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是指由評估機構證明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認證活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管理,促進我國軟體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估機構是指經依法設立的從事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認證機構。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實行統一評估制度。

第五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國務院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負責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的有關產業政策及行業管理。

國家認監委會同信息產業部制定和發布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基本規範和相關技術規則,並共同對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從事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評估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准,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從事批准範圍內的評估活動。

第七條 設立評估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有符合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和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四)有10名以上具有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師資格的專職認證人員(其中至少一名為主任評估師資格)。

第八條 評估機構的申請和批准程式:

(一)設立評估機構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檔案;

(二)國家認監委受理申請後,應當將申請人的相關材料通報信息產業部,並徵求信息產業部意見;

(三)國家認監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和信息產業部意見,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檔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憑國家認監委的批准檔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國家認監委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的名錄,並書面通報信息產業部。

第九條 在境內已經開展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公布後9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從事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評估師資格並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評估活動。

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具體負責評估師的註冊工作,並會同信息產業部指定的專業機構制定評估師指定培訓課程的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 評估師分為實習評估師、評估師和主任評估師。

第十二條 申請評估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一個評估機構從事專職或者兼職工作;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經評估師指定課程的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四)評估師至少有5年信息系統、軟體項目管理和軟體工程經歷, 並取得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資格,在申請前2年內參加過不少於2次軟體能力成熟度評估;

(五)主任評估師至少有10年信息系統、軟體項目管理和軟體工程經歷,並取得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資格,在申請前2年內參加過不少於2次軟體能力成熟度評估(其中至少擔任1次評估組組長)。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軟體過程及能力成熟度評估指南》及相關評估基本規範、技術規則開展評估活動,並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可信性負責。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建立推薦、聘用、管理、保持與提高評估人員業務能力的程式,評估人員僅代表評估機構提供評估服務。

第十五條 任何從事軟體開發的法人、組織和個人可以自願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

評估的用途可以包括企業內部軟體過程能力改進、契約供應商的選擇,以及軟體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

國家在軟體產品政府採購及國家信息系統工程項目招標時,優先選擇軟體能力達到規定成熟度等級的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會同信息產業部採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評估企業徵求意見,對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進行抽查,要求評估機構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等方式,對其遵守條例和貫徹產業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對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有效性進行年度分析和評價,並向國家認監委提出評估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向信息產業部備案,信息產業部對涉及商業秘密的備案內容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註冊的,應當向國家認監委備案。

第二十條 信息產業部將依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對軟體能力評估技術的研究、推廣和套用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一條 軟體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收費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和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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