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背景
辛普森成名後,一直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內白”的名聲。與“空中飛人”喬丹(Michael Jordan)和“魔術師”埃爾文·詹森(Earvin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對贊助黑人貧民區的活動和投資項目毫無興趣,卻熱衷躋身富有白人的高爾夫球俱樂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好友都是白人。同時,他也只對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為了“脫黑”,他甚至花重金聘請語音校正專家,反覆練習,改掉了一口濃重的黑人貧民區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級餐廳與漂亮迷人、金髮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見鍾情(註:妮可當年十八歲),不久便與第一任黑人妻子離異。1985年辛普森與妮可結婚後,因妮可懷疑他在外面有“二奶“,兩人關係開始出現裂痕。妮可曾多次打電話報警,指控辛普森對她家暴,而辛普森卻沒有遭到懲罰。
案件始末
案發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磯西部一豪華住宅區里,一隻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鄰居家的注意。人們在一住宅門前發現兩具血淋淋的屍體。女死者後來證實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後是餐館的侍生郎·高曼。兩人渾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斷喉嚨而死。死亡時間是晚上十點多。
案發當晚黃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館吃飯。離開後曾打電話說遺留下了一副太陽鏡,高曼找到後對同事說下班送還給妮克。
案發後凌晨,四名警察部偵探來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美式足球(橄欖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門外發現他白色的福特野馬型號汽車染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血跡。按鈴無人回應,偵探爬牆而入,一名警員福爾曼在後園找到一隻染有血跡的手套和其它證據。
案件主要證人是當時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圖,他作供說客房牆外有像地震一樣的響聲。此外一個被電話預約的接辛普森去機場的司機說:十時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門鈴無人回應,接近十一點時,發現一名高大黑人(與辛普森相似)匆匆從街外跑回屋,按門鈴後辛普森回應了,出來說他睡著了,然後坐車到機場去芝加哥。
逮捕
案發後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訊,清早趕回加州。回來辛普森在律師極力反對下單獨接受了警察一小時的問話。警察考慮到他的名聲,對辛普森並沒有做深入的盤問就釋放了他。當時警察發現辛普森受傷。他解釋說,接到前妻死訊過度激動打破鏡子而受傷的。警察經過幾天調查後,決定將辛普森列為主要疑犯。辛普森準備自首,但沒能如約到場,故警方決定逮捕辛普森。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師準備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時,發現本來在樓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隨後全國觀眾在電視上看見了難忘的鏡頭:天上直升機隊,地上巡邏車隊全面出動,幾小時終於發現辛普森的白色小車。幾十輛警車在洛杉磯公路上展開追逐。更準確的說是護送,辛普森手持手槍以自殺為要挾,而洛杉磯警局出人意料的克制,護送他回到家,而辛普森家外早已被他的支持者和圍觀民眾圍得水泄不通。隨後,辛普森在車上與警方展開談判,晚上辛普森丟掉手槍走出車外被逮捕。
審理
正式審判開始後,在開庭陳詞時檢方指控辛普森預謀殺妻,作案動機是嫉妒心和占有欲。離婚之後,辛普森對妮克與年輕英俊的男人約會非常吃醋,一直希望複合,但希望日益渺茫。案發當天,在女兒的舞蹈表演會上妮克對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動了殺機。戈德曼屬於誤闖現場,偶然被殺。法醫鑑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時間大約在晚上10點到10點15分之間。辛普森聲稱,當晚9點40到10點50之間他在家中獨自睡覺,無法提供證人。
在整個審判過程中,根據律師的建議,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出庭作證。
但是,檢方關於預謀殺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當晚要趕飛機,他已預約了豪華計程車送自己去機場。這一安排實際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後路,因為他必須在短短1小時10分鐘之內驅車前往現場,選擇作案時機,執刀連殺兩人,逃離兇案現場,藏匿血衣兇器,洗淨殘留血跡,啟程前往機場,整個環節稍有差錯閃失就會耽誤飛機起飛的鐘點,這時,計程車司機便會成為重要證人。另外,對辛普森這種缺乏訓練和經驗的“業餘殺手”來說,使用槍枝是最佳選擇,根本沒必要用利刃割喉殺人。這種作案方式不只弄得自己滿身血跡,而且會在兇殺案現場、白色野馬車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難以抵賴的“血證”。
