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綜合保險

辦公室綜合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詳細條款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綜合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條款由財產損失保險、租金損失保險、現金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和通用條款六部分組成。財產損失保險、租金損失保險、現金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部分的約定適用於各自部分,通用條款的約定適用於整個保險契約。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下承擔的保險責任以保險單明細表中載明的相應部分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為限。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成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第一部分財產損失保險
財產損失保險標的
第四條本保險契約的財產損失保險標的是指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具有合法利益的以下各項財產及費用:
(一)房屋;
(二)室內裝潢;
(三)辦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用具;
(四)辦公用電子電器和計算機設備;
(五)保險損失發生後的現場殘骸清理費。
第五條下列財產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特別約定,在本保險契約下確定並列明保險價值後,才可以作為保險標的:
(一)被保險人雇員的個人財產;
(二)古董、工藝品。
第六條下列各項財產不論是否符合第三條的約定,均不作為財產保險標的:
(一)手提電腦、掌上電腦、移動通訊工具、照相及攝像器材、手錶;
(二)金銀、珠寶及首飾;
(三)現金、現金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
(四)檔案、賬冊、檔案、圖紙;
(五)機動車輛;
(六)動物、植物。
財產損失保險責任
第七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財產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雨、洪水、颱風、颶風、龍捲風;
(三)自動噴淋系統故障、供熱、供氣管道或上、下水管道爆裂;
(四)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第三者的車輛或其他物體碰撞;
(五)外來的並且留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行為;
(六)第三者的惡意破壞行為,但不包括由此造成的室外財產損失和計算機設備及其軟體、資料的損失。
第八條對於辦公用計算機系統的下列直接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本崗位計算機操作人員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硬體設備損壞;
(二)由於公共供電線路發生意外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導致的突然斷電、電器短路或其他電氣原因造成的硬體設備損失,但是按法律或設備購銷契約應由供貨方承擔的責任除外;
(三)因上述硬體設備損壞造成計算機系統軟體或數據丟失,保險人在分項保險金額以內賠償軟體的恢復費用或數據重新錄入的人工費用,但不包括軟體的重新設計開發費用,也不包括計算機內資料信息本身的價值。
第九條因發生上述保險事故而發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撐受損保險財產的費用,保險人在財產損失之外另行賠償。但是每次事故該項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財產損失金額的10%。
第十條保險財產為清潔、維修或其它類似目的而臨時移動時,從被保險場所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的任何地方的往返運輸途中,因保險契約本部分所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不超過財產保險金額的5%。若被保險人還有承保同樣標的的其他保險存在,保險人將不再承擔本條項下的責任。
第十一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搶救保險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以及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財產損失保險責任免除
第十二條對於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燃、烘焙所造成自身的損失;
(二)因暴風、暴雨、洪水、低溫、冰雪、塵土對存放或安置於露天的保險財產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三)計算機硬體設備沒有發生損壞時的軟體損失或數據損失。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第十三條財產保險標的中保險財產的保險價值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房屋、室內裝潢的保險價值為其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二)辦公家具和用具、辦公用電子電器設備、計算機設備的保險價值為其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三)經特別約定保險價值的財產,其保險價值為保險契約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價值。
第十四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按其保險財產的保險價值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單明細表中載明。
財產損失保險的賠償
第十五條對於保險財產標的損失,保險人可以選擇採用貨幣賠償、實物賠償或實際修複方式賠償被保險人,但對保險財產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損失,賠償金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
(三)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如果被替換或重置的受損部分有殘餘價值,則該價值應在雙方協商確定其金額以後,在計算賠款時作相應扣除,殘餘的受損部分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四)若本保險契約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上述約定處理。

第二部分租金損失保險
租金損失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在保險期間內,因本保險契約第一部分的保險事故導致的下列後果造成被保險人的營業活動中斷或受影響,被保險人在賠償期內因此而遭受的租金損失,保險人按本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保險場所無法繼續使用或暫時無法使用超過72小時;
(二)進、出被保險辦公場所的通道阻塞;
(三)公共供應的水、電、煤氣、電訊中斷。
租金損失包括:
(一)租金支出的損失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的全部或部分辦公區域無法使用,但按照房屋租賃契約仍然需要支付的租金。
(二)預期租金收入的損失
因發生保險事故造成已生效的房屋租賃契約無法履行時,被保險人可以預期的租金收入損失。但因房屋無法出租而減少的費用支出應在計算賠償金額時作相應扣除。
租金損失保險責任免除
第十八條保險人對以下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公共水、電、煤氣、電訊供應方故意中斷或限制供應的行為導致被保險人的租金損失;
(二)因被保險人或者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所擁有的相關裝置的缺陷而造成水、電、煤氣、電訊供應中斷導致的租金損失;
(三)經營中斷或受影響72小時以內的租金損失;
(四)除租金以外的其他間接損失。
賠償期
第十九條賠償期是指自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的經營或租賃中斷時起,至原辦公場所營業或租賃可以恢復正常為止的時間期間,但最長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約定的最大賠償期。
租金損失賠償限額
第二十條租金損失賠償限額由投保人根據可能的損失大小確定並在保險單明細表中載明,是保險人承擔租金損失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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