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一般由國家或政治集團及其軍隊制定,以法律、法令、條令、條例、規則、章程等規範性檔案予以規定和頒行。軍制是國家或政治集團的一項基本制度,屬於上層建築,反映一定階級的意志,為一定階級的利益服務。它的制定和發展,受社會政治制度、經濟條件、科技水平和戰爭局勢、戰略方針、武器裝備、軍事理論、戰爭實踐以及民族特點、歷史傳統 、地理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其基本功能在於從組織制度、運作制度和法制上,保障國家或政治集團掌握和發展軍事實力與潛力,以便有效地準備與實施戰爭。
“軍制”一詞,在中國首見於戰國時期。《荀子· 議兵》:“臨武君曰:善!請問王者之軍制?孫卿曰:將死鼓,馭死轡,百吏死職,士大夫死行列。”《呂氏春秋·節喪》:“引紼者左右萬人以行之,以軍制立之,然後可。”以後,歷代使用此詞,含義均屬軍事方面的制度。南宋起,“兵制”一詞盛行,但“軍制”、“兵制”兩詞並用,含義相當。清末以後,多用“軍制”一詞。
軍制在世界上已有五六千年的歷史。它隨著階級、國家及軍隊的產生而產生,並隨之發展而發展。
歷史發展
在原始社會,沒有階級、國家和軍隊,也沒有軍事制度。部落間發生衝突,部落成員均按照傳統習慣自動參加。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氏族制度逐漸解體,“部落對部落的戰爭,已經開始蛻變為在陸上和海上為攫奪家畜、奴隸和財寶而不斷進行的搶劫,變為一種正常的營生”(《馬克思恩格斯選集 》第4卷第104頁),出現了“軍事民主制”、“軍事首長”和“進行戰爭的組織”,可視為軍制的萌芽。
進入奴隸社會,隨著國家和軍隊的建立,原始社會的軍事習慣逐漸失去作為行為規範的作用,代之而起的是奴隸主階級的國家政權制定或認可的軍事制度。這些制度,適應了奴隸主階級強化國家機器的需要,代表著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約於公元前第4千紀至前6世紀初,古代埃及、蘇美爾、阿卡德、烏爾、巴比倫、西臺、亞述、烏拉爾圖、印度等早期奴隸制國家,建立了維護奴隸主階級利益的軍事制度。如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中,已有軍人為王服役、奉王命出征、領取份地、保持家庭財產、違法懲處等方面的規定。公元前6世紀~公元5世紀,波斯、希臘、羅馬等奴隸制國家,對軍隊的編組、訓練、管理和補充等,都規定了一些具體的制度。如波斯帝國國王大流士一世確立貴族在軍隊中的領導地位,建立軍隊的編組、補缺、檢閱等制度,並劃分軍事區。羅馬執政官G.馬略進行軍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募兵制,募集公民自願入伍,由國家提供裝備和薪餉,服役16年,退役後分給土地。同時還建立了嚴格的軍事訓練制度和軍紀。
歐洲進入封建社會後,國家及其軍隊主要受封建領主和宗教神權控制。由於經濟、政治和軍事上的割據,戰爭連綿不斷,政權頻繁更迭,軍事制度長期處於混亂不一、動盪多變的狀態。早期,封建制國家主要採取民軍制,軍隊多以民軍形式出現,其核心是由騎兵扈從隊組成的君主的親兵,專事戰爭和掠奪。隨著封建采邑制度的發展,騎士充役制逐漸盛行。後期,隨著經濟進一步發展,城市興盛,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萌芽,封建割據狀態逐步消除,中央集權國家相繼建立,騎士充役制走向衰落,封建領主的軍隊被國家統一的常備僱傭軍取代。常備僱傭軍主要靠招募和僱傭外籍人員。15世紀以後,隨著金屬管形火器大量裝備軍隊,步兵迅速發展,炮兵開始出現,連、營、團、旅成為軍隊常設的編制單位,軍隊制度和服裝逐漸統一,軍事訓練更加嚴格並逐步制度化,軍隊普遍靠嚴酷的軍法和嚴厲的監督制度實施控制和管理。
從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開始,世界上一些國家相繼進入資本主義社會。為適應對內鞏固政權、對外擴張和海外殖民的需要,各資本主義國家大力發展軍隊,進行軍事改革,使軍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逐步廢除僱傭兵制,實行普遍徵兵制(義務兵役制),建立由國家供養的常備軍;改革軍事指揮體制,創立總參謀部,提高對軍隊的指揮和控制效能;分設陸軍部和海軍部,建立近代陸軍和海軍;陸軍,除步兵和騎兵外,炮兵和工程兵也發展成為獨立的兵種,部隊出現師、軍等編制單位和編制不固定的集團軍;海軍,完成木製帆纜戰船向蒸汽裝甲艦的過渡,開始裝備大口徑、遠射程的線膛火炮,並由艦隊、基地和海軍陸戰隊組成海上作戰體系;軍隊實行正規化,採用統一的編制、制式的軍服和定型的裝備,執行統一的紀律和訓練制度;建立統一的供給體制,成立相對固定的後方勤務機關。