辨方認為,妮克有可能被販毒集團或黑手黨殺害,因為妮克有吸毒歷史,如果她大量購買毒品之後沒能按時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黨下毒手,而割喉殺人正是黑社會慣用的兇殺手段。另外,戈德曼與妮可也不是一般關係,有人曾看見他駕駛妮可那輛價值15萬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級跑車在街上兜風。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兩年期間,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義大利餐廳竟然有四位雇員被謀殺或神秘失蹤。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只依賴間接證據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絕非易事。是因為僅憑個別的間接證據通常不能準確無誤地推斷被告人有罪,必須要有一系列間接證據相互證明,構成嚴密的邏輯體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準確地證實案情。此外,間接證據的蒐集以及間接證據和案情事實之間的關係應當合情合理、協調一致,如果出現衝突或漏洞,就表明間接證據不夠可靠,不能作為定罪的確鑿根據。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檢方呈庭的間接證據之一是在殺人現場發現了被告人的血跡,可是,由於溫納特警長身攜辛普森的血樣在兇殺案現場停留了3小時,致使這個間接證據的可信度降低。
在辛普森案中,由於檢方證據全都是間接證據,因此,辯方律師對這些“旁證”進行嚴格鑑別和審核,是這場官司中極為重要的一環。令人失望的是,檢方呈庭的證據破綻百出,難以自圓其說,使辯方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兇手。
1995年10月3日,美國西部時間上午10點,當辛普森案裁決即將宣布時,整個美國一時陷入停頓。柯林頓總統推開了軍機國務;前國務卿貝克推遲了演講;華爾街股市交易清淡;長途電話線路寂靜無聲。數千名警察全副武裝,如臨大敵,遍布洛杉磯市街頭巷尾。CNN統計數字表明,大約有1億4千萬美國人收看或收聽了“世紀審判”的最後裁決。陪審團裁決結果:辛普森無罪。
進展
美國“辛普森殺妻案”現新疑點 兇手或另有其人
案件沉寂了近二十年後,2012年11月21日,美國調查探索頻道(Investigation Discovery)播出的一部紀錄片再次轟動全美。紀錄片通過縝密的調查指出,50歲的連環殺手羅傑斯很有可能是謀殺辛普森前妻妮可·布朗及友人高德曼的真正兇手。這無疑是一枚重磅炸彈。
羅傑斯的兄弟克雷對美國調查探索頻道的製作人表示,他的兄弟曾經親口跟他說這個兇案是他做的,他當時應辛普森的要求要去他的前妻家裡面偷回一對耳環,大概是2萬美金,而且還告訴她,必要的時候你可以把她放倒。
當年,要讓美國人相信辛普森無罪是一件非常艱難的事情。新的證據被挖掘究竟給美國的司法和美國社會帶來了什麼樣的震動?相關專家告訴記者,新的證據或許將讓一部分美國人意識到,當年的審判堅持了程式正義或許是一個正確的選擇。但要讓更多的美國人相信辛普森的無辜,將是一件很艱難的事情。
案件疑點
血跡證據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一是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結果。刑事專家一致同意,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的結果不會撒謊,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污染、不當處理、草率採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么它的可信度會大幅降低。在辛普森案中,這些毛病全都存在。
檢驗結果表明,所有疑點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兇殺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毛髮與辛普森的頭髮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宅發現的血手套是同一副,兩隻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跡;在辛普森住宅門前小道、二樓臥室的襪子和白色野馬車中都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這樣,檢方證據堪稱“血證如山”,辛普森涉嫌殺人似乎已是無法抵賴的事實。
但是,辯方陣營認為這些“血證”疑點極多,破綻百出。首先,襪子上的血跡非常奇怪。辯方專家指出,這隻襪子兩邊的血跡竟然完全相同。根據常識,假如襪子當時被穿在腳上,那么襪子左邊外側的血跡絕不可能先浸透到左邊內側,然後再穿過腳踝浸透到右邊內側。只有當血跡從襪子左邊直接浸透到右邊時,兩邊的血跡才會一模一樣。血跡很有可能是被人塗抹上去的。在庭審時,檢方出示了幾張發現血襪子的現場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時間順序卻自相矛盾。案發之日下午4點13分拍照的現場照片上沒有這隻血襪子,可是4點35分拍的照片卻出現了血襪子。那么,血襪子究竟是原來就在地毯上?還是後來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對此問題,警方的答覆顛三倒四,前後衝突。另外,辯方專家在檢驗襪子上的血跡時發現裡面含有濃度很高的螯合劑(EDTA),辯方律師提醒陪審團,案發那天,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樣後在血樣里添加了這種螯合劑。
其次,從現場勘查報告看,身高體壯的戈德曼曾與兇犯展開了一場血戰,他的隨身物品——一串鑰匙、一個信封、一張紙片以及一個呼叫機——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這說明打鬥的範圍很大,搏鬥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褲上有血跡向下流的形狀,說明他不是在極短時間內死亡,而是在負傷之後仍然挺身而斗,拚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餘刀,最後因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據此推斷,兇犯渾身上下肯定也沾滿了血跡。可是,為什麼在白色野馬車上只發現了微量血跡?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什麼兇手下車後,卻在圍牆前門車道和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顯血跡?還有,假設辛普森穿著血衣血鞋沿前門小道進入住宅大門,又穿著血襪子走上二樓臥室,為什麼在門把、燈光開關和整個住宅內的白色地毯上沒發現任何血跡?
