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付匯名錄概述
根據《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需要對“可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和“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進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級分局分別管理本地區的所有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付匯的“可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該名錄由外匯局向當地的銀行公布。銀行進口付匯名錄管理系統實現與外匯管理局的聯網,在線上實時查詢,及時獲取本地區進口付匯名單,企業辦理付匯業務時,通過本系統進行查詢,只有名錄上的許可的進口單位,才能直接在本銀行辦理付匯。
進口付匯名錄管理
一、名單管理
一、“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簡稱“名錄”)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名錄” 管理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3.《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 中資企業: 1.外經部門頒發的進口單位資格證書; 2.工商營業執照; 3.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4.進口單位名錄登記申請。 外資企業: 1. 外經部門頒發的進口單位批准證書; 2.工商營業執照; 3.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4.進口單位名錄登記申請。 | 工商營業執照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企業,不能登記進入“名錄”,其進口付匯需逐筆備案。 | 1.所需材料應提交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2.企業變更名稱後,需繼續清理舊名稱項下的進口付匯核銷業務。 |
二、黑名單管理
二、“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簡稱“黑名單”)管理項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黑名單”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 經外匯局核實的進口單位違規材料。 | 進口單位有下列違規行為的,應列入“黑名單”: 1.向外匯局或銀行報審偽造、假冒、塗改、重複使用等進口貨物報關單(核銷聯)或其它憑證的; 2.付匯後無法按時提供有效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其它到貨證明的; 3.需憑備案表付匯而沒有備案表的; 4.漏報、瞞報等不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核銷表及所附單證,或丟失有關核銷單證的; 5.違反《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其它規定的。 | 1.“黑名單”經核實後公布; 2.“黑名單”有效期最低為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 |
三、預付貨款管理
三、預付貨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備案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預付貨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備案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4.《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 5.《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 6.《關於修改〈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第九條、第十三條和〈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第5條的通知》。 | 1.進口單位的備案申請; 2.進口契約; 3.商業發票或形式發票; 4.經銀行核對蜜押或印鑑的外方銀行開立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 1.同一契約項下,累計超過契約總額15%(含15%)且超過等值10萬(含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須辦理備案; 2.未超過等值3萬美元(不含)的預付貨款,無須提供外方銀行開立的、國內銀行核對密押的預付貨款保函; 3.備案表上須標註備案類別。 | 1.《進口付匯備案表》付匯後不能補辦; 2.備案表有效期為一個月; 3.一份《進口付匯備案表》只能辦理一次付匯手續(可分批裝運信用證項下除外)。 |
四、異地付匯管理
四、異地付匯項下貿易進口付匯備案管理項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異地付匯的備案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4.《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 5.《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 6.《關於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於"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軟體升級和調整有關做法的通知》; 8.《關於修改<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第八條、第十一條和<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第三條的通知》; 9.《關於修改<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第九條、第十三條和<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第五條的通知》; 10.《關於航空公司對外付匯有關問題的通知》; 11.《關於貨到匯款項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購、付匯需要外匯局備案的通知》; 12.《關於對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 審核進口單位的備案申請,並根據下列情況審核相應的材料: 1.利用付匯地銀行的項目貸款: (1)進口契約及委託代理協定; (2)項目貸款協定(轉貸協定); 2.在付匯地設立了分支機構; (1)進口契約及委託代理協定; (2)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3.在付匯地銀行開立經常項目現匯帳戶: (1)進口契約及委託代理協定; (2)異地的現匯帳戶使用證; 在上述三種情況下,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還應審核下列材料: (1)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2)托收:托收通知書; (3)預付貨款:商業發票或形式發票和、經銀行核對密押或印鑑的外方銀行開立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4)貨到匯款:須審核商業發票、提單、海關報關單聯網核查IC卡及報關單。 | 1.被外匯局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不得辦理此類備案; 2.異地付匯備案滿足三個條件之一的即可; 3.進口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人不符的,須審核進口登記證、許可證上的進口單位名稱是否與報關單的經營單位一致; 4. 當報關單的貿易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或“外資設備物品”時,須審核外經貿部門的“進口設備清單”和 批准證書、合資合作章程及契約、驗資報告; 5.未超過等值3萬美元(不含)的預付貨款,無須提供外方銀行開立的、國內銀行核對密押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6.備案表上須標註備案類別。 | 1.《進口付匯備案表》付匯後 不能補辦; 2.備案表有效期為一個月; 3.一份《進口付匯備案表》只能辦理一次付匯手續(可分裝信用證項下除外); 4 對已審核的報關單須在網上核注、結案,該報關單留存外匯局兩年備查; 5.貨到匯款項下應在備案表上註明報關單編號、幣種、金額。6.備案表由進口單位所在地外匯局簽發,由付匯地外匯局確認;付匯地外匯局須通過防偽標記或電話核對方式鑑別、確認備案表的真偽。 |
