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制

迴避制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平審判,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等,這些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概念解釋

迴避制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平審判,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等,這些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歷史由來

白虎湯與迴避制度

清朝江蘇吳縣出了幾位名醫,最有名的是葉天士和薛雪。乾隆年間,蘇州流行大瘟疫,官府設立醫局,規定名醫輪流義診。這天,醫局來了一名更夫,全身浮腫,皮膚腫成了黃白色。薛雪給他診脈後揮手說:“病很重,沒法治了,回去吧。”更夫出了大門正好碰上葉天士。葉說:“這不是更夫嗎?看你這病是由於燒蚊香中毒引起的,你跟我進來吧!”進了醫局,葉天士給他開了兩劑藥說:“不用害怕,吃了這兩劑藥就會好的。”薛雪在一邊恰恰聽到看到了這一切,認為葉天士是有意給他難堪,心中又惱又恨,回家後就把自己的書房改名為“掃葉莊”。葉天士聽說後也非常生氣,就把自己的書房改為“踏雪齋”,從此兩人形同陌路。

後來,葉天士的母親得了傷寒,葉天士小心翼翼地開了處方,可母親的病不見好轉。這事傳到薛雪那裡,薛笑笑說:“這種病要是放在別的病人身上,葉天士早就用白虎湯了,而在自己的母親身上就沒辦法了。”薛的一個弟子插話說:“白虎湯性重,他是怕老人受不了。”薛說:“她這病有里熱,正是白虎湯症,藥性雖重,非用不可。”這些話傳到葉天士那裡,葉很佩服薛雪的見解。他確實想到了白虎湯,也確實是擔心母親年高承受不了,還是給母親用了白虎湯,果然藥到病除。這件事教育了葉天士,覺得名醫更應心胸寬闊,互相學習,就主動登門拜訪薛雪,兩人重歸於好。

從這個故事我們還可以看出一個問題,對待親人的“病”,人們總是下不了“猛藥”,也就是“太熟悉了下不了手”,這和外科醫生不敢為親人動手術、奔喪的人不敢自己開車是同個道理。因為親情和道義,感情色彩濃重,使人們對待親人總是有種顧忌和顧慮,也因擔憂和悲傷引發心理障礙。明、清兩朝規定:“文官不帶父,武官不帶母,本地人不做本地官。”之所以規定文官不帶父親赴任,因文官儒質,生怕辦大案時嚴父徇私責難;武官不帶母親赴任,生怕出征時慈母泣淚,影響兒子殺敵之威;至於本地人不在本地當官,無非擔心其夾私誤政。這就是封建社會的迴避制度。

中國是實行迴避制度最早的國家,當奴隸社會的“家族生意”結束後,西漢開始實行任官迴避制度,當時要求迴避的對象主要是皇親和外戚,其出發點是防止皇親國戚對皇權的覬覦。到了東漢桓帝時期,中國第一個關於任官迴避的成文法規“三互法”正式出台,迴避制度已經不限於皇親國戚,而是包括所有官員,就是“婚姻之家”和“兩州之士”不得“對相監臨”,即親戚迴避制度,包括婚姻關係。有親戚關係的人,不能在同地或同部門做官。東漢官吏史弼本應出任山陽太守,但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陽轄內,於是史弼上書自陳應迴避,被調任為平原相。

直到隋朝實現統一,官員迴避制度才日趨完善。隋朝的地區迴避制度,就是規定縣一級官員不能用本地人。唐朝將這一制度進一步發展,明清時期的迴避制度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箇中國。清朝法律略有緩和,只規定不得本省為官。後來改革為一旦為官,便要拿著身份證明,到捷徑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稱為“避籍”。碣石人曾逢年想在碣石當總兵照顧母親,不知使了什麼手段買通上司,又命人在衛城外挖一條大水溝,約丈余,然後上奏朝廷“臣本家與碣石衛城,有隔河千里之遠”云云,騙取了朝廷的信任滿足了心愿。

隋朝還發展出職務迴避制度:官員任期三年,不許連任。

唐朝有高級官員子弟迴避制度,它首先規定,高官子弟年紀太輕的,不能做縣官這樣的基層官員。五品以上高官的子弟,只能做京官,目的是在京城便於控制。親戚迴避制度到了宋朝更加嚴格。宋初明確規定,皇親可以授予虛銜,享受待遇,但一律不準掌握實權,外戚也然。後來有所改變,主要是親戚關係較遠的皇親,可以任低級官員。破例的是南宋的趙汝愚當了宰相,這是兩宋特例。然而,此例一開,猶如決口的黃河水,便剎不住了。之後,外戚也開始擔任高官,例如韓侂胄等,這些外戚高官加速了南宋的滅亡。某種程度上說,是違背了親戚迴避“祖制”的結果。

