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考核評價試行辦法

財政部對各試點省份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具體由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試點省份應參照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考核評價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

基本信息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通知
財農改〔201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獎勵約束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取得實效,根據《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2012]12號)、《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2013年擴大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的通知》(國農改[2013]15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37號)等檔案精神,我部制定了《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現予印發,請各地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執行,切實做好試點各項工作。 附屬檔案: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考核評價試行辦法
財政部
2013年9月30日

試行辦法

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考核評價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紮實推動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工作,規範各項試點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獎勵約束機制,進一步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加快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考核評價遵循定性考評與定量考評相結合,自我考評與抽查考評相結合,考核結果與激勵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各試點省份對省以下試點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財政部對各試點省份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具體由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評價包括以下內容:
(一)試點工作是否受到重視,工作機制是否健全,工作保障是否得力,宣傳培訓是否到位等;
(二)試點方案實施情況;
(三)資金預算安排和執行情況;
(四)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資金管理辦法、項目管理辦法、檔案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制度等;
(五)試點工作成效,主要包括農民滿意程度、試點經驗可推廣價值等。
(六)試點工作中是否存在違規違紀等問題,包括是否加重農民負擔、截留挪用資金,是否出現民眾上訪等。
第五條 考核評價的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檔案;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印發的政策檔案;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國庫管理制度以及財務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各試點省份出台的有關政策檔案。
第六條 考核評價以自然年度為周期,實行自評和抽查考評相結合。除特殊情況外,每年年初各試點省份對上一年度的試點工作全面總結並進行自我考評,自評報告(連同考核評分表)於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抽查考評分為書面考評和實地考評。各試點省份對本省份的自評報告真實性負責。書面考評以各試點省份的自評報告為基礎結合平時調研、宣傳情況等進行評價;實地抽查以組成檢查組形式赴有關省份開展檢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於20%。
第八條 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開展專家考評和農民滿意度調查。專家可以從有關職能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學者中遴選,也可以委託大學、科研院所等機構組織學生利用寒暑假開展農民滿意度調查。
第九條 考評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考評方案、下發考評通知、實地檢查考核、量化考評結果等環節。
第十條 考評結果的套用。堅持獎優罰劣的原則,量化考核評價結果將作為分配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參考因素。
第十一條 考評工作的紀律要求。應堅持實事求是和客觀公正的原則,廣泛徵求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全面真實地對試點工作進行考核評價。應自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注重廉潔自律。
第十二條 各試點省份應參照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考核評價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30日開始施行。
附:農村綜合改革示範試點考核評價量化評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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