再次,根據血跡檢驗報告,在現場兩處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一處在從被害人屍體通向公寓後院的小道上,警方發現了五滴被告血跡,大小均勻,外形完整。但辯方認為,假設辛普森在搏鬥中被刺傷,按常理,應該在起初大量流血,過一段時間血量才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絕對不可能大小均勻。另外,血滴應是在搏鬥或走動中被甩落,以撞擊狀態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處,是在公寓後院圍牆的門上警方發現了三道血痕。可是, 檢方專家在檢驗這些血痕時再次發現了濃度很高的螯合劑(EDTA)。
最後,辯方專家指控,洛杉磯市警署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驗人員缺乏訓練,沒有按照正常程式採集現場血跡。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所以檢驗結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式,在採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乾後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乾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據此,辯方律師舍克毫不客氣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驗室簡直就是個“污染的糞坑”。
手套證據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二,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後面搜獲的黑色血手套。可是,這隻血手套同樣疑雲密布。
首先,根據福爾曼的證詞,當他發現血手套時外表的血跡是濕的。辯方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兇案大約發生在1994年6月12日深夜10點半左右,而福爾曼發現手套的時間是1994年6月13日早晨6點10分,時間跨度在7個小時以上。辯方用模擬實驗向陪審團演示,在案發之夜那種晴轉多雲和室外溫度為攝氏20度的氣象條件下,事隔7小時後手套上沾染的血跡肯定已經幹了。那么,福爾曼為什麼咬定是濕的呢?辯方提供的解釋是:只有一種可能性,那就是福爾曼來到兇殺案現場後,悄悄地把血跡未乾的手套放入了隨身攜帶的警用證據保護袋之中,然後,他千方百計尋找機會進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備偽造證據,這樣,儘管時間跨度很長,但血跡仍然是濕的。
其次,假設辛普森是殺人兇犯,當他滿身血跡、驚惶失措地從殺人現場逃竄回家,把兇器和血衣藏匿得無影無蹤之後,根本沒必要多此一舉,單獨溜到客房後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對自己住宅的旁門後院、地形道路了很了解,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調上發出一聲巨響,並且在遺失血手套後不管。從各方面情況分析,撞在空調上並丟失手套的主人顯然是一個對住宅內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兇犯在黑暗中走錯路亂撞,為什麼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
再次,雖然在警方在兇案現場和辛普森住宅搜獲了一左一右兩隻手套,並且在手套上發現了兩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跡,但是,這兩隻手套的外表沒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裡面也沒發現辛普森的血跡。這說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與血手套和兇殺案很可能沒有直接關係。
最後,為了證實辛普森是兇手,檢方決定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隻沾有血跡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帶上了為預防污損而準備的超薄型橡膠手套,然後試圖戴上血手套。可是, 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騰了很久卻很難將手套戴上。辯方立刻指出這隻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屬於辛普森。檢方請出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到血跡後可能會收縮一些。但辯方專家認為這是一種經過預縮處理的高級皮手套,沾血後不會收縮。控辯雙方各執一辭,爭論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審員眼中這隻血手套的確有點兒太小了。
現場警官
辛普森案審判期間,最令辯方陣營生疑的人物是檢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案發之夜這位警官並不當差,既然如此,他為何不辭辛苦深更半夜趕到現場?為何自告奮勇帶隊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何白色野馬車上的血跡、客房後的血手套、二樓臥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湊巧都被他一人單獨發現?他究竟是一個神通廣大的超級警探,還是一個劣跡累累的警方敗類?
