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書記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所在單位的院長、檢察長或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的迴避,應當由指'派或聘請機關的相應的負責人決定。除負責偵查的偵查人員和在偵査中履行職務的書記員外,只要有提請或申請迴避,均應暫時停止訴訟程式的進行,是否批准迴避申請的決定可以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迴避決定或者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對複議的處理決定,應當及時提請複議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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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迴避
刑事迴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係的人員及機構,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迴避制度起源於古羅馬的“自...
定義 意義 主要內容 適用人員 理由與種類 -
行政立法迴避制度
行政立法迴避制度做為一種民主立法制度應當在中國行政立法活動中得以全面實施,並且其是提高行政立法質量、增強行政立法法律檔案實效之本源。行政立法迴避制度之所...
現實意義 合法性 合理性 完善 -
行政迴避
行政迴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係,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
起源 重要性 緣由 範圍 程式 -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
法官任職迴避制度 公務員迴避制度 檢察人員迴避制度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
迴避法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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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迴避規定》
2011年12月,中組部、人社部印發《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要進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明確了公務員一般不得在成長地擔任市(地、盟...
(試行)簡介 (試行)印發通知 (試行)全文 -
迴避制
迴避制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平審判,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
概念解釋 歷史由來 實例套用 -
任職迴避
任職迴避亦稱“職務迴避”。公務員不得擔任與其法定親情關係有直接關聯的職務的制度。任職迴避中的親屬關係包括:(1)夫妻關係;(2)直系血親關係;(3)三代...
對象 詳細資訊 -
審計迴避制度
審計迴避制度是一種事前的預防性保障措施,不論審計人員是否會由於親屬關係等因素影響審計業務,都必須實行迴避。
影響執行原因 完善制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