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20世紀上半葉,現代工業和科學技術的新成果大量套用于軍事,戰爭規模擴大,先後發生兩次世界大戰,引起軍事制度的一系列巨大變化。在武裝力量構成上,一般以軍隊為主體,實行常備軍和後備力量相結合、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武裝組織相結合的體制;在常備軍結構上,空軍出現,許多國家逐漸形成陸軍、海軍、空軍三個軍種,有的國家還建立防空軍、戰略火箭軍等軍種,使軍隊能夠在陸地、水面、水下、空中遂行作戰任務;在軍隊領導指揮體制上,逐漸形成作戰指揮和行政領導合一的或分立的兩種體制;在兵役制度上,實行徵兵制、募兵制或徵募結合制;在動員制度上,擴大武裝力量動員,發展經濟動員,改進局部動員和總動員(全面動員)制度,健全動員機構。此外,許多國家的國防經濟管理制度、民防制度和國防教育制度等均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和發展。各項軍事制度進一步法律化。
馬克思主義誕生後,隨著無產階級革命鬥爭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產生了體現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利益與意志的軍事制度。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蘇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及其以後誕生的一系列社會主義國家,都建立和發展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軍事制度。
中國歷史悠久,疆土遼闊,民族眾多,戰事頻繁,歷代軍事制度內容豐富,形式獨特。
據甲骨文、金文和《尚書》、《周易》等記載,夏、商、西周三代,已確立並發展了體現奴隸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軍事制度。作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王(天子),同時也是最高軍事統帥。輔佐王的奴隸主貴族大臣,平時掌管民事,戰時統兵打仗。軍隊中出現武職人員,如商代的“馬”、“亞”、“射”、“戍”等。王直接擁有強大的王族軍隊、王室軍隊,並有權調遣諸侯軍隊、方國軍隊。士卒主要由奴隸主和平民充當,平民平時務農,戰時為兵,奴隸隨軍服雜役。軍隊逐漸發展為以車兵為主,最大編制單位由旅發展到師。武器裝備主要有兵車、弓、矢、戈、矛、刀、盾、護甲等,以青銅兵器為主,兼用木、石、骨制兵器,並有了武器裝備管理制度。對作戰人員,採取重賞重罰的制度,如“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尚書·甘誓》)。
春秋時期,奴隸制逐漸解體,封建制逐漸興起,軍事制度發生相應的變化。周王室衰微,諸侯、卿大夫的勢力增強、軍權增大,“禮樂征伐自天子出”逐漸變為 “自諸侯出”,“自大夫出” (《論語·季氏》)。車兵仍是主要兵種,每輛戰車配有甲士和徒卒。有的諸侯國及邊陲少數民族建立步兵,南方的楚、吳、越等國還建有一定規模的舟師。各諸侯國軍隊體制編制不盡相同,多與社會居民組織相結合。如齊國,與5家為軌、10軌為里等相結合,軍隊以5人為1伍、10伍(50人)為1小戎進行編組,最高編制單位為軍,每軍約1萬人。中後期,晉、魯、鄭、楚等國在改革田制的基礎上,“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賦”、“量入修賦”(《左傳》僖公十五年、成公元年、昭公四年、襄公二十五年)等,擴大兵員和軍賦來源;廢除奴隸不能充當甲士的限制,開始出現郡縣徵兵制;車兵地位逐漸下降,步兵地位逐漸上升;文武開始分職。
戰國時期,封建制逐漸確立。封建經濟的產生與發展,鐵兵器和拋射兵器被廣泛採用,大規模兼併戰爭不斷進行,戰爭由平原擴展到山地,加速了軍事制度的變革。各諸侯國獎耕戰、尚首功、修賦稅、明法度,力爭富國強兵,出現一系列反映新興地主階級利益和意志的軍事制度。如剝奪私屬武裝,建立統一的軍隊,國君直接掌握軍隊徵調大權,實行憑璽印、符節命將發兵的制度;國君之下,設將、相分管軍隊和政府,軍隊設專職武官,文武明顯分職;建立獎勵軍功的軍功爵制;步兵成為主要兵種,騎兵有較大發展,楚、秦等國舟師較為發達 ;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 ,魏、齊、秦等國還實行募兵制,徵募的對象主要是農民,農民成為軍隊的主要成分。
