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9〕8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完善對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監管,深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我們對2015年制定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9年5月24日
辦法全文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輸配電價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對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監管,規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促進電網企業加強成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制定或者調整省級電網、區域電網、跨省跨區專項工程(以下簡稱專項工程)輸配電價過程中,對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網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省級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省級電網企業為使用其經營範圍內輸配電設施的用戶提供輸配電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 區域電網輸電定價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區域電網經營者為使用其經營範圍內跨省交流共用輸電網路的用戶提供輸電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專項工程輸電定價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電網企業提供跨省跨區專用輸電、聯網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限於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發生的直接費用以及需要分攤的間接費用。(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輸配電服務的合理需要,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經政府有關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核)的監審期間年度財務報告、會計憑證、賬簿,以及電網投資、生產運行、政府核准檔案等相關資料為基礎。未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
第六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輸配電價格成本監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監審報表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單獨核算輸配電業務成本和收入,並定期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上報。電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的成本監審工作,客觀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其所要求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賬簿、3科目匯總表等相關檔案資料和電子原始數據。
第二章 輸配電定價成本構成
第七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折舊費,是對輸配電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運行維護費,是電網企業維持電網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一)材料費指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備品等,包括企業因自行組織設備大修、搶修、日常檢修發生的材料消耗和委託外部社會單位檢修需要企業自行購買的材料費用。(二)修理費指電網企業為了維護和保持輸配電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外包修理活動發生的檢修費用,不包括企業自行組織檢修發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費用。(三)人工費指電網企業從事輸配電業務的職工發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資總額(含津補貼)、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含農電工、勞務派遣及臨時用工支出等。(四)其他運營費用指電網企業提供正常輸配電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主要包括:1. 生產經營類費用。包括農村電網維護費、委託運行維護4費、租賃費等。2. 管理類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等。3. 安全保護類費用。包括電力設施保護費、勞動保護費、安全費、設備檢測費等。4. 研究開發類費用。包括研究開發費等開展與輸配電服務相關的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支出。5. 價內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6. 其他費用。包括無形資產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財產保險費、土地使用費、管理信息系統維護費等。
第十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二)與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包括:1. 賓館、招待所、辦事處、醫療單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等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及“三產”企業的成本費用;2. 電網企業所屬單位從事市場化業務對應的成本費用;3. 抽水蓄能電站、電儲能設施、電網所屬且已單獨核定上網電價的電廠的成本費用;4. 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的成本費用;5. 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三)與輸配電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四)各類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五)各類廣告、公益宣傳費用(停電故障信息公告、電力安全保護宣傳、電力設備安全警示等費用除外)。(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七)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八)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在監審期間內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實際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擅自提高建設標準的輸配電資產相關成本費用支出;國家重大輸配電項目建設中,因企業自身責任導致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重複建設等造成的額外投資費用支出。(九)其他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的費用。
第十一條 省級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按照 500 千伏及以上、220 千伏(330 千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含20 千伏)、不滿 1 千伏分電壓等級核定。
