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退運貨物範圍
貨物進出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由發貨人或收貨人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一)質量不合格,且雙方達成書面退運協定;
(二)貨物的型號與購貨契約的規定不符,且雙方達成書面退運協定;
(三)錯發、錯運而造成的溢裝、漏卸而退運的貨物;
(四)海關按國家規定責令退運的貨物。
退運進口貨物
因故退運進口貨物,如屬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憑《登記手冊》和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退運手續,貿易方式填報為“來料料件退換”或“進料料件退換”;如加工貿易契約停止執行,料件退運後不再復進口的,貿易方式填報為“來料料件復出”或“進料料件復出”。
退運出口貨物
因故退運出口貨物,除提供正常貨物通關所需的單證(如提單、發票)外,還需提供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已核銷或未核銷證明;如涉及出口退稅的,還需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證明或出口貨物退稅已補稅證明;同時隨附原出口報關單或相關的出口退稅聯和出口收匯聯。
如加工貿易退運貨物且《登記手冊》已核銷,在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時,應到加工貿易管理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品名可為“XXX貨物不良品”,成品為“XXX貨物”,然後憑《登記手冊》辦理報關手續。
退運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
退運進口通關手續
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並提供原貨物出口時的出口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證明、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資料。原出口貨物海關已出具出口退稅報關單的,應交回原出口退稅報關單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海關核實無誤後,驗放有關貨物進境。
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口,經海關核實後不予徵收進口稅款,但原出口時需要徵收出口稅的,原征出口稅款不予退還。
退運出口通關手續
因故退運出口的境外進口貨物,原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境,並提供原貨物進口時的進口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資料,經海關核實無誤後,驗放有關貨物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時,經海關核實後可以免徵出口稅,但已徵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