自秦統一中國(公元前221),到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歷代封建王朝都根據自身特點,建立與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相適應的軍事制度。在軍事領導體制上,確立皇帝的最高統帥地位,以輔佐皇帝的宰相為核心,組成最高軍事決策集團,設定中央軍事行政和軍事指揮機構,運用發兵權、統兵權與用兵權分離的機制,並通過監軍制度和強幹弱枝的軍事措施,建立軍權高度集中於皇帝的體制。在武裝力量體制上,逐漸形成以中央軍(包括皇室親軍、京師衛戍部隊和軍事要衝駐屯部隊)為主體,中央軍、地方軍、邊防軍與民眾武裝相結合的體制。在兵役制度上,因勢採取徵兵制、募兵制、世兵制或多種兵役形式相結合的制度,多以農民為軍隊兵員的主要成分。在武器裝備上,宋朝以前仍處於冷兵器時代,從宋朝開始使用火箭、火毬、火槍、火炮等火器 ,逐步進入冷兵器和火器並用時代。各代中央和地方多設立兵器製造與管理機構,嚴格控制兵器的製造和發放,還規定有兵器查驗、維修和授予制度。在兵種結構上,步兵、騎兵為主要兵種,車兵逐步消失;舟師仍在江河、瀕海地區發展,明朝鄭和率船隊“七下西洋”,舟師發展到相當規模;宋、金出現成建制的炮兵──炮手軍,元朝編有炮手萬戶府,明朝組建火器部隊——神機營。在後勤保障制度上,主要依靠中央(戶部)轉餉調粟,統一供應;漢朝以後,還發展了軍屯,隋、唐府兵及元、明軍隊還採取自備資糧和屯種自給等制度;在中央和北部、西北部適於牧馬的地區,設有專門的馬政機構,掌管軍馬的牧養、繁衍和購買。在軍事訓練制度上,先後實行過都試製、講武制、團練制、閱視檢查武備制和武學制等。在軍隊管理上,頒行嚴格的軍紀軍律、賞罰條格,軍事制度的許多內容通過律、令、制、詔、格、式等形式頒行, 如秦朝的《傅律》、《敦表律》、《戍律》、《軍爵律》,唐朝的《衛禁律》、《捕亡律》、《擅興律》、《軍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對軍隊的組織編制、校閱當值、番上宿衛、屯田戍邊、兵役軍賦、武官選任、加銜晉級、兵丁揀點、軍隊調發、軍人職守、逃兵懲治、兵要機密、軍需補給、驛站通信、武器製造與配發、廄庫管理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漸演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軍事制度也隨之發生了顯著的變化,武器裝備完成向火器的過渡,軍事組織和管理制度實現向近代的轉變。
在軍事領導體制上,清朝晚期,皇帝仍主要通過軍機處處理軍國重事。1906年,負責軍事行政的兵部改為陸軍部,主管陸軍行政;1910年,建立海軍部,統掌全國海軍。民國時期,南京臨時政府由臨時大總統統率軍隊,設參謀部(後改為參謀本部)掌軍令,設陸軍部、海軍部分掌陸軍、海軍行政。北洋政府時期,增設陸軍訓練總監,掌陸軍教育訓練。1925年,廣州國民政府設軍事委員會,轄參謀部、海軍局、航空局、軍需局、政治訓練部等。北伐戰爭開始,又設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1928年,國民黨政府撤銷軍事委員會,由政府主席兼任國民革命軍總司令,下設參謀本部和訓練總監部,並在行政院內設軍政部掌軍事行政。1932年,重設軍事委員會,由委員長統率全軍,下轄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等機關,並指導行政院的軍政部、海軍部和航空委員會。抗日戰爭中,軍事委員會為最高統帥部,統轄中央各軍事機關。1946年,撤銷軍事委員會,成立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下轄陸軍、海軍、空軍及聯合後方勤務等四個總司令部。
在軍隊體制編制上,逐漸形成陸軍、海軍、空軍3個軍種。陸軍:是主要軍種,以步兵為主,並建有騎兵、炮兵、工兵 、輜重兵、通信兵等兵種。清朝晚期,湘軍、淮軍、防軍、練軍以營為基本建制單位,一般按營、哨、隊的序列編制;新軍按鎮、協、標、營、隊、排、棚的序列編制。1912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制定陸軍暫行編制,改行師、旅、團、營、連、排、班的編制序列。1925年,國民革命軍開始編軍,軍以下按“三三制”編制。1929年,規定師為戰略單位,分甲、乙、丙三種,分別轄步兵3個旅(9個團)、3個旅(6個團)、2個旅(4個團),以及數量不等的炮兵、騎兵部隊。1939年,以軍為戰略單位,軍轄3個師(9個團)及一些炮兵、工兵部隊。抗日戰爭結束後,又以整編師為戰略單位,師轄旅、團。1946年,恢復軍,取消旅。中華民國時期,還曾編組過路軍、集團軍、軍團、兵團、戰區、綏靖區等,其編制不固定。海軍:清朝晚期,建成北洋、南洋、福建和廣東水師,以後相繼復沒。中華民國前期,海軍先後編有3~4個艦隊。國民黨政府時期,陸續編成中央、長江、渤海、練習等艦隊和魚雷游擊隊。抗日戰爭初期,為阻止日軍南下,海軍艦船多自沉於長江江陰、馬當等水域。戰後,重建海軍,編3個艦隊。空軍:1911年辛亥革命中,始建飛機隊和航空隊。1913年,北洋政府在北京南苑建立航空學校。1920年後,陸續建立一些航空學校,成立航空處、署、局,編有航空隊。1928年10月,國民黨政府成立航空署。1934年,航空署改名為航空委員會,所屬編有8個航空隊;兩年後,編成9個大隊,共30箇中隊。1946年,航空委員會改組為空軍總司令部,轄4個戰鬥機大隊,1箇中型轟炸機大隊、1個輕型轟炸機大隊,2個運輸機大隊,1個獨立偵察機中隊。