在此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辯方律師調查和盤詰的重點對象。為此,辯方特意設立了一個免費舉報熱線電話,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線索。結果,辯方了解到,這位警官曾有過很多極為惡劣的種族歧視言論。比如,根據一位名叫拜爾(Kathleen Bell)的證人舉報,在1985到1986年期間福爾曼曾揚言,如果他在街上發現一個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車,他就拉響警笛,勒令停車。假如沒有勒令停車的理由,他也會憑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燒死或用炸彈炸死。還有一位證人舉報,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納粹德國黨衛軍的軍功章。
但是,福爾曼本人堅決否認火燒“黑鬼”的指控。於是,辯方陣營請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許律師向福爾曼提問,質問他在過去10年中是否使用過“黑鬼”這種侮辱性辭彙。辯方企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詆毀福爾曼的證人資格。辛普森案後,各界人士口誅筆伐,對辯方這種打“種族牌”的訴訟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擊。值得一提的是,在爭議性極大的“種族牌”問題上,“看熱鬧”的外行人士都指責辯方律師,“看門道”的內行專家卻怪罪主審法官。
可能有人會疑惑,福爾曼在過去10年中是否說過“黑鬼”一詞與辛普森是否涉嫌殺人究竟有何關係?按常理,即使福爾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彌天大謊,那並不能直接證明他在世紀大案中的證詞是瞎編偽造;即使這位警官曾有過一些種族歧視的言論,那同樣不能證明他故意栽贓和陷害被告。這是一個審判辛普森的世紀大案,為什麼一不留神變成了審判福爾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審過程中,伊藤法官為何不顧檢方反對,竟然允許辯方採用這種濫打“種族牌”和“扭轉鬥爭大方向”的辯護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儘管爭議性極大,但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決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國普通法中“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那么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審判時,檢辯雙方律師都會在證人個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後,如果一位證人在一部分證詞中故意撒謊,那么,陪審團可以將這位證人的其它證詞也視為謊言。
法官開綠燈後,辯方律師李·貝利一上來就質問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過‘黑鬼’一詞嗎?”福爾曼答:“就我所記得,沒用過。”為撒謊留下了一點迴旋餘地。但律師立刻抓住答覆里的不清楚的部分追問:“你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叫過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福爾曼只得故作糊塗:“我不確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這種方式提出的問題。”律師步步緊逼:“我換句話說吧,我想讓你承認,自1985或1986年以來,或許你曾在某一時刻稱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經忘了吧?”福爾曼只好硬著頭皮答覆:“不,不可能。”律師趁熱打鐵:“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師換了個角度追問:“如果任何一個證人出庭作證,說你曾用‘黑鬼’一詞形容黑人,這個人就是在撒謊?”福爾曼被迫承認:“沒錯,他們是在撒謊。”這樣,辯方律師以密不透風的邏輯和出色的盤詰技巧把福爾曼警官逼進了無路可退的絕地。
世界竟有這樣巧合。這次盤詰結束後不久,辯方從舉報電話中獲悉,一位女劇作家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案發前近10年期間曾多次採訪福爾曼,並錄製了14個小時的採訪錄音。辯方律師審聽錄音後發現,在錄音談話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爾曼警官都使用了“黑鬼”這一侮辱性用語,共有41次。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採訪中,福爾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檢方撐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個大案。血手套決定一切,如果沒有手套,拜拜別玩了。”他還聲稱:“你他媽的就是搞不懂,幹警察這一行用不著規矩,全是憑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吧,我們到時候瞎掰就足夠了。”在錄音談話中,福爾曼還明目張胆地吹噓誣陷無辜的經歷,他說:“我曾拘留了不屬於這一地區的閒雜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楞說此人有盜竊嫌疑。”“我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也知道該怎么說。”
福爾曼錄音磁帶的發現堪稱世紀大審判的轉折點
檢方爭辯說,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的素材,難免有自吹和誇大嫌疑,根本不能視為合法證據。但伊藤法官仍然裁決陪審團可以審聽部分錄音。
