自營進口銷售

自營進口銷售是我國外貿企業自己經營的進口商品銷售業務。凡是根據國家進口計畫,使用中央外匯、中央下撥的周轉外匯和企業自身留成外匯進口的商品,由外貿企業自己經營、自負盈虧的銷售,均屬自營進口銷 售。

自營進口銷售一般在收到商品到港通知,並憑國外帳單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後作為銷售。商品銷售價格按國家規定的進口商品作價原則計算確定 (參見“進口商品對內作價原則”),銷售成本以契約的成交價格為基礎,按銀行結匯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由企業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其他費用和到達我國口岸後發生的費用,按商品流通費列支;取得的佣金和索賠款,沖減進口商品成本; 發生的對內理賠款,沖減商品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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