五、先支後轉管理
五、先支後收轉口貿易項下貿易進口付匯備案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先支後收轉口貿易項下進口付匯備案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4.《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 5.《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 6.《關於修改<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第九條、第十三條和<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第五條的通知》。 | 1.進口單位的備案申請; 2.營業執照(企業首次辦理時); 3.進口、出口契約; 4.買方開立的信用證或經國內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開具的付款保函; 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還應審核下列材料: (1)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2)托收:托收通知書; (3)預付貨款:商業發票或形式發票和、經銀行核對密押或印鑑的外方銀行開立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 1.轉口貿易商作為出口方的信用證的金額必須大於其作為進口方的信用證金額; 2.未超過等值3萬美元(不含)的預付貨款,無須提供外方銀行開立的、國內銀行核對密押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3.備案表上須標註備案類別。 | 1.《進口付匯備案表》付匯後不能補辦; 2.備案表有效期為一個月; 3.一份《進口付匯備案表》只能辦理一次付匯手續(可分裝信用證項下除外)。 |
六、境外工程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付匯備案管理項目 | 主要法律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付匯備案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4.《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 5.《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 | 1. 進口單位的備案申請; 2. 境外工程承包經營批文; 3.進口契約; 4.工程項目承包契約; 5.項目分包契約(若項目沒有分包,可不提供); 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還應審核下列材料: (1)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2)托收:托收通知書; (3)預付貨款:商業發票或形式發票經銀行核對密押或印鑑的外方銀行開立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 1.沒有境外工程承包經營批文的進口單位不得辦理此類備案; 2.未超過等值3萬美元(不含)的預付貨款,無須提供外方銀行開立的、國內銀行核對密押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3.備案表上須標註備案類別。 | 1.《進口付匯備案表》付匯後不能補辦; 2.備案表有效期為一個月; 3.一份《進口付匯備案表》只能辦理一次付匯手續(可分裝信用證項下除外)。 |
七、不在名錄備案管理
七、不在名錄企業進口付匯備案管理項 目 | 主要法律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不在名錄企業進口付匯備案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4.《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 5.《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 6.《關於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於"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軟體升級和調整有關做法的通知》; 8.《關於修改<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第八條、第十一條和<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第三條的通知》; 9.《關於航空公司對外付匯有關問題的通知》; 10.《關於貨到匯款項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購、付匯需要外匯局備案的通知》11.《關於對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的有關問題的通知》。 | 1.進口單位的備案申請; 2.進口契約; 3.根據不同結算方式,還應審核下列材料: (1)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2)托收:托收通知書; (3)預付貨款:商業發票或形式發票和經銀行核對密押或印鑑的外方銀行開立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4)貨到匯款:須審核商業發票、提單、進口貨物報關單。 對於尚未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的進口單位,還應審核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所需提供的材料。 | 1.未超過等值3萬美元(不含)的預付貨款,無須提供外方銀行開立的、國內銀行核對密押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2.進口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人不符的,須審核進口登記證、許可證上的進口單位名稱是否與報關單的經營單位一致; 3.當報關單的貿易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或“外資設備物品”時,須審核外經貿部門的“進口設備清單”和 批准證書、合作合作章程、驗資報告; 4.備案表上須標註備案類別。 | 1.《進口付匯備案表》付匯後不能補辦; 2.備案表有效期為一個月; 3.一份《進口付匯備案表》只能辦理一次付匯手續(可分裝信用證項下除外); 4.貨到匯款項下,備案表上應註明報關單的編號、幣種、金額; 5. 對已審核的報關單須在網上核注、結案,該報關單留存外匯局兩年備查。 |
八、真實性審核備案管理
