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建立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決定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貫徹中發[2015]9號檔案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

頒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實施工作,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和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國資委、法制辦等部門制定,並經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電力專題)審議通過的6個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檔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

檔案內容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 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有關要求,理順電價形成 機制,現就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 電價體系,形成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滿足電力市場需要的輸配電 價形成機制。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 則,核定電網企業準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明確政府 性基金和交叉補貼,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健全對電網 企業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改進管理,降低成本,提 高效率。

二、基本原則

試點先行,積極穩妥。輸配電資產龐大,關係複雜,歷史遺 留的問題很多,各地情況千差萬別,要堅持試點先行、積極穩妥 的原則,在條件相對較好、矛盾相對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區 先行開展試點,認真總結試點經驗,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確保改 革平穩推進。

統一原則,因地制宜。輸配電價改革要遵循中發〔2015〕9 號檔案要求,在國家統一指導下進行,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2益”原則,核定電網企業準許總收入和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改 變對電網企業的監管方式。同時,考慮到各地區實際情況,允許 在輸配電價核定的相關參數、總收入監管方式等方面適當體現地 區特點。

完善制度,健全機制。電價改革,要制度先行。需要制訂和 完善輸配電成本監審、價格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對電網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制度和辦法要明確、具體、可操作。

突出重點,著眼長遠。輸配電價改革的重點是改革和規範電 網企業運營模式。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 不再以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價差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在輸配電價 核定過程中,既要滿足電網正常合理的投資需要,保證電網企業 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強成本約束,對輸配電成本 進行嚴格監審,促進企業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研 究制定具體試點方案時,要著眼長遠,為未來解決問題適當留有 餘地。

三、主要措施

(一)逐步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範圍。在深圳市、內蒙古 西部率先開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將安徽、湖北、寧夏、 雲南、貴州省(區)列入先期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範圍,按“準許 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電網企業準許總收入和輸配電價。凡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地區,直接列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 範圍。鼓勵具備條件的其他地區開展試點,儘快覆蓋到全國。 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工作主要可分為調研摸底、制定試點方案、 3 開展成本監審、核定電網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四個階段。鼓勵試 點地區在遵循中發〔2015〕9 號檔案明確的基本原則基礎上,根 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市場需求,積極探索,勇於創新,提出針對性 強、可操作性強的試點方案。試點方案不搞一刀切,允許在輸配 電價核定的相關參數、價格調整周期、總收入監管方式等方面適 當體現地區特點。

(二)認真開展輸配電價測算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家發展改 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發 改價格〔2015〕1347 號),紮實做好成本監審和成本調查工作。 其中,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組織對各試點地區開展輸配電定價成 本監審。各試點地區要配合做好成本監審具體工作,嚴格核減不 相關、不合理的投資和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同步開展成本調查, 全面調查摸清電網輸配電資產、成本和企業效益情況。在此基礎 上,以有效資產為基礎測算電網準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 價。試點地區建立平衡賬戶,實施總收入監管與價格水平監管。 非試點地區研究測算電網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為全面推進電價 改革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三)分類推進交叉補貼改革。結合電價改革進程,配套改 革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逐步減少工商業內部交叉補貼, 妥善處理居民、農業用戶交叉補貼。過渡期間,由電網企業申報 現有各類用戶電價間交叉補貼數額,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 通過輸配電價回收;輸配電價改革後,根據電網各電壓等級的資 產、費用、電量、線損率等情況核定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測算 4 並單列居民、農業等享受的交叉補貼以及工商業用戶承擔的交叉 補貼。鼓勵試點地區積極探索,採取多種措施保障交叉補貼資金 來源。各地全部完成交叉補貼測算和核定工作後,統一研究提出 妥善處理交叉補貼的政策措施。

(四)明確過渡時期電力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政策。已制定 輸配電價的地區,電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輸配電價執行;暫未 單獨核定輸配電價的地區,可採取保持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 即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調整多少,銷售電價調整多少,差價不變。

四、組織實施

(一)建立輸配電價改革協調工作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會 同財政部、國資委[微博]、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輸配電價改革 專項工作組。專項工作組要定期溝通情況,對改革涉及的重點難點問題充分討論,提出措施建議。

(二)加強培訓指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對各地輸配電價 改革的指導,統一組織成本監審,審核試點方案和輸配電準許收 入、水平,對試點效果及時總結,完善政策。同時,組織集中培 訓、調研交流,提高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業務能力,為順利推進改 革奠定基礎。

(三)正確引導輿論。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改革方向,在中發〔2015〕9 號檔案框架內加強輸配電價改革宣傳和政策解 釋工作,靈活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 共識,穩定預期,在全社會形成推進改革的濃厚氛圍。

(四)夯實工作基礎。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與電力投資、運行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等部門的合作,充分聽取各方 意見,集中力量做好改革試點工作。加強上下溝通,健全信息溝 通機制,對在方案研究、成本監審、電價測算等過程中遇到的重 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反映。電網企業要積極配 合輸配電價改革工作,客觀真實提供輸配電成本監審和價格核定 所需的各種財務報表、資產清單等,主動適應輸配電價改革要求, 改進核算方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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