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手證券

轉手證券

轉手證券(Pass Through Securities),一譯過手證券,是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的主要證券品種。轉手證券可以採取權益憑證或債權憑證兩種形式。轉手證券持有者所得到的現金流量取決於基礎資產生成的現金流量,投資者定期收取由發行人“轉手”的本金和利息。

概念

不過,投資者獲得的現金流一般會小於抵押貸款的現金流,因為服務人、受託人和擔保人要從中扣除一定的服務費和保險費。轉手證券不對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任何處理,雖然交易技術簡單,但也由此伴生了一些缺陷,如證券的現金流不穩定,投資者須承擔基礎貸款的提前償付風險。而且,轉手證券只是將貸款原始權益人的收益與風險轉移並細化到每個投資者,投資者面臨著相同性質的風險與相同水平的收益,難以同時吸引不同類型的投資者。

分類

轉手證券實際上是包括兩類證券,一類股權型的轉手證券,另一類是債權型的轉手證券。

這二者的區別是,股權型轉手證券的投資者按比例擁有抵押貸款組合資產的所有權,債權型轉手證券的投資者被認為是向發行人發放了一個“貸款”,因此,這種類型證券的投資者擁有的是抵押貸款組合中資產的債權,而不是所有權,如CMO。

基本操作過程

轉手證券的基本操作過程

轉手證券的發起人先將抵押貸款進行組合,並將其轉移給一個獨立的信託機構或其它實體;投資者投資所擁有的是對整個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收益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權。發起人一般都繼續擔當起履行服務和日常雜務的職責,它還可以分享從屬證券所代表的一部分剩餘現金流。

此外,發起人還要為抵押貸款組合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提供擔保。轉手證券的持有者按比例獲得減去服務費用後的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本息收入。一般地,對投資者的支付是按月進行的。發行人在對轉手證券進行結構化的時候,要考慮到抵押貸款組合本息的收取與對投資者的支付之間的時滯。比如,就“GNMAⅠ計畫”所擔保的轉手證券來說,原始借款人對抵押貸款的償付時間是每月第一天,而轉手證券發行人對投資者的支付是在每月15日。轉手證券持有人在享有對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收益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權的同時,也要按比例地承擔相應的風險,這包括支付額減少、提前支付等風險。

抵押貸款組合的服務商可以由發起人或第三方擔任,它的職責具體來說是收取抵押貸款所產生的本金和利息的償付和違約的抵押貸款。

結構選擇

許多不同的實體都可以發行轉手抵押支持證券。因此,它們之間進行著激烈的競爭。為了在競爭中取勝,它們都力圖使證券化的結構能做到成本最小化。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避免對證券發行實體和證券投資者都徵收所得稅。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轉手證券的發行將十分困難。因此,如何最佳地設計證券化結構就成為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技術性很強的一環。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稅收、會計體系,所以所設計的證券化結構也就不盡相同。但最終目的都是相同的:成本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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