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藝師是指在農業方面的技術掌握者,能夠促進農業的發展。
農藝師職位要求
1、全日制農學、園藝等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2、熟練掌握作物栽培、農作物田間管理、土壤肥料、園藝、農機操作等技術原理與實際操作,具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
3、對工作充滿激情、思維活躍、具有較強的理解、領悟能力、實際操作能力;
4、富有團隊協作精神、工作協調能力和農村一線工作能力。
農藝師崗位職責/工作內容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質量安全法農業技術推廣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2.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試驗,示範和新品種,材料,農藥,科學技術推廣工作。
3.負責本真蔬菜質量管理及病蟲害防治指導,蔬菜統計工作。
4.宣傳普及科學種菜技術,進行蔬菜技術諮詢服務,變音發,印張貼技術信息資料,病蟲情報,舉報蔬菜技術培訓班。
5.制定蔬菜科技開發計畫,方案,並付作實施。
6.開展蔬菜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工作紀實傳達暴風雨等天氣預報,調查災情,知道蔬菜哎生產自救。
7.完成政府布置的中心工作。
第一條 資格標準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有關標準、規範、規程和法規,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及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發展需求;能將新技術成果套用於工作實踐,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專業的生產計畫、規劃,提出科研、推廣項目、工作方案並參加實施;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解決生產或科研中本專業有一定難度的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並取得有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發展產業化經營,推進依法治農中取得較好效益;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專業性文章、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能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獲取信息及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從事作物、園藝、中草藥、蠶桑、食用菌等的良種選育、引進、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長調節劑、土壤調查、土壤肥料測試、土壤改良與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製與開發、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土壤環保、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預測預報和防治、植物檢疫、農藥質量及殘留量檢測、農藥與植保機械的開發與套用、農業環境質量檢測、管理與保護、蠶繭收烘、農產品質量檢測、農產品貯藏保鮮與加工及相關專業的規劃、設計、技術研究與推廣和科技管理與教育、服務體系建設、農業法制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助理農藝師資格後,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助理農藝師資格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報農藝師資格: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農藝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二)獲得農業或相關專業以下學歷(學位)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農藝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農藝師資格後,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以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悉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範等;了解《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種子法》、《產品質量法》、《江蘇省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植物檢疫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了解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農藝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作物、園藝、中草藥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種選育、農產品質量檢測、農產品貯藏保鮮與加工、農業教育、農業環保、農業執法、農業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完成市(廳)級以上下達的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縣級下達的項目。
2.參與市以上有關法規、條例的起草或參加撰寫本專業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規程或產品標準。
3.參加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年度計畫、技術規範、規程3項以上。
4.參加選育當地1種以上作物優良品種,或參加1個以上優質、高產、高效新品種的引進、轉化與推廣工作。
5.參加當地1種以上作物的優質高效配套栽培技術的試驗、示範與推廣。
6.參加當地耕作改制、最佳化布局、調整種植結構或進行多種形式間套混作或立體農業栽培技術的開發研究與推廣套用。
7.參加當地最佳化農業生態體系內資源合理利用及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的生態種植技術(模式)的開發、研究與推廣。
8.參加研製、生產1種以上新產品,或在農產品貯藏保鮮、加工環節中引進或改進1項以上新技術、新工藝。
9.參加1種作物較大面積的優質農產品基地產業化生產、農業高新技術示範園(區)、標準化示範區的規劃、設計、實施和技術指導工作。
10.參加縣以上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農業環境檢測站、種子質量檢測站化驗室的建設與計量認證,承擔農業環境質量、農產品及種子質量檢測。
11.參加2種作物生長調節劑的套用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
12.從事農業及其服務體系建設、科技管理、教育培訓、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執法等業務技術工作。
13.參與運用信息技術在農業範圍內進行數據信息綜合處理、分析預測等。
(二)從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完成市(廳)級以上下達的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縣級下達的項目。
2.參與市以上有關法規、條例的起草或參加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規程或產品標準。
3.參加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年度計畫、技術規範、規程3項以上。