在兵役制度上,清朝晚期、北洋政府時期和國民黨政府初期,主要採用募兵制。1933年,國民黨政府頒布《兵役法》,規定實行徵兵制。兵役分常備、國民兩種。常備兵役又分現役、正役、續役。男子20~25歲應徵入營,服現役3年;期滿退服正役,為期6年,平時在鄉應參加規定的操演,戰時應召回營;正役期滿轉服續役,40歲止,任務與正役同。年滿18~45歲的男子,不服常備兵役者皆服國民兵役,平時按規定訓練,戰時應徵。
在軍事法制上,進一步加強軍事制度的法律化、規範化。從清朝政府、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到國民黨政府,都將軍隊的組織、編制、裝備、軍餉、職能區分和人事制度等,以條令、條例、章程、規則等法律規範的形式加以頒布。
20世紀20年代以後,中國共產黨領導創建和發展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軍事制度。這一制度,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階段獲得重大的發展。它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革命戰爭和軍事建設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毛澤東軍事思想的重要體現,是毛澤東等無產階級革命家、軍事家和廣大指戰員、廣大人民民眾智慧和經驗的結晶。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建軍伊始,就制定了中國工農紅軍的組織體制和編制,建立了人民軍隊的一系列制度。隨著武裝鬥爭的發展和革命根據地政權的建立,人民武裝力量體制逐步形成,各項軍事制度不斷發展,並通過蘇維埃政府的法律、法令和中國工農紅軍的條令、條例、章程等形成定製。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有關人民武裝力量建設和革命根據地軍事建設的制度進一步得到完善。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創建的軍事制度主要包括:確立中國共產黨對武裝力量的絕對領導制度,在中共中央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在軍隊各級建立黨的組織,設定政治委員或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在團以上部隊設立政治工作機關,在各革命根據地實行黨政軍一體化的領導體制;建立和發展主力部隊、地方部隊和民兵“三結合”的人民武裝力量體制;逐步統一軍隊的體制編制,建立和完善軍隊的政治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和管理教育制度;實行志願兵役制,實行全黨動員、全民動員,廣泛發動和組織民眾參軍、參戰、支援前線、擁軍優屬等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保證了人民武裝力量的發展壯大和人民革命戰爭的不斷勝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隨著社會的發展,根據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條件,在繼承戰爭年代形成的軍事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和改革、完善國家的軍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軍事制度。國家及軍隊還頒行一系列軍事法律、軍事法規(軍事行政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行政規章)等,軍事制度進一步規範化、法律化。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階段建立和發展的軍事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和健全國家的軍事領導體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國防方面的職權;逐步形成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相結合的人民武裝力量體制;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和志願兵相結合、民兵和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建立戰爭動員制度、國防經濟管理制度、武器裝備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制度和國防教育制度;發展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諸軍種、兵種合成體制,不斷改革體制編制,健全教育訓練和科研體制,完善政治工作制度,改進後勤保障體制,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條令、條例和管理制度。這些軍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實施,有力地保證了國防建設、軍隊建設的順利進行和作戰及其他任務的勝利完成。
