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及其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三十九條農業部建立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農業部令第39號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6月14日農業部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杜青林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式和行為,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及其項目的申請、安排、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實行統一計畫,集中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配套資金、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領導責任制。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負領導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及建成後的運行等負總責。

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六條 農業基本建設要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式。

基本建設程式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

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合併簡化程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業基本建設管理隊伍的建設,定期培訓基本建設管理人員,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八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做好前期工作。

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申報、評估及審批,以及提出開工報告、列入年度計畫、完成施工圖設計、進行建設準備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需要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必須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地點選擇、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估計等作出初步說明。

項目建議書應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建設單位在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項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方案比選,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總論、項目背景、市場供求與行業發展前景分析、地點選擇與資源條件分析、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方案與內容、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建設期限與實施計畫、組織機構與項目定員、環境評價、效益與新增能力、招標方案、結論與建議等。

農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寫。技術和工藝較為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可由建設單位編寫。

第十一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可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檔案。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定額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

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批准後,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並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二條 重要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審批前,由農業部發展計畫司會同有關行業司局統一組織評估。具體工作委託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承擔。

農業部根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結果、投資政策、投資規模、以往項目執行情況對項目進行審查,按照審批許可權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第十三條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許可權對初步設計進行評估和審批:

地方和直屬直供墾區承擔的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及農業部直屬單位承擔的項目,由農業部評估和審批;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和審批,批覆檔案抄報農業部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以上,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審批機關報批初步設計檔案。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規範農業基本建設申報審批程式,明確職責,提高項目科學決策水平。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投資計畫

第十六條 農業部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農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於需要中央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基礎性和示範引導性農業項目。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原則上須形成新的固定資產和生產(業務)能力,不得將下列項目列入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一)投資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零星單台(件)設備、儀器、器具購置和單項土建工程項目;

(二)按規定由生產費用、行政費用,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及其他行政、事業、外事費用列支的項目;

(三)未按規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夠或未按規定程式申報和審批的項目;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的項目或列支的費用。

第十八條 農業部發展計畫司在綜合有關司局意見的基礎上,於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草案,經農業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農業部發展計畫司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排農業部年度投資計畫總量內,於每年4月底前編制本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總體方案,報農業部常務會議審定。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必須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並按規定程式獲得批准後,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畫。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按建設進度統一分批下達。

第二十條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資,必須經農業部發展計畫司審核並報部領導批准後,方可追加投資。

建設過程中因申報漏項、自行變更建設性質和地點、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資,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一律不再追加投資。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及竣工驗收制度。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要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二十三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儀器、設備、材料的採購要依法實行招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確需邀請招標或不進行招標的必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儀器、設備、材料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低於本條第二款(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依照有關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土建或田間工程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或房屋類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由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審查監理單位的資質,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監理機構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工程質量、投資使用、建設進度等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和監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獨立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七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採購都要依法訂立契約,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要按規定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納入農業部年度投資計畫並下達第一次項目投資計畫後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必須向農業部發展計畫司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農業部第一次下達項目投資計畫後,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農業部將暫停下達項目投資計畫,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檔案,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確因客觀原因需變更的項目,按程式向原項目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建設單位要會同監理機構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現場工程質量自檢制度、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復檢制度。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嚴禁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規定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規定。

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檔案規定的期限完成各項建設內容。

項目建成後,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行業司局和發展計畫司,按照項目隸屬關係、職能分工和審批許可權,及時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並對重點建設項目做好後評價工作。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要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並根據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對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項目原審批機關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資料,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

建設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 農業部根據需要組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專項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直屬單位要定期組織項目檢查。

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規定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投資計畫執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擠占、挪用、截留、滯留建設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項目和單位,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收回投資、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並建議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農業部建立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直屬單位要定期報送有關項目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農業部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以擴大生產(業務)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強農業發展後勁和事業發展能力為主要目的而實施的新建、改擴建、續建工程項目。主要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機、鄉鎮企業等行業的項目,以及農業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態環保、農村能源、社會化服務、市場、信息、質量安全等項目。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基本建設投資,是指農業部安排的用於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中央預算內專項(國債)資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與之配套的項目建設資金。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直屬的農業(農牧、農林)、畜牧、漁業(海洋漁業)、農墾、農機、鄉鎮企業等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基本建設計畫管理辦法》(農計發[2002]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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