在法庭盤詰時,辯方律師烏爾曼重炮猛轟福爾曼:“你在預審時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實?”“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報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面對這些不容迴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答覆:“我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換句話說,他憑藉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犯沉默權,拒絕答覆辯方針對呈庭證據提出的合理質疑。在總結陳詞中,辯方律師卡克倫指出,福爾曼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傢伙、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證據的可信度是打贏官司的關鍵性因素之一。警方作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機關,在第一時間掌握的證據最多,所以,美國法律明文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和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程式公正的重要環節。警察不同一般的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回答辯方律師質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違規罰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義務準時出庭,手按聖經宣誓作證。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僕”。因此,福爾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辯方質疑舉動絕對是荒唐的,這實際上是不打自招,變相承認涉嫌偽造證據,陷害被告。從法理上說,福爾曼的證詞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檢方幾乎輸定了。
辛普森案結束後,洛杉磯市地區檢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訴福爾曼警官。結果,他因偽證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獄外監管。這樣,有殺人嫌疑的辛普森被無罪開釋,執法者福爾曼警官卻因為人生污點淪為重罪案犯。
美國法律中有一條著名的證據規則:“麵條里只能有一隻臭蟲”。這是一個形象的比喻:任何人發現自己的面碗裡有一隻臭蟲時,他絕不會再去尋找第二隻,而是倒掉整碗麵條。同樣,即便洛杉磯警方獲取了大量能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但只要其中有一樣(襪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證據就都不能被法庭採信。於是,儘管控方女檢察官克拉克在總結髮言中慷慨陳詞,打動了大量觀眾,卻並未讓陪審團動心。他們在近4個小時的討論後,一致作出被告無罪的判決。
談起辛普森一案,無論黑人白人都承認,假如辛普森是個雇不起一流律師的窮光蛋,那他必須進監獄。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
可是,如果細琢磨一下,這個理兒好像又有點說不通。原因是如果論有錢,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有錢,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強姦遭到起訴後,儘管他同樣花費天文價格聘請了一幫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
那么,為什麼泰森被判決入獄,而辛普森卻能逍遙法外呢?有一種解釋是,泰森案陪審團以白人為主,而辛普森案陪審團成員多為黑人。黑人特別抱團,自然會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這個說法同樣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中雖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卻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一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哪種的黑人男性”這個社會學課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來氣的黑人爺有兩種:一種是出名發財後立馬就娶一個白人女性當老婆,一種是經常就對老婆家暴的。而辛普森這兩種全占了。
案件漏洞
這個世紀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審理——他的父母在二戰時曾被關入日裔集中營。這位法官博才多學,一向以精通法律和嚴謹公正著稱,但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仍然做出了不可思議的決定,比如帶陪審團員參觀早已經過精心布置的辛普森住宅,任由案件在當時本就十分敏感的種族問題上越陷越深。
檢辯雙方陣營都有黑人律師,日裔法官主持審判,陪審團成員多數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鬧事也沒有理由。在九個月的審訊過程中,有沉悶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驗證據,也有意想不到的發展。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非常有戲劇性。
忽視現場勘查常識
死者被發現後,西區警察分局局長布歇決定派幾位刑警趕赴相距約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無恙的訊息,並讓辛普森著手把兩個受驚的孩子帶回家。這時,一位名叫福爾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奮勇要求帶隊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後報警,福爾曼曾上門處理過他們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準確地址。於是,主持調查兇殺案的瓦納特警長便率領福爾曼等四名警探驅車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長的這個決定鑄成了警方的第一個重大失誤,因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進入過血跡遍地的第一殺人現場勘察,他們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跡。照常理,布歇局長應當派幾位沒進入過第一現場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現場的血跡與後來被警方宣布為第二現場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跡發生交叉沾染,這是刑事案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卻完全忽視了這種常識。
