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防治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4.負責落實和管理石漠化綜合治理建設資金,按時上報工程情況和財務報表。 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安排實施的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項目。
第三條 工程以縣(市)為基本建設單位,以小流域為基本治理單元,堅持集中、連片、規模治理的原則,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合理配置各項治理措施,進行綜合治理。工程實施主要內容根據國家所確定的內容,試點內容為: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人工種草、改良草地,草地畜牧業發展中的棚圈和青貯窖建設、飼養機械購置,坡改梯及田間生產道路、引水渠、排澇渠、谷坊(攔沙壩)、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溝道設施建設,農村能源建設,開展石漠化監測等。
第四條 工程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和管理。嚴格按規劃立項,嚴格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的審批。嚴格按作業設計施工,按標準檢查驗收。
第五條 工程項目安排要突出重點,體現規模效應,注重與“四沿”(沿風景區、沿交通幹線、沿城鎮周邊、沿重點水源地)相結合,與生態畜牧業推進行動和農業產業化發展相結合,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要積極整合各級各類資金投入,形成治理合力。試點工程要不斷探索、總結、提煉新的治理模式,創新體制機制,為全面推進我州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第二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六條 石漠化綜合治理涉及多部門、多行業,工程量大,建設任務重,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形成推進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的合力,高標準、高效率、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目標。成立州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州直各部門職責如下:
州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市)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的實施,協調處理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牽頭制定政策、規劃和各項制度;協調做好工程實施和監測評價工作;編報工作動態;總結經驗,推廣典型;向省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州石漠化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負責指導、匯總、審查、報批工程實施方案和年度作業設計,銜接和爭取國家、省的石漠化綜合治理專項資金,及時下達投資計畫;牽頭組織綜合檢查及驗收。
州財政局:負責依據省、州下達的投資計畫落實或協調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和工作經費,及時下撥國家、省石漠化專項資金;督促、檢查、指導縣級財政部門加強資金和財務管理。
州林業局:指導、督促、檢查石漠化綜合治理措施中植被恢復措施;指導、督促試點縣有明確林業投資來源的面上項目整合;組織、督促縣級做好林業部分的石漠化綜合治理動態監測工作;負責統計、匯總報送石漠化工程建設進展情況、信息報表。
州水利局:指導、督促、檢查石漠化綜合治理措施中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指導試點縣有明確水利水保資金來源的面上項目整合(水土保持工程、飲水安全工程、“三小”水利工程、灌溉工程、小水電代燃料工程等);組織、督促縣級做好水利水保部分的石漠化綜合治理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州級監測成果匯總。
州畜牧水產局:指導、督促、檢查石漠化綜合治理措施中的草地畜牧業發展工程措施;指導試點縣有明確草地畜牧業建設資金來源的面上項目整合;組織、督促縣級做好草地和畜牧部分的石漠化綜合治理動態監測工作。
州農業和扶貧開發委員會:指導、督促、檢查石漠化綜合治理措施中的坡改梯及配套田間水利設施、生產道路工程、農村沼氣能源建設;指導試點縣有明確農村沼氣建設資金來源的面上項目整合;組織、督促縣級對口部門做好農業、農村能源、新增坡改梯的石漠化綜合治理動態監測工作。
州監察、審計、國土資源、環保等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參與指導、檢查各縣(市)石漠化綜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促進試點工程順利實施;組織做好所屬範圍的石漠化綜合治理動態監測工作。
第七條 各縣(市)成立石漠化綜合防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市)發展和改革局。辦公室承擔工程項目法人職能,應具有相對健全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能滿足工程建設需要,應安排專職人員負責行政、技術和財務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管理。水利、農(林)業等部門承擔二級法人職能,負責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各試點縣(市)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有: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制定的石漠化綜合治理建設管理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項目建設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負責項目管理。
2.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石漠化綜合治理的工程實施方案、年度建設計畫和年度作業設計,按照批准的作業設計組織實施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對計畫和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分年度工程項目的縣級驗收。
3.組織石漠化綜合治理建設項目的監理招標,指導、協調單項工程的招標活動。
4.負責落實和管理石漠化綜合治理建設資金,按時上報工程情況和財務報表。
5.負責定期向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市)統計局報送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建設情況、計畫執行情況等報表;按時把直接實施的工程內容情況報縣(市)農(林)業局匯總。
6.督促、檢查縣級各部門按時按質做好石漠化監測指標的各項工作。
7.向州石漠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報送本行政區域內有明確資金來源的涉及石漠化綜合治理實施的面上工程整合進展情況和總體情況。
第八條 項目區所在鄉(鎮)政府,配合縣(市)石漠化綜合治理辦公室、相關部門,落實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任務;並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組織和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受益民眾投工投勞。
第九條 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和建設試點工程納入州、縣(市)政府績效目標考核。石漠化綜合治理建設工程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縣”制度。項目縣(市)人民政府是工程實施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章 工程計畫管理