迴避制度還有科舉迴避、訴訟迴避。為了保證科舉的公正性,唐開元起,凡與考官沾親帶故的考生,都必須迴避他,另行考試。到了宋朝,“鐘鼎之家”的子弟們在科舉考試後,必須再加試一場,以示公允。訴訟迴避在古代稱為“換推制”,首見於《唐六典》:“凡鞠獄管與被鞠獄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其中的親,指負責辦案的官員與被告有五服內之親,大功以上姻親,或者是被告授業師長。而發展到宋代,訴訟迴避的範圍更廣,規定更細。法官與被告為科考的同年、同門、同科目關係的;審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級關係隸屬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初審二審法官有“親屬仇嫌”關係的,都必須迴避。南宋法律對於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迴避的,還要科以“杖一百”的處罰。從宋朝的迴避制度看,包公斬侄的情況是不容許發生的,因為叔叔審判侄子違反了法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這種“大義滅親”只是戲劇的“戲說”而已。

迴避制度還體現在保證監察職能的公正實現上。北魏時明確規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監察官。隋朝規定中央大員的親屬,不得擔任監察官和諫官。言官與諫官因職責所在,難免會對朝廷施政進行彈劾。如果出現卑親屬彈劾尊親屬的情形,必然與禮不合。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從郁被任命為諫官左拾遺。便由於遭到反對而改任他職。宋代規定,凡宰相所推薦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親戚、子弟、屬官,都不得充任監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並令巡迴監察官迴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處所等地,以防親朋故舊干擾監察。在監察過程中,若案件牽涉仇嫌,主管監察官亦應提出迴避;否則,因此而致案件枉違者,加重處罰。清代規定,現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撫子弟不得考選科道,本籍和親屬也是監察官領受使命時必須迴避者。

此外,對部分特殊身份的人如鹽商人員,亦有迴避之規定:不準他們入選戶部司員;如祖孫、父子、嫡親伯叔、兄弟中有鹽商者,其相關的親屬不得在戶部為官;如堂兄弟以下遠近宗族,即使無運本股份投入,但與鹽商系同宗同族,也應引為嫌疑而迴避。戶部掌全國錢糧、土地及稅收等。鹽業為國家財稅之源,亦在戶部的掌握之列。避鹽商子弟在戶部為官,是防止其親屬徇私舞弊,防患於未然。

一個地區,一個系統、一個部門,如果是親朋好友扎堆形成了“家族公司”,必定會產生結黨營私、徇私舞弊的頑症,第一把手就是守身如玉,也無法阻止手下的親屬、同學、鄉黨們的為非作歹,想“執金吾”也投鼠忌器,無論從感情上還是情理上都下不了手。所以,迴避制度就是防治徇私舞弊這種頑症的白虎湯。

實例套用

海南事業單位招聘實行迴避制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工作,建立科學、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證選人用人質量,提高人員素質,近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公安廳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

新進人員都要公開招聘

辦法規定,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及國家政策性安置的、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用的、涉密崗位的、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聘任用,並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人員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要求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要求,不得對崗位的報考專業、年齡、技能等進行有指向性限制。公開招聘應制定招聘方案,並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逐步按程式進行。

四類人群應聘可以免考

對因專業特殊等不宜公開或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可簡化程式組織招聘。事業單位招聘下列人員可不經過考試,而是採取考核的方式公開招聘: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市縣(不含海口市、三亞市)招聘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體檢有異議可申請複查

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聘用人員要組織進行體檢。擬聘用人員的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體檢標準可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本人可在體檢結果公布後3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查,併到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一次,以複查結果為準。

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對擬聘用人員應在招聘信息發布的範圍內進行公示。擬聘用人員公示前,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公示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名稱、招聘崗位情況以及擬聘人員基本情況。公示期間存在爭議的,省直事業單位由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及時報送省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縣事業單位由市縣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查處理。經調查不存在問題的,應予核准。

有關人員實行迴避制

在公開發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明確有關人員迴避的要求。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工作。招聘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招體育特長生執行迴避制度上海市教委2011年3月3日發出有關通知,加強本市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以及實施體育特長生加分的監察工作,嚴禁違反規定、違反程式推薦或招收不符合條件的考生。

凡符合高水平運動員或體育特長生加分條件的考生應提供本人學籍證明、運動成績等原始材料。對跨區縣就讀、註冊、訓練、參賽的運動員考生,應由考生就讀學校出具就讀學籍和區縣體育部門出具跨區訓練比賽證明。

凡未參加體育專項測試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高水平運動員和體育特長生相關政策;凡發現替考及考場作弊的,一律作取消成績、取消錄取資格、取消學籍處理。

本市還將執行迴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本次被推薦為高水平運動員以及體育特長生加分的,或與考生有利害關係可能會影響公平公正的,相關工作人員應主動提出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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