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

二、開展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的主要任務(一)建立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 (三)建立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體系。 三、開展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的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

提出

一、開展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的總體要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 “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的工作機制,對出口食品農產品實施全程質量安全監管,積極推行以企業為龍頭、基地為依託、標準為核心、品牌為引領、市場為導向 “五位一體”的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發展模式,爭取在較短時間內建立一批符合國際標準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規模化、標準化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引領和帶動我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總體水平的提升。
二、開展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的主要任務
(一)建立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指導出口企業依據國際標準和進口國 (地區)技術標準及規程等組織安排生產。鼓勵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開展質量管理 (ISO)、良好農業操作規範 (GAP)、良好生產規範(GM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 (HACCP)等體系認證。支持有條件的食品農產品出口企業開展美國NOP、KOSHER、日本JAS、歐盟GLOBAL-GAP、英國BRC等國際認證,提高示範區標準化管理水平。
(二)建立農業投入品控制管理體系。農業畜牧等部門要根據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制訂相應管理辦法,建立規範的化學投入品安全管理機制,實現源頭無隱患、投入無違禁、管理無盲區、出口無障礙的示範效果。
(三)建立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體系。出入
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出口食品農產品的各環節、關鍵點實行逆向查詢。實現源頭可追溯、流向可跟蹤、信息可查詢的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全程可追溯的示範效果。
(四)建立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評估預警體系。完善吉林 WTO/TBT通報預警平台建設,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出口食品農產品實行監控、檢測和信息收集、匯總,並將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及時通報相關監管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對農獸藥殘留等重大質量安全隱患及時發布預警通報,提出整改工作方案並採取相應的糾偏措施。
(五)建立企業質量安全誠信管理體系。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廣泛開展道德、法律教育和誠信管理知識培訓,提高企業誠信自律和社會責任意識。建立食品農產品出口企業誠信檔案,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逐步實現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示範效果。
三、開展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商務廳主要領導為副組長,省農委、省畜牧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吉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 (州)、縣 (市、區)政府對本區域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負總責,對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全力推進本區域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
(二)明確工作責任。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出口食品農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出口食品農產品原料種植、養殖場的註冊備案,並及時發布對出口食品農產品的警示通報信息;商務部門負責出口食品農產品綜合協調和相關信息服務;農業、畜牧業部門負責植物產品原料種植環節和動物產品原料養殖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質監部門負責查處質量違法行為和標準化、計量工作管理;工商部門負責農資市場流通環節監管。
(三)加大政策支持。積極爭取國家促進食品農產品出口各項扶持政策。發揮各級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加大對示範區建設、出口食品農產品龍頭企業、實驗室檢測、出口基地、品牌、新產品研發、市場開拓、國外註冊認證、專業培訓、應對貿易摩擦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檢驗檢疫等相關部門要為出口企業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務。
(四)擴大宣傳培訓。利用各種方式和渠道,加大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的對外宣傳推介力度。樹立吉林優勢農產品的良好國際形象和美譽度。普及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常識。定期組織有關專家逐級進行有關管理措施、技術規範等業務培訓,為加快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奠定基礎。
(五)強化考核管理。各市 (州)、縣 (市、區)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實施細則,開展好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創建工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商務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考核組負責對全省食品農產品示範區進行考核,確保全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取得成效。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吉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實施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省優勢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促進農產品出口規模不斷擴大,推動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質檢工作要點》(國質檢辦 〔2010〕49號)要求和我省食品、農產品出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示範區的申報、評審、審批、撤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示範區條件及類型。
(一)示範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種植、養殖有較好的產業基礎和品牌優勢,已經形成或初步形成一定規模的特色產業群;
出口食品農產品原料種植、養殖基地或註冊備案場相對集中,具有特色產品生產加工龍頭企業和相應的配套企業;具有良好的發展環境。地方政府重視,納入發展規劃,明確發展方向和目標,制定相應的促進政策和措施,為產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二)根據不同類別、功能和特點,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可分為示範縣 (市、區)、示範基地、示範企業 (以下統稱示範區)三種類型。