第十條 縣(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財政、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依據批准的《實施方案》編報工程實施年度投資計畫建議方案。年度投資計畫建議方案應包括上一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投資計畫安排的初步意見。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林業、農業、水利、畜牧等部門,對各縣(市)上報的年度投資計畫建議方案進行匯總和綜合平衡後,報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等相關部門;同時發縣級發改部門,縣(市)據此提前安排相關作業設計的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州財政、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及時分解轉下達國家、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和建設任務;會同州財政局下達州級配套資金計畫,並將計畫下達和執行情況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年度投資計畫一經下達,要嚴格執行。屬於建設地點、項目調整、建設規模變化、投資變更等重大變動,須報原審批單位批准;不涉及投資和治理面積、不降低質量、不影響項目功能的一般性變更,須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相關行業部門審核同意,報省審批部門備案。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工程建設的領導和管理,認真落實並不斷完善領導責任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招標投標制等各項制度,確保試點工程取得實效。要注重總結治理經驗和模式,發揮綜合治理成果的示範帶動效應。
第十四條 工程實行公示制。工程實施前,縣級農(林)業、水利等具體實施部門要會同鄉(鎮)政府把項目名稱、目標、任務、資金來源、建設規模和實施範圍等向項目區民眾進行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各項目縣(市)要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和省批准的《實施方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行業技術規程、標準編制年度項目作業設計,各縣(市)政府分管領導應牽頭組建工作班子,參與設計單位共同編制,督促設計單位加強實地外業調查,嚴格審核把關,確保編制質量,確保各項建設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和農戶,資料的圖、文、表應齊全。
年度項目作業設計資料要按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下達年度投資計畫,不準開工建設。年度作業設計一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屬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必須由相關建設單位委託原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方案,報原批准部門重新審批。
第十六條 各縣(市)要加強工程建設檔案管理。工程建設的相關檔案、經審批的縣級實施方案、作業設計及批覆檔案、階段性項目建設總結、檢查驗收資料、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招投標資料、相關契約資料、財務資料、技術資料、圖片照片、統計數據和錄像資料等,要按基本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辦法嚴格管理,由專人負責分門別類歸檔整理保存,並建立相應電子檔案。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加強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封山育林、造林工程成活率和保存率要達到國家規定要求,草地建設、水利水保工程的工程質量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棚圈建設、坡改梯、機耕道等其它建設內容,要達到設計標準,確保滿足生產生活需要。
第十八條 各縣(市)必須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對工程實行招投標制。實施中需要採購的物資、種苗,不具備招標條件的,但符合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的,要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九條 建立石漠化綜合治理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州、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州、縣(市)各直屬部門,要實行聯絡員制度。加強工程建設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具體工作由林業部門負責,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工程建設情況實行月報、季報和年度報告制度。
月報:各縣(市)按照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分工,將各部門負責的工程建設情況,於每月25日前,報同級林業部門匯總;縣級農(林)業部門於每月28日前向州林業局報送,並抄送縣石漠化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的石漠化綜合治理辦公室要及時向州石漠化綜合治理辦公室上報工程實施進展情況。州林業局要在每月30日前將本月工程建設進展情況匯總後抄送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州相關部門。
季報: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8日前,各縣(市)要將本季度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下一階段需解決的問題及工作建議以書面報告和工程建設報表兩種方式報州林業局;州林業局要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30日前,匯總本季度各縣(市)情況,以書面報告和工程建設報表兩種方式分別上報省發改委、林業廳、農委、水利廳,並抄送州石漠化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年報:縣級石漠化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石漠化綜合治理年度建設情況,包括工程進度報表、建設管理經驗總結、績效目標考核自查情況等,於每年12月25日前,向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州石漠化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條 切實加強監測工作。各縣(市)的監測具體工作按國家制定的效益評價框架(黔發改農經〔2009〕2660號文轉發)開展。各縣(市)要本著摸清底數、科學分析和評價工程實施效果、工程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目標,切實組織監測力量、落實監測經費,紮實做好監測工作。監測分為省級重點小流域監測和州、縣面上調查監測。面上調查監測工作由項目縣相關部門分別負責,並分別將監測結果報送對應的州級主管部門。縣級水利部門負責全縣的監測成果匯總,並將匯總成果資料按要求及時報州水利局匯總後,由州水利局報省水利廳和州石漠化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監測成果包括監測結果調查表、監測結果匯總統計表、本底值調查表、小流域成果圖件。
具體責任部門劃分為:
林業部門:負責林地面積、森林覆蓋率、蓄積調查表及統計匯總表、植物種類調查表、植物固碳量調查表及統計匯總表、林業總產值調查表、新增林果產品產量調查表及匯總統計表、新增薪材數量調查表及統計匯總表、生物多樣性指數計算表、林業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調查表。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石漠化土地治理面積調查表及統計匯總表、石漠化土地面積、程度調查表及統計匯總表、耕地質量調查表、耕地等級調查表及統計匯總表、國土資源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調查表。
農業部門:負責糧食產量表和農村能源表、農業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調查表;負責新增坡改梯面積調查表及統計匯總表。
畜牧水產部門:負責草地面積和產草量監測表、畜牧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調查表。
水利部門:負責水土流失面積調查表及統計匯總表、新增有效灌溉面積調查表及統計匯總表、新增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調查表及統計匯總表、水利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調查表;負責各部門的檢測成果匯總。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綜合部分的小流域本底值調查表。
