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封鎖

軍事封鎖屬於成語,意思是國際法名詞。一國或數國以武力(主要為海軍)割斷某一國的對外聯繫的措施。分戰時封鎖和平時封鎖。

詞語注音

詞語】:軍事封鎖
注音】:jūn shì fēng suǒ

詞語解釋

【釋義】:國際名詞。一國或數國以武力(主要為海軍)割斷某一國的對外聯繫的措施。分戰時封鎖和平時封鎖。

簡介

封鎖(英語:Blockade,BLOC),或譯為阻絕、軍事封鎖等。原出於漢語,本義為加鎖、封閉。[1][2][3]後被轉用於軍事,現代也用於資訊安全等其他方面。
封鎖的目的,在以運用各種軍事手段圍困敵國的交通、運輸與補給,以切斷其經濟,消滅敵人的意志。在過去,被視為是攻城戰的其中一種方式;現在除了陸上和海上封鎖外,空中封鎖、通信封鎖(如切斷海底網路電纜)也是封鎖手段之一。
軍事封鎖不一定具有國際法效力,如中國抗日戰爭時,大日本帝國對中華民國的封鎖,但禁運和經濟制裁則具備。

軍語簡釋

《國軍軍語釋要》中解釋為:“一、配備兵力控制要隘,遮斷或關閉敵方向我之通道,以防敵向我之攻擊襲擾。二、為作戰手段之一。如交戰國為戰略或政略經略上之目的,以武力控制敵國海岸之全部或一部。”[4][5]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語》解釋為:“以兵力、火力和障礙物控制某一地區或地點,不讓敵人通過,切斷其內外聯繫的作戰行動。有地面封鎖,海上封鎖、空中封鎖等。”[6]

封鎖制度的分類

以效力區分

紙上封鎖(paperblockade),或譯為擬制封鎖、寬鬆封鎖等。即一種外交宣示,宣告某地已成為本國封鎖的禁地,但不真正的派遣海軍實行封鎖,西元17世紀至19世紀的封鎖多屬此類,但此種封鎖對交戰國和持中立立場國均會造成困擾,1805年的特拉法加海戰是其中著名例子之一。
和平封鎖(Pacificblockade),或譯為平時封鎖,指一國或多國在非戰時對他國的港口派遣軍事力量進行實質封鎖,禁止其船隻進出,以迫使被封鎖國進行談判或回應。1827年的納瓦里諾海戰即是最早的和平封鎖,但真正意義上的無戰事和平封鎖,是在1837年,英國對新格拉納達共和國的封鎖,其迫使了該國釋放了英國領事。

以封鎖方式區分

空中封鎖(airblockade):即以空軍力量,積極的進行戰鬥行動,封鎖並孤立或限制敵方的手段,主要以機場或交通樞紐為主。
海上封鎖(seablockade):即狹義的軍事封鎖,屬於國際法中的《海戰法》(TheLawofNavalWarfare)第632條a款規定之交戰行為。[7]

相關術語

遠距離封鎖(long-distanceblockad)
戰略封鎖(strategicblockade)
商業封鎖(commercialblockade)
對內封鎖(blockadeinwards)
對外封鎖(blockadeoutwards)
布雷封鎖(blockadebymine)
岸炮封鎖(blockadebycoastalartilleryfire)
封鎖用沉船(blockship)
近接封鎖(closeblockade)
資訊封鎖(informationblockade)
潛艦封鎖(submarineblock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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