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管理工作,規範考核評審員行為,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是指經農業部考核合格取得評審員證書,並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考核評審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的推薦、申請、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未取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工作。
第五條
農業部負責評審員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高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二)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管理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專業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細則》(以下簡稱《評審細則》)的內容以及相應的評審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判斷能力,能夠獨立或者協助開展現場評審活動。
第七條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工作需要,從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人員中選擇評審員人選,參加評審員考核。
第八條
農業部應當審查評審員人選的有關材料(推薦表及其他資格證書),並對其進行法律法規、實驗室管理等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評審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農業部向其頒發《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員證書》(以下簡稱《評審員證書》)。《評審員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
評審員應當參加農業部組織的業務培訓,以提高其評審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水平。
第十條
評審員進行評審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
第十一條
評審員進行評審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評審細則》規定的程式或者時限實施評審活動;
(二)與所評審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有利害關係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迴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四)收受和謀取被評審單位的錢財等其他形式的不當利益;
(五)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評審結論。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員評審活動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現場觀察、查閱評審檔案記錄和詢問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評審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農業部暫停其評審員資格,並予公布。
評審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農業部註銷其《評審員證書》,並予公布。
第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部規章對農業投入品檢測機構考核評審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