4.參加本地區土壤資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資料的分析整理總結工作。
5.參加縣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驗室的建設與計量認證、土壤肥力動態監測、土壤理化現狀化驗分析與肥料質量檢測。
6.主持1種主要作物肥料運籌、平衡施肥及配套技術的研究與推廣,並提出1項有價值的復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議。
7.參加當地各種新型肥料及生化製劑套用技術的研製開發與推廣。
(三)從事植保、植檢及農藥、藥械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完成市(廳)級以上下達的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縣級下達的項目。
2.參與市以上有關法規、條例的起草或參加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規程或產品標準。
3.參加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年度計畫、技術規範、規程3項以上。
4.參加本地區主要作物病、蟲、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敵種類或植物檢疫對象普查的規劃、實施與材料分析總結。
5.參加當地農作物主要病、蟲、草、鼠及遷飛性害蟲和氣流傳播病害的監測與預測預報。
6.參加研究制定和推廣1種以上作物病蟲草鼠害的綜合防治配套技術或1種無害化病蟲草鼠害防治配套技術或1種以上植物檢疫對象的綜合治理撲滅配套技術。
7.參加當地植物檢疫的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及對國外引種材料進行疫情監測,或參加本地區無檢疫對象種苗基地規劃設計、管理和技術指導及植物檢疫執法管理工作。
8.參加推廣2種以上防治病、蟲、草、鼠害新技術的套用,或參加對病蟲測報技術或工具進行1項以上的改進。
9.參加研究開發1種以上農藥新品種、新劑型的配方和套用技術,或2種以上新農藥套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或對植保機械套用技術提出2種以上改進方法。
10.參加當地2種以上主要病蟲草抗藥性的監測工作,並進行抗藥性病蟲草的防治。
11.參加農藥質量監測或農藥生物測定或作物、產品中農藥殘留的檢測。
(四)從事蠶桑專業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完成市(廳)級以上下達的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縣級下達的項目。
2.參與市以上有關法規、條例的起草或參加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技術規程或產品技術標準。
3.參加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範圍內蠶桑(蠶種)生產、試驗示範、技術推廣等規劃3項以上。
4.參加本地區或本部門大規模的蠶種或蠶桑生產和技術推廣工作。
5.參加選育桑、蠶新品種或引進1個以上桑、蠶優良品種的推廣工作。
6.參加蠶種冷庫管理和技術工作或參與較大規模的蠶繭收烘處理、技術管理和產業化經營工作。
7.參與規劃、實施蠶繭或桑苗生產基地建設。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農藝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作物、園藝、中草藥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種選育、農產品質量檢測、農產品貯藏保鮮與加工、農業教育、農業環保、農業執法、農業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縣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或主要參加者),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在生產套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參加者起草市級以上有關法規、條例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撰寫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產品技術標準1項以上,並經有關部門批准頒布。
4.參與制定的生產、技術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以及年度計畫、技術規範、規程,在技術上有所創新,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並經市級以上同行專家論證通過,在生產中發揮主要作用。
5.參加選育1個以上優良新品種或參與引進的1個以上新品種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審定通過或登記,得到推廣套用,並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參與研製的1個以上新產品,獲得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評審認定為優質或名牌產品。
6.參加2種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種基地或良種(種苗)繁育基地建設,種(籽)、苗木批量生產的各項指標均達到規定標準或契約指標,並通過上級主管部門的驗收。
7.參與規劃、設計、管理的優質農產品基地、農業高新技術示範園(區)、標準化示範區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產品品質明顯提高,經濟效益增長10%以上。
8.參與開發、推廣的優質、高產、高效配套栽培技術、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的生態種植技術,或省工節本、增加產品附加值的貯藏、保鮮、加工技術套用面,省、市、縣、鄉各級分別占本人服務範圍內適用該項技術的10%、20%、30%、40%以上。
9.承擔的種子、農產品質量、農業環境質量檢測工作,檢測樣品數達到當地同類人員檢測的平均數,並未出現過質量責任事故,測定誤差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0.參與農業綜合服務工作、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管理制度、興辦服務體系、轉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檔案、加強技術培訓和農業教育與管理及農業執法等方面作出較大成績,獲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或表彰。
11.參加運用計算機進行的信息綜合分析處理或預測結果等,在指導生產、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並通過市級以上同行專家的鑑定認可。
(二)從事土地利用與土壤肥料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縣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或主要參加者),開發的肥料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在生產套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3.參與制定的肥料生產、土肥技術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市級以上同行專家論證通過,並在生產中發揮重要作用。
4.參加縣以上土壤資源、地力普查的結果,經省級鑑定通過,其承擔的工作對當地制定生產規劃、指導農業生產發揮重要作用。
5.參加制定的本地區土壤改良、中低產田改造、耕地修復、農田保護區等規劃,所提出的建議被同級政府採納後,土壤肥力等級較改良前提高0.5~1個等級,農作物產量或農產品質量有明顯的提高。
6.承擔的土壤肥力測試、肥料質量檢測、土壤、農產品有害物質檢測、土壤肥力動態監測的樣品數達到當地同類人員檢測的平均數,並未出現過質量事故,測定誤差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對檢測、分析方法提出改進,並被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認可或採用。
