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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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組織及民眾團體為解決農村的社會問題,增進農民福利而進行的工作與活動。它是相對於城市社會工作而言的社會工作領域。農村社會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參與制定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進行社會救濟,建立社會保障,興辦公共福利,普及文化教育,處理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社會管理等。一些已開發國家由於工業發達、社會保障制度健全,農村社會工作與城市社會工作沒有明顯的界限。在開發中國家,兩者顯出不同程度的差別。中國農村地域廣闊,人口比重大,經濟不發達,農村社會工作的任務相對比較繁重。
在中國歷史上,歷代統治階級對農村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時曾做過一些被動的、象徵性的救助。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時期,在蘇維埃革命根據地,農村社會工作開始有了實質內容,並隨著解放區的擴大逐步發展。當時的工作內容主要是進行生產救災、社會救濟、戰地服務、擁軍優屬等。中華民國時期,在國民黨的統治區,一些社會學家和教育家嘗試進行鄉村建設實驗,開展平民教育,做了不少農村社會工作,對醫治農村社會病態有一定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農村社會工作逐步形成制度。50年代初期,主要是救濟貧民,組織貧民生產自救;救濟孤老;收容孤兒、棄嬰;收容、改造、安置、遣返散兵游勇和流入城市的遊民(見遊民改造);救助遭受自然災害的災民等。這些工作對醫治戰爭創傷、恢復國民經濟起了很大作用。50年代中期以後,農村社會工作主要是對農村孤老實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醫、保葬(孤兒保教);對貧困戶進行臨時救濟或定期生活補助;對貧困農民減免醫療費;對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地區和災民進行救助。80年代以後,農村社會工作開拓了一些新的領域。如對農村的貧困戶開展生產扶持活動,幫助他們發展生產、脫貧致富;興辦農村福利工廠,把殘疾者和貧困者安排到工廠工作(見社會福利企業);興辦農村敬老院,收養願意進院的農村孤老;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