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規

農藥管理法規是對農藥的投產、產品質量、貯運、銷售、使用等環節進行管理,以充分發揮農藥應有的效用,防止發生副作用的法規或條例。

農藥管理法規

正文

農藥的投產、產品質量、貯運、銷售、使用等環節進行管理,以充分發揮農藥應有的效用,防止發生副作用的法規或條例。從而避免農藥對人、畜的中毒,並有利於環境保護,達到農藥施用的預期效果。截止1982年10月,已有31個國家制定了農藥管理法規。
法規的形式和許可權 由於各國的技術水平和農藥發展歷史不同,農藥的管理有著不同的重點,一些開發中國家以質量管理為主,一些已開發國家則主要是保證施藥人員及環境的安全。
農藥管理法規有的國家是管理法,有的是條例。農藥管理工作多數國家由農業部門負責,個別也有由環境保護部門(如美國)或衛生部門(如義大利)負責。農藥涉及的業務較廣,在管理工作中為廣泛徵求各有關業務部門的意見,多由各有關部門的農藥專家、管理專家組成審評機構,對申請資料和標籤等進行審議並提出建議,由負責部門決定是否同意登記。農藥取得登記後,有關部門還要在銷售、使用過程中對其進行監督和檢查,以促使農藥管理法規得以貫徹執行。
一些國家通過管理,農藥質量(含量及物理性能)得以保證,使用後可以達到預期目的,農、畜產品中農藥殘留量符合標準要求,避免了人、畜的農藥中毒事故,大大減輕對環境的污染。
申請要求 申請登記一般要求提供以下資料:原藥的物理、化學性質;農藥劑型的規格標準及其檢驗方法;套用範圍及藥效;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及施用後農畜產品中農藥殘留量;原藥及製劑的急性、亞急性、慢性毒性試驗;致畸、致癌、致突變及繁殖、代謝試驗;標籤或使用說明書。還要求依據慢性毒性試驗的無作用劑量,提出最大允許殘留值(MRL)的建議,再依據殘留試驗提出安全間隔期的建議。此外,還要提供一定量的標準品、原藥和製劑樣品。
中國《農藥登記規定》 中國於1982年10月開始執行《農藥登記規定》。規定農藥在投產前必須申請登記,登記時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樣品,經審查批准登記後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中國的農藥管理工作由農牧漁業部負責,具體工作單位是農藥檢定所。農藥登記按不同情況分為三種形式:對未曾登記過有效成分的農藥進行品種登記;已登記過有效成分,但劑型不同或變更原有的施用範圍需進行補充登記;進行大面積藥效示範試驗或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的農藥進行臨時登記。登記有效期為5年,過期可申請延長。外國農藥經營者在中國申請登記,除按規定提供資料和樣品外,還要提供在中國境內兩個有代表性地區兩年的田間藥效試驗和殘留試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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