八、真實性審核付匯備案管理項 目 | 主要法律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真實性審核付匯備案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4.《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通知》; 5.《關於完善售付匯管理的補充通知》; 6.《關於保險套有關付匯核銷問題的通知》。 | 根據以下的備案情況審核相應的材料: 一、當被外匯局列入“黑名單”的企業辦理備案時,須審核以下材料: 1. 進口單位的備案申請; 2. 進口契約; 3. 商業發票或形式發票; 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還須審核下列材料: 1. 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2. 托收:托收通知書; 3. 預付貨款:經銀行核對密押或印鑑的 外方銀行開立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 4.貨到匯款:商業發票、提單、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報關單聯網核查IC卡。 二、當出現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人不符時,須審核以下材料: 1. 進口單位的備案申請; 2. 進口契約; 3. 商業發票或形式發票; 4. 提單; 5. 委託代理協定; 6. 進口登記證、進口許可證或免稅批件 7. 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報關單聯網核查IC 卡。 三、當報關單的進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前,須審核以下材料: 1. 進口契約; 2. 提單; 3. 商業發票; 4. 進口貨物報關單及海關二次核對鑑別 證明; 5. 依據報關單上不同的貿易方式,還須 審核相應的付匯材料。 四、當進口商品為“保險套”時,須審核以下材料: 1.進口契約; 2.提單; 3.商業發票; 4.進口貨物報關單; 5.其它外匯局認為需要辦理備案的業務審核相應的付匯材料。 | 1.對“黑名單”內的企業,不能辦理先支後收轉口貿易及異地付匯項下的備案; 2.未超過等值3萬美元(不含)的預付貨款,無須提供外方開立的、國內銀行核對密押的預付貨款保函; 3.進口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人不符的,須審核進口登記證、許可證上的進口單位名稱是否與報關單的收貨單位一致; 4.備案表上須標註備案類別。 | 1.《進口付匯備案表》付匯後不能補辦; 2.備案表有效期為一個月; 3.一份《進口付匯備案表》只能辦理一次付匯手續(可分裝信用證項下除外); 4.被外匯局列入“黑名單”的企業須逐筆辦理; 5.審核後的進口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人不一致的報關單,須網上核注、結案列印該報關單,留存外匯局。 |
九、貨到匯款核銷管理
九、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貨到匯款項下進口付匯核銷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關於規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數據傳送有關做法的通知; 4.《關於對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 (一式兩聯),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備案表(需備案登記的);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憑證(按報關單分類管理規定中的24種有條件付匯審核所需要的材料)。 |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應與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上的數據、內容填寫一致; 2.“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 (一式兩聯)應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3.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上應註明“貨到匯款”的結算方式,並填寫報關單編號、報關單的總價金額、到貨日期; 4.外匯指定銀行已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章”; 5.屬國際招標項下的境內採購,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的交易附言中應填寫“國際招標、國內供貨”; 6.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審核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及相應材料。 | 1.外匯局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上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第一聯留存外匯局二年備查,第二聯與其它單證退進口單位留存五年備查; 2.外匯局應及時、準確將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內容錄入到計算機系統中。 |
十、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核銷管理
十、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項下進口付匯核銷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項下進口付匯核銷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4.《關於“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軟體升級和調整有關做法的通知》; 5.《關於對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需備案登記的); 4.進口貨物報關單; 5.報關單聯網核查IC卡; 6.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憑證; (按報關單分類管理規定中的24種有條件付匯審核所需要的材料); 7.特殊情況下經核准付匯的,提供有關核准件; 8.收匯憑證(退運、轉口等項下)。 |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應與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上的數據、內容填寫一致; 2.“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 (一式兩聯)應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3.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上付匯金額應不超過報關單上總價金額; 4.進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報關單,應審核海關提供的“二次核對”證明;進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後的進口報關單,須通過“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 逐筆審核報關單的真實性; 5.報關單應為進口付匯專用聯,並蓋有海關“驗訖章”; 6.按“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審核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及相應材料; 7.國際招標項下的境內採購在核銷單的交易附言中應註明“國際招標、國內供貨”。 | 1.外匯局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上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第一聯與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留存外匯局二年備查,第二聯與其它單證退進口單位留存五年備查; 2.當報關單總價金額部分被核銷時,外匯局應通過“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 逐筆辦理核注、列印電子底帳、退單返回,並在紙質報關單上註明已核銷幣種、金額,加蓋“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3.當報關單總價金額全部被核銷時,外匯局應通過“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 逐筆辦理核注、結案、列印電子底帳、留單返回,並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 4.外匯局應及時、準確將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內容錄入到計算機系統中。 |
