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目標
1、通過政策引導,鼓勵資金、人才等資源投向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進一步促進我國信息產業快速發展,力爭到2010年使我國軟體產業研究開發和生產能力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並使我國積體電路產業成為世界主要開發和生產基地之一。
2、鼓勵國內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努力開拓兩個市場。經過5到10年的努力,國產軟體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有大量出口;國產積體電路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有一定數量的出口,同時進一步縮小與已開發國家在開發和生產技術上的差距。
產業政策
國務院印發的《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檔案中,制定了軟體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其中:
投資政策
(一)儘快開闢證券市場創業板。軟體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凡符合證券市場創業板上市條件的,應優先予以安排。
(二)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及人才優勢的軟體企業,在資產評估中無形資產占淨資產的比例可由投資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軟體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經審核符合境外上市資格的軟體企業,均可允許到境外申請上市籌資。
稅收政策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對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外,均可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軟體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出口政策
軟體出口納入中國進出口銀行業務範圍,並享受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同時,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應提供出口信用保險。
軟體產品年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的軟體企業,可享有軟體自營出口權。
根據重點軟體企業參與國際交往的實際需要,對企業高中級管理人員和高中級技術人員簡化出入境審批手續,適當延長有效期。具體辦法由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採取適應軟體貿易特點的外匯管理辦法。根據軟體產品交易(含軟體外包加工)的特點,對軟體產品出口實行不同於其他產品的外貿、海關和外匯管理辦法,以適應軟體企業從事國際商務活動的需要。
鼓勵軟體出口型企業通過GB/T19000—IS0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該認證分為5級,最高級別為5級,有不同的獎勵資金。其認證費用通過中央外貿發展基金適當予以支持。
申請材料
重點軟體企業認定
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提交的材料:
(1)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申報時攜帶原件);
(3)自主開發或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4)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人員配置表;
(5) 軟體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申報時攜帶原件);
(6) 獲得國家級、部級獎勵的證書複印件;
(7) 產品占有市場的詳細資訊及附屬檔案;
(8) 軟體企業出口情況;
(9) 系統集成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及複印件;
軟體企業認定
1、《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所填信息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的承諾書;
4、企業開發及經營的軟體產品列表(包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體產品),以及企業主營業務中擁有軟體著作權或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5、企業擁有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與用戶簽訂的上年度契約金額最大的兩個信息技術服務契約(協定);
6、申請認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勞動契約簽訂情況說明以及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社保網上申報系統截屏或支付社保中心的銀行付款憑證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證明);
7、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且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申請認定年度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企業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和企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專項審計(鑑證)報告、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和境內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鑑證)報告;
8、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契約,企業主要經營管理制度檔案列表等;
9、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證書或CMM/CMMI評估證書,或建立符合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和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需求規格說明書、測試報告、用戶手冊等過程文檔記錄;
10、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市經信委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 關於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
對2011年1月1日後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在財稅[2012]27號檔案所稱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布前,凡符合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可依照原認定管理辦法申請享受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的減免稅優惠。在《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公布後,按新認定管理辦法執行。對已按原認定管理辦法享受優惠並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新認定管理辦法條件的,應在履行相關程式後,重新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