在採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警方也出現了很多忽視常識的重大失誤。案發之後,大批刑警和刑事檢驗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卻姍姍來遲,在案發10小時後才到達現場,錯過了準確地鑑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屍體時,不但沒對屍體進行X光檢查和採集妮克的右手指紋,而且對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醫學鑑定,致使破案線索大大減少。為了“保護”現場,警方人員順手從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幾條白被單,小心翼翼地蓋在了屍體之上。可是,由於辛普森與妮克離婚後仍然藕斷絲連,案發數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並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髮或皮屑,結果致使檢方呈庭的DNA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據案發現場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屍體裸露的肩膀上有七點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滴落方向看,它們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據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後有人流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時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兇手滴落的。這樣,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屬於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當辯方專家向警方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屍體在解剖前已進行沖洗,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
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1994年6月13日清晨5點,四位白人刑警來到建有圍牆的辛普森住宅。他們在前門按了很久電鈴,但一直無人應門。這時,福爾曼獨自一人沿圍牆搜尋了一圈,發現圍牆後門的路上停著一輛白色福特野馬型越野車。經細心觀察後,福爾曼高聲叫瓦納特警長過來察看,說在駕駛員位置的車門把手上發現了微小血跡。溫納特和另兩位警官看到血跡後大驚失色,他們擔心住宅內的人有生命危險,便決定進入住宅進行緊急搜查。
在辛普森案中,從當時福爾曼發現血跡和長時間無人應門的情況看,四位警官擅闖民宅之舉勉強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 。但是,警官們進入住宅後一旦發現辛普森及家人沒有生命危險就應停止搜查,只有當與法官取得聯繫申請到搜查許可證後才能對辛普森住宅進行合法搜查。但令人費解的是,在沒有面臨迫在眉睫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警官獨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內繼續搜查,結果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個重大失誤。
決定進入住宅後,福爾曼自告奮勇搶先翻越圍牆,從裡面打開前門,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電鈴仍然無人應門,於是他們繞行到住宅後邊去三間獨立客房敲門。在第一間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來應門,他自稱是辛普森的好友,名叫凱林。凱林稱,大約在晚上10時45分左右他聽到客房背後一聲巨響,牆壁上的掛畫都被震動得搖晃起來,他當時以為是輕微地震,沒放在心上。福爾曼有懷疑,立即一個人到客房後搜查。大約18分鐘後,福爾曼高聲叫來其他刑警,說在屋後懸掛式空調機下的走道上發現了一隻沾有血跡的右手黑色皮手套,這隻手套與在兇殺案現場發現的另一隻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福爾曼解釋說,估計是晚上在黑暗環境裡,兇犯潛逃在屋後,不小心撞在了空調上,在驚慌失措中遺落了手套。
發現血手套後,刑警們又找到了更多線索。他們發現,在圍牆前門車道以及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跡。這樣,警方認為已有足夠理由懷疑辛普森是兇殺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為兇殺案第二犯罪現場,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許可證。在後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臥室的地毯上發現了一雙沾有血跡的襪子,它成為指控辛普森涉嫌殺人的重要證據之一。
可是,在沒有搜查許可證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獨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搜查給警方造成了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式的嚴重問題。依照美國法律,在某些人命關天的特殊情況下警官可以用電話或其它現代化通訊手段與法官取得聯繫,法官了解現場情況後可以口頭授權警察進行搜查。只有在面臨生命危險或罪證可能被銷毀的緊急情況下警察才能破門闖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們進入辛普森住宅後的境遇並非如此。