十一、保稅倉庫進口貨物核銷管理
十一、保稅倉庫進口貨物項下付匯核銷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
保稅倉庫進口貨物項下付匯核銷管理 | 寄售代銷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4.《關於“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軟體升級和調整有關做法的通知》; 5.《關於對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6.《關於保稅倉庫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契約; 4.進口付匯備案表(需備案登記的); 5.海關代征關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免稅證明; 6.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境內目的地為“中國某地”、運輸方式為“保稅”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 7.相應的結算方式和貿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 1.買斷銷售項下購付匯申請人必須與進倉報關單、出倉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進口契約的買方一致; 2.進倉報關單不得單獨作為購付匯憑證。 | 1.寄售、代銷方式的購付匯人應是從保稅倉提取貨物的境內機構,保稅倉企業不得購匯;買斷銷售項下的購匯人應是保稅倉企業,從保稅倉提取貨物的境內機構不得購匯,只能向保稅倉企業支付人民幣; 2.注意以寄售、代銷方式交易還是以買斷方式交易; 3.外匯局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上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第一聯與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留存外匯局二年備查,第二聯與其它單證退進口單位留存五年備查; 4.外匯局應及時、準確將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內容錄入到計算機系統中。 |
十二、深加工結轉核銷管理
十二、深加工結轉項下付匯核銷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
深加工結轉項下付匯核銷管理 | 來料轉進料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4.《關於“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軟體升級和調整有關做法的通知》; 5.《關於對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6.《關於深加工結轉(轉廠)售付匯及核銷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於印發〈深加工結轉(轉廠)售付匯及核銷操作程式〉的通知》。 |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需備案登記的); 4、轉廠契約; 5.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6.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來料結轉(0255)”的正本出口報關的複印件。 | 轉入方進口貨物報關單與轉出方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商品名稱、數量及金額應一致。 | 1.轉入方與轉出方的報關單相關內容應一致; 2.外匯局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第一聯與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留存外匯局二年備查,第二聯與其它單證退進口單位留存五年備查; 3.外匯局應及時、準確將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內容錄入到計算機系統中。 |
進料轉進料 | 1. 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 進口付匯備案表((需備案登記的); 4. 轉廠契約; 5.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蓋有海關“驗訖章”並經核對無誤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6.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加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出口報關單的複印件; 7.轉出方企業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複印件。 | ||||
來料加工轉內銷 |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需要備案登記的); 4.契約; 5.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來料料件內銷(0245)”或“來料成品內銷(0345)”,蓋有海關“驗訖章”的正本報關單; 6.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內銷的檔案。 |
十三、合資合作設備、外資設備物品
十三、報關單貿易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外資設備物品”付匯核銷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貿易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2025)”“外資設備物品(2225)”項下付匯核銷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4.《關於“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軟體升級和調整有關做法的通知》; 5.《關於對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需備案登記的); 4.進口契約及發票; 5.外經貿部門批准成立企業證書; 6.合資合作契約及章程; 7.外經貿部門核准的合資合作設備進口清單正本; 8. 各期的驗資報告(第一次用); 9. 進口貨物報關; 10.視情況補充的其他材料。 | 1.屬於實物投資的報關單不得用於付匯核銷; 2.超出外經貿部門核准的設備進口清單以外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不得用於付匯核銷。 | 1.根據驗資報告確定企業投資的組成;2.由合資合作契約、章程、外經貿部門核准的設備進口清單確定企業進口設備的總金額;3.結合其他單證確定企業能否支付進口設備款;4.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第一聯與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留存外匯局二年備查,第二聯與其它單證退進口單位留存五年備查;5.外匯局應及時將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內容錄入到計算機系統中。 |
十四、單位不一致核銷管理