第五章 工程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投資由申請中央專項投入,省、州、縣配套,受益民眾投工投勞以及整合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等多種方式籌集。各縣(市)要制定優惠政策,完善建設管理機制,引導與調動社會其他資金投入工程建設。
第二十二條 嚴格資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設資金主要用於實施所需物資、材料、種苗的購置、機械作業費、勞務費;工程建設管理費按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執行,在地方投資中列支,主要用於規劃設計、工程勘察、初步設計、圖文材料等工程檔案的編制與管理、檢查驗收、信息統計及工程建設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三條 財政局商發改部門,根據項目年度投資規模和地方配套資金比例,確定年度應配套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並及時與發改部門足額下達配套資金投資計畫,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對當年增加的投資計畫規模,所需的配套資金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要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石漠化綜合治理建設資金是國家專項基建投資,必須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按部門或行業切塊,嚴禁滯留、擠占、挪用。要按期完成財務報表,按期整理結算、決算等財務資料,按時做出年度財務結算報告,滿足年度驗收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實行報賬制,以工程檢查驗收結果作為支付工程資金的依據。項目法人、組織實施部門根據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按已完成工程量填寫報帳申請書、有關財務憑證,經項目負責人和工程監理人員(技術員)簽字,報縣(市)石漠化綜合治理建設辦公室審核,按相關程式報賬。
第二十六條 年度作業設計經批准後,且各單項工程開工準備工作完成後,各實施部門或單位向縣(市)石漠化綜合治理辦公室提交啟動資金報告,附施工契約,實施村、組(即組民代表)的有關建設承諾後,縣(市)石漠化治理辦公室按不超過國家補助的50%預撥資金,確保啟動項目實施。
第二十七條 縣(市)石漠化治理辦公室在項目年度驗收、竣工驗收時,要組織各實施部門及時編制項目年度工程財務結算報告、總體工程財務決算報告,及時履行財務、審計手續。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指導項目法人規範財務管理,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資金的撥付、到位、配套、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糾正,對整改不力的,要嚴肅處理;及時按程式和規定審核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九條 縣級審計部門要將石漠化綜合防治項目的年度驗收審計、項目竣工審計工作納入年度任務安排,確保按時拿出審計成果。要定期開展收支結算的檢查審計。各項目建設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業主限期整改,對違規違紀問題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三十條 各縣(市)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進展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梳理,並責令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由投資主管部門調減次年投資份額,直至取消該項目實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完工後,要按基本建設程式及時組織和開展項目竣工驗收。驗收層次分為:縣級年度驗收、州級年度驗收,省級覆核驗收。縣級自查總體驗收,省州檢查總體驗收。縣級年度驗收由項目縣(市)發改部門組織財政、審計、水利、農(林)業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結果報州石漠化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備案;縣級年度驗收完成後,向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申請州級年度驗收;州級驗收完成後,各縣及時完善驗收資料,按程式向省申請省級覆核驗收。州級驗收辦法按省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驗收辦法執行。
對檢查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項目業主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不按期整改合格的,將視其情況追究責任,由投資主管部門給予扣減下一年度投資份額,直至終止項目執行、取消建設項目。
工程驗收的主要內容和標準:工程任務和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項目質量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資金撥付、管理與使用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規定,有無違規違紀問題;建設任務是否完成,工程效益是否發揮,工程管護措施是否落實;工程檔案是否健全、信息報送是否及時到位等。
第三十二條 實施單位要做好驗收資料的歸檔和整理工作,確保工程竣工驗收的需要。項目竣工驗收主要資料有:批准檔案、作業設計、竣工驗收報告、竣工總結、竣工圖件、財務決算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監理報告、質量鑑定等。
第七章 建後管護
第三十三條 工程驗收後,必須及時辦理相應資產的移交手續,明確產權,落實各項工程運行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建立管護檔案,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十四條 各地要按照“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靈活、有效的管護機制和運行機制。在促進產業發展和石漠化治理可持續的條件下,應鼓勵社會各界、企業、社會團體等參與投資和經營管理。
第八章 其他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和質量檢查監督體系和保證體系,按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設計契約檔案,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行業工程的安全、質量監督,各參建單位要認真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項目建設各方(建設、監理、設計、施工)要接受、尊重、支持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施工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施工單位返工。發生嚴重的施工安全與質量事故,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嚴肅處理,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單位和相關建設單位要認真執行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受項目建設單位委託,要依法切實履行契約約定職責,按規定認真做好組織、管理、協調、監督工作。對監理單位發現、指出的問題,項目法人單位和建設單位要及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落實。
第三十七條 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獎優罰劣制度。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精心組織、認真負責,嚴格技術標準,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的集體和個人,由州、縣(市)人民政府或建設領導小組進行表彰,並給予一定獎勵。未按時完成任務或質量不合格的,除責令整改以完成任務、達到質量標準外,還應追究組織工程施工的業務管理部門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送州發改、財政、林業、農業、水利、畜牧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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