在預審時,辯方指控4位白人警官心懷偏見、先入為主,早在案發初期就已把辛普森內定為主要嫌犯,然後故意尋找藉口闖入民宅非法搜查。這樣,假如法官判決警方違憲,那么搜獲的血跡和血手套都會成為“壓下不用的證據”,不能在審判時呈堂。但法官聽取了警方的辯解後裁決搜查行為合法。儘管如此,在庭辯期間,面對辯方律師的窮追猛打,福爾曼死活也解釋不清,作為一個有多年刑事偵察經驗的老手,在非緊急情況下,明知沒有搜查許可證,為什麼仍然一人在住宅內搜查?辯方藉此懷疑,福爾曼著急的闖入搜查,很可能是為了藉機偽造證據,栽贓嫁禍被告。
警官攜帶血樣返回現場
1994年6月13日中午12點,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忙趕回洛杉磯時,警方已封鎖了他的住宅。主持調查的瓦納特和蘭吉警官讓他到警署總部來一趟,澄清一些疑點,辛普森便隨口答應了。這時,辛普森的私人律師要求隨同前往,但辛普森堅持說自己與兇殺案絕對無關,用不著律師。
在盤問開始之前,瓦納特向辛普森宣讀了“米蘭達告誡”,提醒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在盤問時在場。但辛普森同意放棄沉默權,獨自一人與兩位刑警談了半個多小時,希望能給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線索。
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沾有血跡的手套和襪子還遺留在客房後和臥室地毯上,殺人時刺破的手指傷口未愈,他不管怎么樣,恐怕他也不敢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單槍匹馬地與經驗豐富的刑警周旋。在案發當天那種心緒激盪、大受刺激的情況下,如果他在盤問過程中說話前後衝突並充滿破綻,他的口供將成為檢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在美國社會中,犯罪嫌犯擁有沉默權的“米蘭達告誡”家喻戶曉,如果心懷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絕審問,或者至少要求律師在審問時坐鎮壓驚。但是,辛普森並沒這樣做。
在審問過程中,瓦納特告訴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內發現了一些可疑血跡。辛普森當即表示願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樣品,以便澄清真相。於是,警署的護士便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樣品。按常規,為了防止血樣凝固和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添加了螯合劑(EDTA)。這時,瓦納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繃帶扎住,且有腫脹跡象。辛普森解釋說手指不知怎么受傷了,對於弄破的具體時間他解釋得含含糊糊、前後矛盾。徵得辛普森同意後,瓦納特指揮攝影師將傷口拍攝下來。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雖已頒發搜查許可證,但尚未正式頒發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裡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拒絕抽取血樣和拍攝傷口照片。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樣後瓦納特警長並未將它立即送交警署刑事化驗室,反而攜帶血樣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兇殺案現場。說出來可能沒人敢信,世界上竟然有這樣荒唐的刑警,瓦納特那天手持血樣在血跡遍地的兇殺現場停留了3小時,才磨磨蹭蹭地將血樣交給正在現場取樣勘查的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在庭審時,面對辯方律師的質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條例,所有證據必須先登記編號,然後才能送交刑事化驗室存檔,而丹尼斯·馮正是負責登記編號的警員,所以他才攜帶血樣回到了犯罪現場。可是辯方死死抓住這個重大疑點大加渲染,辯方律師卡克倫把瓦納特和福爾曼貶稱為一對大騙子,使陪審團對警方涉嫌違法亂紀、栽贓陷害的疑慮大大加深。
瓦納特身攜血樣返回第一犯罪現場,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個重大失誤。在庭審時,警署護士出庭作證時說,他那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至8.1毫升血液樣品。可是,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發現了6.5毫升的血樣。換言之,大約1.4至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樣品竟然不翼而飛。辯方藉此懷疑,瓦納特攜帶血樣回到第一犯罪現場很可能是為了藉機偽造證據。
案件分析
美國司法制度
實際上,判決公布前,由於檢方呈庭證據破綻百出和福爾曼警官作偽證,辛普森無罪獲釋已成為可以預料的結局。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採用的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具體而言,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毫無疑問,任何證據都會存在某種疑點,但陪審團只有在確信證據已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時,才能判決被告有罪。
那么,什麼是“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美國證據法權威衛格莫 教授認為,這個法律術語的含義“難以捉摸,不可定義”。但是,這個術語包含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則:由於刑事案人命關天,所以陪審團在裁決無罪時不一定必須確信被告清白無辜,只要檢方呈庭證據破綻較多,沒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儘管有很多跡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審團仍然可以判決被告無罪。 有人說,美國司法制度的特徵之一是“寧可漏網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語極為傳神。