第二章 示範區機構設定

第四條 成立由示範區所在地政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商務、農業、畜牧業、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示範區工作領導小組。示範區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示範區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五條 示範區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負責示範區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
(二)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對示範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領導相關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六條 示範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制定示範區建設的相關規章、制度和規程;
(二)負責示範區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督察和考核工作;
(三)及時向示範區工作領導小組匯報請示工作,協調工作進程,安排部署階段性任務。

第三章 示範區建設的基本要求

第七條 建立農業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允許使用、禁用、限用農業投入品目錄。
第八條 建立農業投入品市場準入制度。
第九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農業投入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查。杜絕使用禁用的農獸藥的行為。對私自銷售和使用禁用的農獸藥化學投入品的單位和個人,相關部門予以依法懲處。
第十條 根據實際需要配足植保員、獸醫和生產技術員負責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制定實施技術培訓計畫,加強對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素質。
第十二條 示範區種植、養殖基地應按照GB/T20014 《良好農業規範》要求,制定相應種類產品良好農業規範 (GAP)操作指南等技術規範。技術規範內容主要包括:
(一)環境控制要求;
(二)種苗管理控制要求;
(三)農藥、化肥、獸藥、飼料管理控制程式;
(四)種植、養殖管理控制要求;
(五)疫病疫情控制規範;
(六)出口食品原料生產管理技術規範;
(七)殘留監控計畫;
(八)員工安全健康和動物福利基本要求;
(九)異常情況應急措施。
第十三條 適時對示範區內進行環境監測評估,保證示範區周圍無污染源。
第十四條 示範區內出口加工企業符合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管理要求,並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五條 示範區內實驗室或藉助外部資源能夠滿足出口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的檢測監控要求。
第十六條 示範區內所有出口食品農產品企業必須建立全面的質量追溯體系,實現從消費者到種植、養殖基地相關信息的追溯查詢。
第十七條 建立示範區內所有食品農產品加工企業和種植、養殖基地的質量檔案。
第十八條 對發生問題的種植、養殖基地或加工企業能夠及時預警,啟動緊急處置方案,進行風險評估,採取糾偏措施。

第四章 示範區的申請、評審、審批和撤銷

第十九條 申請示範區由縣級政府向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 《農藥等化學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良好農業規範技術標準體系》、《出口產品追溯體系》、《出口企業誠信體系》等體系檔案或有關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 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牽頭會同商務、農業、畜牧業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組,由專家評審組實施具體評審工作,提交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吉林省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工作領導小組對專家評審組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做出審批意見。
第二十二條 示範區資格有效期為五年。示範區出口產品被檢出違禁有毒、有害物質的,立即取消備案基地待遇,停止出口報檢;連續被檢出違禁有毒、有害物質的,進行全面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銷示範區資格。

第五章 示範區建設的優惠措施

第二十三條 示範區應享受下列優惠措施:
(一)縣 (市、區)以上政府對示範區給予政策、資金扶持,包括實驗室檢測、出口基地、新產品研發、品牌、市場開拓 (參展布展)、國內外註冊認證、專業技術培訓、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等多方面支持,以及省直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政策支持與服務;
(二)檢驗檢疫部門提供以下便利和信息服務:1.對示範區內的種植、養殖基地給予備案基地待遇,不再進行逐一考核;2.對列入示範區的品種降低出口產品抽檢頻次,減少抽樣數量,降低出口企業成本;3.貨物通過口岸出境時,根據需要出具有關檔案和有效證明;4.對列入示範區的出口產品優先實施綠色通道;5.對列入示範區的出口產品優先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享受相關技術支持;6.對列入示範區的出口產品GAP/HACCP等認證給予優先培訓諮詢;7.國外政府有準入要求的,優先對外推薦註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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