第三章 輸配電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 折舊費。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監審期間6最末一年的可計提折舊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本辦法規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採用年限平均法分類核定。
第十三條 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產指政府核定的經履行必要審批手續建設的符合規劃的輸配電線路、變電配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不包括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等。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按照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包括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成建制接受資產、人員、債務方式轉入的農網資產。
第十四條 下列輸配電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一)進行過清產核資但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二)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三)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四)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的。(五)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六)第十條第(八)項所規定的。(七)其他不應計提折舊的情形。
第十五條 輸配電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2015 年 1 月 1 日以前形成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定價折舊率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南7方電網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中值確定,其他電網企業參照執行;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後新增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見附屬檔案),結合自然環境及電網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確定。電網企業實際折舊年限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按照企業實際折舊年限核定。固定資產殘值率按 5%確定。
第十六條 材料費、修理費。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但本監審期間核定的新增材料費、修理費兩項合計,原則上不得超過本監審期間核定的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 2.5%。超過 2.5%的,電網企業應證明其合理性,具體數額根據評估論證後確定。特殊情況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費用過高的可分期分攤。
第十七條 人工費。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電網企業工資總額(含津補貼)參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非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的地方國有電網企業的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資管理辦法核定。其他電網企業參考當地國有電網企業工資水平合理核定。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國家規定的提取比例的乘積。職工養老保險(包括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審核計算基數按照企業實繳基數確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農電工、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性質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資總額內的,在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範圍內按照企業實際發生數核定。
第十八條 其他運營費用。(一)管理類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最低年份水平確定,但不得高於上個監審周期核定水平。(二)生產經營類費用、安全保護類費用、研究開發類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其中,租賃費、委託運維費、研究開發費等涉及內部關聯方交易的,可進行延伸審核,按照社會公允水平核定;社會公允水平無法獲得的,按照實際承擔管理運營維護單位發生金額核定。內部關聯方交易是指各級電網企業與關聯方之間轉移、交易、租賃、運維資產等所發生的各類行為以及提供勞務的行為。(三)其他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其中,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原則上按不少於10年攤銷。(四)價內稅金。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監審期間最後一年水平核定。(五)其他運營費用占本監審期間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不得超過上一監審期間核定的比例;剔除生產經營類、安全保護類費用後的其他運營費用,不得超過本監審期間核定的 運行維護費(僅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運營費用中的生產經營類費用)的 20%。
第十九條 核定單位輸配電定價成本所對應的電量,省級電網按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省級電網公司輸配電量核定,區域電網按監審期間區域電網線路資產最末一年實際輸送電量核定,專項工程按照監審期間該工程企業的平均實際輸送電量和設計電量的較高值核定。
第二十條 輸配電損耗率。按照電網企業監審期間實際損耗平均水平確定,省級電網分電壓等級予以明確,專項輸電服務分工程予以明確。
第四章 經營者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輸配電成本監審要求,區分省級電網、區域電網、專項工程,分電壓等級、用戶類別單獨核算併合理歸集輸配電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及收入等數據。能直接歸集到各電壓等級(專項工程)的成本費用,應直接歸集到相應電壓等級(專項工程)。不能直接歸集到各電壓等級(專項工程)的共用成本費用,根據影響成本的主要因素分攤。折舊費、材料費、修理費等與資產相關度較高的,可按各電壓等級(專項工程)固定資產原值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項目價格;書面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內部關聯方交易事項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當自收到成本監審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提供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並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成本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1)總體情況。企業歷史概況、經營範圍、組織機構、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股權關係說明、主要生產經營和財務指標、輸配電生產經營情況、營業執照等情況和說明材料;(2)人員情況。包括電網企業上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工資總額及其結構檔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工資總額批覆、人員定崗定編及相關工資計畫等檔案,電網企業內部批覆的工資檔案;(3)投資及電量情況。監審期間輸配電資產投資規劃和建設規模、電量變化總體情況和說明;(4)其他情況。包括總部及各省網公司的資產、收入、工資、電量總額及其結構。