通過辛普森一案,人們會注意到,美國司法制度對程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重視程度超過了尋求案情真相和讓罪犯受審判。假如美國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尋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根本就不應該擁有沉默權。實際上,整個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於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權利和遵循正當程式。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闢地指出:“權利法案的絕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式有關,這絕非毫無意義。正是程式決定了法治與隨心所欲或反覆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差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式,是我們賴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證。”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認為:“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來,政府濫用權力和司法腐敗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整體危害,遠遠超過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憲政法治的核心和重點絕非一味不擇手段、從重從快打擊犯罪分子,而是應當正本清源,注重對政府權力予以程式性約束和制衡,防止執法者和當權者凌駕於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權和國家專政機器胡作非為、巧取豪奪、為害一方,任意欺壓無處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惡政遠甚於防犯罪刁民,防止“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和統治者隨心所欲、逍遙法外的虛偽“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國憲政“法治”制度設計的重要特點。
黑白對立態度
本案所反映的最大問題是,美國社會在觀念上的種族對立仍然明顯。據判決前的一項問卷調查,74% 的白人認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則認為無罪。 在一個刑事案件上出現如此對立的態度,柯林頓總統對此也表示了憂慮。他在判決後的當天即向全國發表講話,稱美國的司法制度也許會有缺陷,但我們都尊重這種法治傳統,既然陪審團作出了這一判決,大家都應遵守之,保持冷靜。判決出來以後,檢察官克拉克對有線新聞網CNN 記者說:“儘管自由主義者不想承認這一點,但一個以黑人為主的陪審團不可能在此類案件中作出公正判決。”此話引起了媒體軒然大波。
金錢作用
辛普森在刑事審判中共花了近1000萬美元,他請了最有才能的律師、最有名的刑偵專家,甚至是科學家,後面這些專家也許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他們在作證時說,現場有可能還有另一人的腳印,DNA 血跡鑑定不一定百分之百地準確。美國是個商品經濟十分發達的社會,許多事情,包括一個人的成功與失敗,幾乎都以金錢作評判標準。正像美國政治的競選方式一樣,金錢在間接地起到某種作用,這也是個不爭的事實。美國媒體對此直言不諱。正因為辛普森他以高價請來了最有才華最有名的律師,他們運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和經驗,一次次地向控方發出挑戰,才使此案枝節橫生,曠日持久,並讓陪審團對所取證據的可靠性發生懷疑。為了與被告方付出的代價相平衡,控方也派出了強大的陣容,動用各種手段尋找證據,安排證人出庭,同樣也花了納稅人數百萬美元。作為控方主辯人的女律師克拉克因為此案而聲名大振,在判決後很快寫出了一本記實暢銷書,為此得了約二百萬美元的版稅收入。金錢在市場經濟下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事情的結果。
民事審判
在刑事審判結束4個月後,高曼的父母弗雷德·高曼(Fred Goldman)和莎倫·魯弗盧(Sharon Rufo)以非正常死亡為由起訴辛普森,而由布朗之父盧·布朗(Lou Brown)代表布朗的遺產與辛普森打起“遺產大戰”。案件在法官的要求下,沒有在電視上播出。高曼家的律師是丹尼爾·彼得羅切利(Daniel Petrocelli),辛普森的律師為鮑勃·貝克(Bob Baker)。辯控雙方律師都受到在場律師的高度評價。辛普森在案件中的辯護費用估計為1百萬美元,由他所屬公司Orenthal公司的一項保險政策埋單。
貝克一度允許彼得羅切利呈上辛普森沒有通過關於謀殺案的測謊證據,這成為他的失誤。福爾曼沒有被傳喚作證,而辛普森則被傳喚為自己作證。民事審判陪審團裁決,作為布朗和辛普森的孩子,西德尼和賈斯汀將從布朗財產繼承人辛普森那裡得到1250萬美元。受害者家庭則得到3350萬美元的補償性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辛普森因他在陪審團做出不利的裁決後,以藏匿資產試圖規避裁決遭到批評。
十多年前著名的“辛普森案”的民事訴訟在宣判之後,又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聽證,主要就是對辛普森財產進行估算。對此,雙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師宣稱,辛普森在接連三場官司(包括他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官司〕打下來之後,早已經債台高築,而原告律師則連辛普森的現有財產,還加上假定他的名氣可以在將來再掙上兩千四百萬美元,認為他依然具備支付巨額賠償的能力。對此,被告還特地請來了商人作證,證明案發後以辛普森為標誌的商品已經賣不出去,他的“名氣”已經一錢不值。很多中國人以為“辛普森案”是典型的“有錢就能脫罪”,展現了資本主義的罪惡,實際上,雖然辛普森可以聘請強大的夢幻律師團來對抗檢控方並贏得了勝利,但半年後的民事賠償,卻把辛普森從有錢的大明星賠成了一個窮光蛋。(本文部分內容來自旅美作家林達作品《辛普森案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