7.參加研究開發各種新型肥料及生化製劑1種以上經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登記證,並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或參與開發的2種以上配方肥料,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鑑定通過,且推廣面積省、市、縣、鄉各級分別占適用面積的10%、20%、30%、40%以上。
8.參加的作物肥料運籌、平衡施肥及配套技術研究,經市內同行專家鑑定通過,且推廣套用面積省、市、縣、鄉各級分別占適用面積的10%、20%、30%、40%以上。
(三)從事植保、植檢及農藥、藥械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縣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或主要參加者),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在生產套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3.參與制定的植保、植檢技術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技術規範、規程,在技術上有所創新,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市級以上同行專家論證通過,並在生產中發揮主要作用。
4.承擔的主要作物病蟲鼠害的短、中、長期預報,準確及時,無錯報、漏報事故,準確率在市內平均水平以上;改進的測報技術、辦法、工具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市級以上同行專家認證通過,並在套用中發揮作用。
5.參加研究制定和推廣的病蟲草鼠或植物檢疫對象綜合防治配套技術或新技術,新農藥的控害效果、經濟效益比原有技術提高10%以上,推廣面積省、市、縣、鄉各級分別占適用面積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個鄉(鎮)範圍內撲滅檢疫性病蟲的發生。
6.承擔的農作物病蟲草鼠及有害生物種類、發生程度、為害等級的普查結果,或植物檢疫對象、分布範圍、面積的普查結果,對制定規劃、劃定疫區、控制擴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並經上級主管部門驗收認可。
7.承擔的農藥質量、病蟲草抗藥性、農藥殘留量及植物檢疫對象監測工作,未出現質量事故,監測誤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對分析檢測方法進行改進,並被上級技術部門或同級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認可或採用。
8.參加制定1種作物無害化病蟲草害綜合防治配套技術,套用後產品的農藥殘留量,經法定農藥殘留量測定單位抽查,在國家允許範圍以內,並經同行專家鑑定通過。
(四)從事蠶桑專業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縣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或主要參加者),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在生產套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3.參與制定的蠶桑生產、技術發展規劃或實施方案、技術規範、規程,在技術上有所創新,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市級以上同行專家論證通過,並在生產中發揮主要作用。
4.承擔規劃、實施600畝以上蠶繭生產基地、2萬張以上規模製種基地或10萬株規模桑苗生產基地,並達到規劃設計標準要求,經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承擔生產一代雜交種累計8萬張以上,蠶種質量、公斤繭制種量等指標符合國家標準,高於全省平均水平或參與蠶桑生產和技術推廣工作,年產繭規模達300噸以上。
6.參與蠶種冷庫管理和技術工作,累計冷藏、浸酸等保護處理30萬張以上,無責任事故,品質優良,並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7.負責組織年經營蠶繭收烘規模在300噸以上,蠶繭質量水平達省內先進。
8.在鄉(鎮)以上範圍內或1000畝以上生產基地負責桑、蠶病蟲害測報防治、新品種、新技術、新蠶藥、新蠶具及先進檢測方法推廣、綜合開發等工作,獲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表彰。
9.在推動鄉鎮蠶業產業化過程中,從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技術創新等方面,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蠶田面積、蠶繭產量有較大增長,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表彰。
10.參加總結1項以上蠶桑生產先進經驗,並組織推廣套用,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表彰。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農藝師資格後,論文、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上;或作為作者之一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上作為第一作者宣讀、交流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四)撰寫的有關本專業技術培訓教材或手冊、講義2萬字以上(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
(五)在市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為解決較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套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者。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套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核),其套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助理農藝師資格後,業績顯著,學術或技術上有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取得中專學歷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農藝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十三條 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助理農藝師資格後,在符合第三章規定的評審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市級以上表彰的學科帶頭人、先進工作者。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縣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完成市級以上下達的科研或推廣項目,成績顯著者。
(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中,為推動某一產品的產業化經營有突出貢獻者(產品開發研製者、工藝設計者、標準制定者),產品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證書或被評為市級以上優質產品,並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
(六)在新品種培育或專業技術的發明開發、改造推廣及牽頭創辦、經營農業產業化企業中取得重大突破,並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申報農藝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式送評。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