十四、報關單上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付匯核銷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報關單上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付匯核銷 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4.《關於“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軟體升級和調整有關做法的通知》; 5.《關於對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 4、進口貨物報關單; 5.核銷說明; 6.進口契約; 7.代理協定及有關批准檔案; 8.外匯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 僅適用於以下情況: 1.進口單位代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受捐贈項下的進口; 2.許可證、進口配額、重要登記商品項下的進口。 | 1.只有屬於憑許可證及配額管理的進口的商品方可辦理此種核銷; 2.外匯局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第一聯與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留存外匯局二年備查,第二聯與其它單證退進口單位留存五年備查; 3.外匯局應及時、準確將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內容錄入到計算機系統中。 |
十五、貿易進口核銷管理
十五、貿易進口付匯項下退匯核銷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貿易進口付匯項下退匯核銷管理 |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 1. 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 進口付匯核銷單; 3. 進口付匯備案表((需備案登記的); 4. 申請報告; 5. 與外商確定的退貨或退匯協定(如有); 6. 銀行出具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書正本; 7. 外匯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 1.付匯金額須小於或等於報關單金額與退匯金額之和; 2.進口單位原以現匯對外支付的,退回的外匯可以存入其經常項目帳戶中保留,原購匯對外支付的則收入的外匯須結匯; 3.退匯應是從境外退回,且未辦理過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 1.辦理退匯核銷的結匯水單須為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2.只有從境外退匯方可辦理退匯核銷;3.外匯局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結匯水單/收帳通知上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 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第一聯、已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的結匯水單/收帳通知與報關單電子底賬列印件留存外匯局二年備查,第二聯與其它單證退進口單位留存五年備查;4.外匯局應及時、準確將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內容錄入到計算機系統中。 |
十六、轉口貿易核銷管理
十六、轉口貿易項下付匯核銷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轉口貿易項下付匯核銷管理 | 1.《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2.《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 1. 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需備案登記的); 4.銀行出具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正本; 5.外匯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 1.轉口後收入外匯金額須大於原進口付匯金額。 2.應審核收帳通知或結匯水單。 | 1.進出口契約中商品名稱應一致; 2.外匯局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結匯水單/收帳通知上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 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第一聯、已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的結匯水單/收帳通知留存外匯局二年備查,第二聯與其它單證退進口單位留存五年備查;3.外匯局應及時、準確將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內容錄入到計算機系統中。 |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核銷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項下付匯核銷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項下付匯核銷管理 | 1.《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2.《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 |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進口付匯核銷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 4.進口貨物報關單(工程結束設備運回的); 5.收匯憑證。 | 貿易進口到貨核銷表與所報審單證內容相符。 | 1.外匯局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進口貨物報關單、收匯憑證上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第一聯留存外匯局二年備查,第二聯與其它單證退進口單位留存五年備查; 2.外匯局應及時、準確將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內容錄入到計算機系統中。 |
十八、異地付匯核銷管理
十八、異地付匯核銷管理項 目 | 主要法規依據 | 審核材料 | 審核原則 | 注意事項 |
異地付匯核銷管理 |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3.《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 4.《關於“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軟體升級和調整有關做法的通知》; 5.《關於對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分類進行售付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1. 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 2.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3. 進口貨物報關單; 4.進口付匯備案表; 5.按不同結算方式的付匯須審核相應的材料。 | 1.報審單證與貿易進口到貨核銷表內容相符。 2.異地付匯的核銷由備案表簽發地外匯局負責。 | 1.外匯局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聯)、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已報審章”,第一聯與報關單電子底帳列印件留存外匯局二年備查,第二聯與其它單證退進口單位留存五年備查; 2.外匯局應及時、準確將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內容錄入到計算機系統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