(二)會計核算及財務資料。包括:(1)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制度、成本核算辦法、財務信息系統說明等;(2)會計賬簿報表。經政府有關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收入支出、固定資產卡片明細賬等賬簿,監審期間內各年度一級至最末級科目餘額表;(3)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審計報告。
(三)成本調查表。(1)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調查表及其數據來源、工作底稿和填報說明;(2)成本調查表涉及的成本項目核算方法、成本費用分攤方法及相關依據。
(四)資產類資料。包括:(1)輸配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竣工決算報告等能說明電網企業建設規模的相關證明材料,固定資產分布有關資料;(2)按電壓等級、功能定位、建設資金來源(區分自有投資、無償移交與政策性資產等)標準劃分的固定資產分類情況,並提供分類依據和固定資產卡片信息;(3)跨省跨區(特高壓)專項資產及利用率情況;(4)本監審期間內,與投資總額相對應項目的明細清單,包括項目名單、建設地點、電壓等級、容量、投資總額、依據規劃名稱、核准檔案及檔案號等,以及對應形成的固定資產相關成本費用支出情況;(5)上一監管周期預測投資總額、清單及審批或核准檔案依據;(6)監審期間內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總額、明細清單及依據;(7)第十條第(八)項所涉及的相關資產及費用支出情況。
(五)電量類資料。(1)購電量、輸配電量等各類電量資料。(2)專項工程利用率以及相關的統計報表。
(六)監管周期對比資料。與上一監審期間相比,投資、成本、電量變化情況及其原因說明。
(七)各類收入和支出明細表。(1)購售電收入明細表;(2)各類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
(八)內部關聯方交易資料。包括內部關聯方交易事項的相關情況,內部關聯方交易對象、定價方法、交易價格和金額,以及與關聯方的關係等,說明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及其理由,並提供延伸審核所需的相關資料。(九)成本監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向監審人員開放查詢企業各類資料的許可權,及時提供情況,反饋意見。電網企業拒絕提供、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虛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按照從低原則核定定價成本,情節嚴重的,可按照上一監審周期單位輸配電定價成本的50%核定本監審周期輸配電定價成本,由此產生的定價成本減少不能在以後成本監審周期內進行彌補,同時將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每年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成本變化有關情況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等其他電網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能源局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 3 年。2015年 6 月 9 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發布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5〕1347 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國家發改委修訂發布《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規趨嚴細化。
2015年,在借鑑國外輸配電監管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制定出台《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但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縱深推進,尤其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2018年新執行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對加強電網成本監管提出了新要求,現行《辦法》亟待完善。
對於此次《辦法》相關機構進行了解讀。近年來我國輸配電成本的調整一直都在進行,據不完全數據統計,自2015年來,總計節約輸配電成本超1000億元。而對於此次修改,有分析機構表示,與1347號文(2015年發布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相比,《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共修改了17條,主要修改有三:一是加大了成本監審約束作用,對材料費、修理費和其他運營費用設定費用上限增加投資合理性的規定,明確對未實際投入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等新增輸配電資產的成本費用支出,以及因重複建設、工期延誤等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不予列入輸配電成本,增加對租賃費等部分涉及重大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的審核。
其次,進一步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及審核方法,根據首輪監審經驗將輸配電定價成本細化為省級電網、區域電網和專項工程3類輸電定價成本;細化其他運營費用,分為生產經營類、管理類、安全保護類、研究開發類等;增加分電壓等級核定有關規定。
第三,推進監審規範化,增加並明確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的項目,明確電動車充換電服務等輔業三產成本、抽水蓄能、電儲能等成本不得計入,獨立核算的售電公司成本不計入,同時進一步明確企業信息報送要求、程式,以及失信懲戒等規定。
在上述修正的同時,在電網投資大幅增長、電量增速趨緩的背景下,《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的費用上限設定將有效遏制電網投資成本,而對未實際投入使用、重複建設等不予列入輸配電成本的設定將控制電網過度投資,引導提高投資合理性。此外,輸配電線路折舊年限有2-5年的延長,將導致折舊費用產生約1%的降低,根據上一輪監審周期的結果,預計上述折舊年限的降低將帶來約50億元-60億元左右的輸配電價降低,為2019年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提供來源。
而在儲能方面,預計未來,儲能成本主要用於新能源調峰;一直不屬於輸配電準許成本的範圍,本輪監管周期特別提出表明新能源消納的調峰成本不可能由全民買單,下一步將根據“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推動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建設,為煤電、氣電、水電甚至核電參與深度調峰制定市場化機制,進一步推動儲能行業良性發展。
談到細分領域中,《辦法》明確電動車充換電服務等輔業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意味著國家電網的泛在電力物聯網業務缺乏明確盈利模式。在輸配電收入不斷降低的背景下,國家電網必須加快轉變盈利結構,通過資本運作、公司結構治理、商業模式塑造等手段儘快實現其金融、電商、電動車等競爭性業務的發展,以彌補壟斷業務利潤降低造成的資產收益率下降。
同時,推進監審精細化。進一步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及審核方法。將輸配電定價成本細化為省級電網、區域電網和專項工程三類輸電定價成本;細化其他運營費用,分為生產經營類、管理類、安全保護類、研究開發類等;增加分電壓等級核定有關規定。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辦法》的修訂完善,有利於加強輸配電成本監審,為進一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和電力市場化創造重要條件;同時,有利於完善並細化成本監審審核方法,改進對電網企業成本監管;其次,有利於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引導電網合理投資、加強內部管理和降本增效;此外,還有利於規範成本監審行為,促進成本監審更加客觀公正、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