基本內容
軍制的基本內容 軍事制度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其內容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現代軍事制度,為適應現代戰爭的需要,保障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全面開展,以及戰爭的充分準備和順利實施,涉及的領域極其廣泛,內容極為豐富,主要有:
軍事(國防)領導體制 即國家或政治集團領導軍事(國防)建設,指揮和管理武裝力量的組織系統和領導制度。主要包括最高統帥、軍事決策機構、軍事行政機構、軍事指揮機構、軍事協調機構、軍事法制機構、軍事諮詢機構、軍事監察機構和各級地方軍事機構的設定、職權區分、相互關係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國家統治階級或政治集團高度集中地控制軍權,平時對軍事建設和各個領域的戰備活動實施有效的領導,戰時對各種武裝組織的作戰和各個領域支持戰爭的活動實行統一的指揮。
武裝力量體制 即國家或政治集團關於武裝力量整體結構的制度。主要包括武裝力量的構成及各種武裝組織的規模、編組、任務區分和相互關係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國家或政治集團建設和發展各種武裝組織,並形成整體力量,使它們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能和執行任務。
軍隊組織體制編制 即關於軍隊或軍隊建制單位的整體結構和具體編組的制度。主要包括軍隊領導指揮系統、戰鬥部隊系統、戰鬥保障部隊系統、後勤保障系統、院校與科研系統的設定、編組、任務區分和相互關係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軍隊的人員和武器裝備有效結合,各級各類組織有機構成,使軍隊能夠形成整體作戰力量。
軍隊各項工作制度 即關於軍隊組織實施各項事務和活動的制度。主要包括軍隊的軍事訓練、政治工作、人事管理、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後勤保障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軍隊堅持既定的政治方向,建立正規的秩序和嚴格的紀律,協調內外關係,正常地開展各項工作,有效地造就和使用人才,提高官兵的軍政素質,培養優良的戰鬥作風,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後備力量建設制度 即關於軍隊有效獲得充足後備兵員的制度。主要包括各種預備役(後備役)部隊、人員和民兵的編組、裝備、教育訓練、管理、保障、儲備、發展等制度,以及學生參加軍事訓練的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平時有效地提高后備兵員的素質、組織程度和戰備水平,戰時滿足補充和配合軍隊作戰的需要。
兵役制度 即國家關於公民參加武裝組織或在武裝組織以外承擔軍事任務、接受軍事訓練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服現役、服預備役、接受軍事訓練、承擔軍事任務和軍人優撫等的制度,以及各級兵役機構的設定、任務區分、相互關係等的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現役部隊人員的補充和更新、後備兵員的訓練和儲備,以滿足平時武裝力量建設的需要,建立戰時武裝力量動員的基礎。
國防經濟管理制度 即國家關於領導和管理國防經濟活動的組織系統和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國防經濟各層次各部門的組織體制和管理制度,物資儲備體制,軍費分配和使用制度等。其基本功能是保證從物力、財力上支持國防建設,不斷增強軍事實力和潛力,並在必要時將國民經濟迅速轉入戰時軌道,滿足進行戰爭和基本民用的需求。
武器裝備管理制度 即國家關於領導、管理、發展武器裝備的組織系統與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武器裝備發展的預測、論證、決策和規劃制度,武器裝備的研製、試驗、定型、生產、採購、申請 、補充、動用、封存、保管、維修、轉級、退役、報廢和技術革新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 ,以及武器裝備領導 、管理 、協調機構的設定 、任務區分和相互關係等的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充分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國防科學技術,改進和更新武器裝備,提高武器裝備的作戰性能。
