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風險警示制度

2003年4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於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並于于當年5月12日開始實施。 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是在原有“特別處理”基礎上增加的一種類別的特別處理。其主要措施為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股票,其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制度作用

退市風險警示制度的警示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警示投資者高度關注投資風險。由於存在退市風險的公司股票簡稱前均冠以“*ST”標記,投資者能非常容易地區分哪些股票存在退市風險,哪些不存在退市風險,便於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

2、提醒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充分關注公司股票面臨的退市風險。公司董事會和公司主要股東此時應肩負起責任,積極採取各種措施(如資產重組等)。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淨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4、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公司可能被解散。

6、法院受理關於公司破產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

7、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後至其披露恢復上市後的第一個年度報告期間的。其中第1類情形,原來實行特別處理,現改為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根據《公司法》有關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為了向投資者充分警示上市公司存在的終止上市的風險,同時又與其他異常狀況實行特別處理的風險警示區別而制定的。據滬深證券交易所有關人士介紹,上述第1、2類情形是考慮到上市公司如果出現連續三年虧損,將被暫停上市,因此在其年報顯示連續兩年虧損時,有必要進行“退市風險警示”;而上述問題2中的第3、4類情形則鑒於上市公司沒有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當其出現此類情形時,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風險需加以警示;上述問題2中的第8類情形是根據《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上市公司股票在恢復上市交易後,如其恢復上市後的第一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仍面臨終止上市,故在此期間應向投資者揭示可能退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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