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2〕156號
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還林工程的順利實施,我們制定了《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 政 部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現金補助)的管理,提高現金補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還林工程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金補助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於退耕農戶退耕後維持醫療、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開支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現金補助標準為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20元。現金補助年限,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1999 —2001年還草補助年限按國務院批准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四條 地方向中央財政申請現金補助,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計畫任務,編制年度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省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後於每年3月底以前向財政部申報。資金申請報告包括當年退耕還林計畫任務、工程進度、現金補助預算安排等方面的內容。
中央直屬實施單位向中央財政申請現金補助,由中央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計畫任務,編制年度資金申請報告,於每年3月底以前向財政部申報。
第五條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的現金補助,由財政部根據退耕還林計畫任務落實情況、工程進展情況和省級財政部門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核並下撥省級財政部門。
中央直屬實施單位的現金補助,由財政部根據退耕還林計畫任務落實情況、工程進展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核撥給中央有關部門,中央有關部門再撥付所屬實施單位。如果中央有關部門已納入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範圍,由中央財政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中央財政下撥的現金補助,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式撥付資金。
第七條 退耕還林實施單位可向退耕戶一次性發放年度現金補助,並實行按戶建卡制(登記卡、檢查驗收卡制),退耕戶憑卡領取現金。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對現金補助使用情況進行總結。省級財政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以前將上年度現金補助使用管理情況總結報送財政部。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現金補助的監督檢查,確保現金補助足額發放給退耕農戶。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發放給退耕戶的現金補助中,抵扣有關稅費。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現金補助。
第十一條 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稽查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日常財務監督。要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還林現金補助資金的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其他有關退耕還林現金補助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