國防教育制度 即國家為適應國防的需要,對公民的觀念、品德、智力和體質等有計畫地施行教育訓練的制度。主要包括通過政府 、軍隊、學校、企事業、鄉鎮、社會團體和家庭,開展國防思想教育、軍事訓練、軍事體育活動等的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接受國防教育和訓練,增強國防意識,具有良好的體質,掌握基本的軍事知識與技能。
民防制度 亦稱人民防空制度( 簡稱人防制度)、民眾防衛制度。即國家關於組織民眾與敵方空襲作鬥爭的制度。主要包括各級民防機構及專業隊伍的設定與任務區分,民防計畫的制訂與實施,民防設施的建設與管理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戰時組織居民隱蔽、疏散,對付敵方空襲和消除敵方空襲後果,平時組織居民應付各種災害,保護居民、經濟設施及其他重要目標的安全,恢復和維持正常的工作 、生產、社會生活秩序。
戰爭動員制度 即國家關於採取緊急措施,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統一調動人力、財力、物力為戰爭服務的制度。主要包括武裝力量動員、國民經濟動員、科學技術動員、民防(人防、民眾防衛)動員、政治動員等制度,動員計畫的制訂與實施、動員令的頒布與實施、動員機構的設定與任務區分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在必要時使全國或局部地區(部門)由平時狀態轉為戰時狀態,集中統一地組織和協調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各個領域的行動,把軍事潛力轉化為軍事實力,有計畫地滿足作戰的需要。
軍事法制 即國家關於軍事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和實施的制度。主要包括軍事立法、軍事司法以及軍事法的監督檢查、諮詢服務、宣傳教育等制度。其基本功能是保證各項軍事法律規範的制定和實施,保證國防建設和軍事行動的實施,保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軍事設施,保證軍人以至全體公民遵守法紀,履行國防義務。
制定軍事制度 以國家統治階級或政治集團的利益和意志為出發點。各個國家的軍事制度都反映和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服從並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政治目的。不論軍事組織制度或者軍事工作制度,在本質上都是為了保證各種武裝組織,特別是軍隊,牢牢掌握在統治階級的手裡,按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行事。同時,不同階級所奉行的哲學為制定軍事制度提供世界觀和方法論的指導,道德、宗教、法律也程度不同地影響著軍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制定和改革軍事制度中,始終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無產階級性質和社會主義方向,堅持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事制度。
制定軍事制度 以經濟和科學技術尤其是武器裝備為物質條件。“沒有什麼東西比陸軍和海軍更依賴於經濟前提。裝備、編成、編制、戰術和戰略,首先依賴於當時的生產水平和交通狀況”;“軍隊的全部組織和作戰方式以及與之有關的勝負,取決於物質的即經濟的條件”(《馬克思恩格斯軍事文集》第1卷第12、第17頁)。一個國家的經濟能力和科學技術水平,特別是武器裝備的狀況 ,直接制約著軍事制度的制定。軍事制度必須與經濟條件、科學技術水平,特別是武器裝備的狀況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制定和改革軍事制度中,始終堅持正確處理國防和軍隊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係,平時在服從經濟建設的前提下,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進行國防和軍隊建設,既保證建設一支足以保衛祖國的武裝力量,又不給國民經濟造成過重的負擔,並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時,重視發展科學技術及武器裝備在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並在國防科學技術和武器裝備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改革軍事制度。
