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意義
我國的公務員退休制度既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實行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對於實現和國家事業的興旺發達、承前啟後,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強制退休條件
公務員強制退休的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提前退休條件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一般退休年齡以前,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時,可以自願申請退出工作崗位,享受退休待遇。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條件有:第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這是指公務員在國家機關工作的第一年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務員一共在機關至少工作了三十年整。第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照有關規定,男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五歲以上,並且在機關至少工作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女性公務員一般在五十歲以上,並且在機關工作至少二十年整的可以提前退休。第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由於其崗位特殊的工作條件,為保護其健康,國家允許其提前退休。例如,從事核試驗、野外作業以及工作過程中會涉及到有毒有害物質的公務員,可以按照規定。提前退休。這有利於保護這類公務員的身體健康。
退休待遇
一、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的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後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主要是指經濟待遇,即退休者應享受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福利補貼。退休金是公務員退休後享受的主要經濟待遇。
我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於公務員的福利保險權。同時,公務員退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國家在制定財政預算時,應當將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所需經費列入其中。機關對於公務員的退休待遇預算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
公務員在退休後,可以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繼續為社會與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充分調動眾多老年公務員的積極性及其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可以為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提供力量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應當遵守法律特別是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