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於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的相關規定,為縱深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輸配電價體系,經商國家能源局,我們制定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於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試行過程中如遇相關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
附屬檔案:
1.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2.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3.關於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的核定。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是指電網企業提供跨省跨區專用輸電、聯網服務的價格。
第三條 核定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科學、規範、透明定價。以制度、規則、機制建設為核心,轉變政府價格監管方式,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規範政府定價程式,推進定價成本信息公開,制定合理的輸電價格。(二)堅持激勵約束並重。強化監管,嚴格開展成本監審,合理確定專項工程收益。既要激勵電網企業主動加強管理、降低經營 成本,又要約束電網企業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率。(三)堅持促進電力平衡充分發展。通過科學的價格機制,發揮中西部地區能源優勢,保障東部地區能源安全供應,實現電力平衡發展。推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建設,提高電力基礎設施利用效率,增強清潔能源消納能力,促進電力資源在更大範圍最佳化配置。
第四條 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實行事前核定、定期調整的價格機制,監管周期暫定為三年。為與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改革銜接,首個監管周期為 2018-2019 年。
第二章 輸電價格的計算方法
第五條 新投產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按經營期電價法核定。經營期電價是指以彌補合理成本、獲取合理收益為基礎,考慮專項工程經濟壽命周期內各年度的現金流量後所確定的電價。其中:運維費率按不高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6〕2711 號)新增資產運維費率標準的 80%確定;投資和設計利用小時按政府主管部門批覆的項目核准檔案確定;資本金收益率、銀行貸款利率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核價參數確定;還貸年限按 20 年計算;項目經營期限按 30年計算,形成的固定資產按項目經營期限計提折舊費。
第六條 建立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以成本監審結果為基礎,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有關參數,定期評估,科學合理確定收益並調整輸電價格。 其中:歷史運維費、折舊費、輸電量等以成本監審結果為準。監管周期內,運維費率、銀行貸款利率等參照新投產專項工程核價參數確定;輸電量按設計利用小時確定;資本金收益率,實際利用小時達到設計值 75%的,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核價參數確定,實際利用小時達不到設計值 75%的,資本金收益率可適當降低。
第七條 多條專項工程統一運營的,電網企業應按工程項目逐條歸集資產、成本、收入,暫無法歸集的應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合理分攤。多條專項工程統一運營並形成共用網路的,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價。
第三章 輸電價格形式
第八條 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形式按功能確定,執行單一制電價。對於參與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增量現貨交易的電量,可在基準輸電價格基礎上適當核減。
第九條 以聯網功能為主的專項工程按單一容量電價核定,由聯網雙方共同承擔。容量電費分攤比例以本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聯網雙方平均最大負荷為基礎,結合工程最大輸電能力確定,客觀反映兩端電網接受備用服務的效用。
第十條 以輸電功能為主的專項工程按單一電量電價核定。
第四章 輸電價格調整機制
第十一條 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變化,應在監管周期內對輸電價格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二條 監管周期內新增跨省跨區專項工程投資、輸電量變化較大時,應在監管周期內對輸電價格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三條 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調整,應與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和區域電網輸電價調整相銜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