制定軍事制度 以國家戰略和軍事戰略為指導思想。軍事制度受國家戰略和軍事戰略的指導和制約,並保證國家戰略和軍事戰略的實現。國家戰略和軍事戰略發生變化,必然引起武裝力量體制、軍隊規模、軍隊組織體制編制等一系列制度的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國家發展戰略和積極防禦的軍事戰略出發,根據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的要求,不斷調整、改革軍隊體制編制,完善“三結合”的人民武裝力量體制,建設諸軍種兵種合成的、常規力量和核力量相結合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
制定軍事制度 以軍事實踐和軍事理論特別是戰爭實踐為重要依據。軍事制度的建立和變革,是為了準備、實施和贏得戰爭,維護國家安全。經過軍事實踐特別是戰爭實踐的檢驗,凡適應戰爭要求的制度就保留和發展,不適應的就廢止。在相對和平時期,隨著科學技術、武器裝備的迅速發展,許多國家都依據歷史經驗特別是戰爭的經驗,通過總結和論證,發展軍事理論,改革原有的軍事制度,制定和推行適應未來戰爭需要的軍事制度。
制定軍事制度 應不斷提高法律化、規範化的程度。軍事制度,是根據一定的原則,通過適當的立法立製程序形成的專門性社會規範。現代,法律化、規範化的軍事制度一般包括三個部分:條件,即規定本制度的適用範圍;規則,即規定應該做什麼,應該怎樣做,禁止做什麼,禁止怎樣做;制裁,即規定違反本制度必須承擔的責任和後果。軍事制度法律化、規範化,是軍事制度建設的重要特點。
此外,制定軍事制度,還要考慮民族特點、歷史傳統、地理環境等因素。
實施軍事制度是制定軍事制度的目的和歸宿。在實施軍事制度中一般遵循以下三個原則:①分類管理,按級負責。軍事制度是分類分系統制定的,而且是分類分系統貫徹實施的。一般按部門、系統進行管理,逐級實施,按級負責。②統一認識,強制執行。軍事制度一旦頒布,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更改或違抗。在貫徹執行軍事制度的過程中,一般都運用各種手段,採取不同方式,教育民眾和官兵按軍事制度規範自己的行動。③嚴格監督,保證實行。軍事制度頒布後,一般都充分發揮各級職能部門的作用,監督本部門、本系統嚴格貫徹執行;同時,運用監督機構,檢查執行情況,保證軍事制度的貫徹落實。
隨著政治 、經濟 、科學技術、武器裝備和現代戰爭的發展,各國都在不斷革新軍事制度。總的趨勢是:根據現代戰爭特別是高技術戰爭的需要,從該國的實際出發,在發展和更新武器裝備的同時,進一步最佳化軍事結構,改革軍隊組織體制編制,健全軍事工作制度,增強軍事實力和潛力;軍事領導指揮體系,在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提高指揮自動化水平的基礎上,繼續精簡機構,減少指揮層次,增大指揮幅度,提高指揮效能和快速反應能力;軍隊將更加注重質量建設,進一步朝精幹、合成、機動、高效的方向發展,快速部署部隊、特種作戰部隊等將得到加強,新的軍種、兵種將陸續產生,參謀諮詢、軍事訓練、裝備技術管理、後勤保障和軍事學術研究體制等將不斷得到發展;快速動員體制、國防教育制度、民防制度和兵役制度等將不斷得到改進和完善;組織、管理、維持 、發展和儲備軍事力量的法律、法令、條令、條例、規章等將更加健全和完善,軍事制度規範化、法律化的程度將進一步提高。
中國軍制
領導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制度是指國家武裝力量統帥權、指揮權的歸屬,國家武裝力量結構,以及兵役制度。武裝力量統率權、指揮權的歸屬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領導,中國共產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軍隊中班有中共黨員,排建有黨小組,在基層連隊設立黨支部,在團以上單位設立黨委。
在軍隊中設立的各級黨委是軍隊中的統一領導和團結的核心:黨委對所屬部隊的一切組織、一切部門、一切人員、一切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部隊的一切重大問題,除緊急情況下可以由首長臨機處置外,都必須先由黨委作出決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進行工作。未經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軍委的授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插手、過問或處理軍隊問題,更不允許擅自調動和指揮軍隊。
中國共產黨禁止除共青團之外的其他任何黨派、政治團體、政治組織在軍隊中建立組織和發展成員;其他組織和團體的成員如果參加軍隊,必須與原來的組織脫離關係;軍隊中,未經黨組織的批准,不允許建立任何性質和形式的小團體、小組織;只有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才能委派軍隊中的各級領導幹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向軍隊委派幹部。
中央軍委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軍事統率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共中央委員會決定。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國家軍事委員會是並列於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高國家機構之一。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根據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武裝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禦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指揮體制
在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人民解放軍設有總部、軍種、兵種、軍區等領導機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設有總隊機關。
人民解放軍實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的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體制。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和總裝備部,既是中央軍委的工作機關,又是全軍軍事、政治、後勤、技術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基本任務是:保障中央軍委關於作戰和建軍的戰略決策和各項方針、政策的實現。
總參謀部
總參謀部是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工作機關,是全國武裝力量軍事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建設和組織指揮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行動,設有作戰部、情報部、通信部、軍訓部、軍務部、兵種部等。
主要任務是:擬訂和組織實施戰略戰役計畫和動員計畫,指揮和實施各軍種、戰區的作戰行動;擬訂和組織實施人民武裝力量建設計畫,掌握軍隊的組織建設、軍事訓練、裝備計畫和行政管理事務。
總政治部
總政治部是管理全軍黨的工作,組織政治工作的最高領導機關,設有組織部、幹部部、宣傳部、保衛部、文化部、聯絡
部、軍事法庭、軍事檢察院和解放軍報社等,轄有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八一電影製片廠等單位。
總政治部的基本任務是:遵照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決議和指示,確定全軍政治工作的方針任務,並指導下級機關執行,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賦予軍隊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總後勤部
總後勤部是負責軍隊物資、衛生、技術、運輸等方面供給的機關。
設有司令部、政治部、財務部、軍需部、衛生部、軍械部、車船部、油料部、基建營房部、軍事交通部、軍需生產部等;轄有20多個部隊、院校、物資供應和科研等各類性質的直屬單位。
總後勤部的基本任務是:計畫和實施全軍後勤工作,制定並監督貫徹後勤工作條令與規章制度,組織全軍後勤教育訓練和科學研究。
總裝備部
總裝備部負責組織領導全軍的武器裝備建設工作,設有政治部、科技委員會、綜合計畫、軍兵種裝備、陸軍裝備科研訂購、通用裝備保障、電子信息基礎、裝備技術合作等部門。
軍種機關
海軍、空軍領導機關是中央軍委領導管理海、空軍的業務部門和海、空部隊的領導機關。基本任務:遵照中央軍委關於海空建設和作戰的方針原則,領導部隊建設和戰備工作。
海軍領導機關:編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裝備修理部,各戰備海區設艦隊。航空兵部單設。
空軍領導機關:空軍領導機關編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航空工程部。
各軍區設空軍機關,受軍區和空軍雙重領導。
軍區機關
軍區是按戰略區域設立的軍隊組織。設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和聯勤部等領導機關,並下轄一定數量的部隊。
軍區主要負責轄區內諸軍、兵種部隊契約作戰的指揮和所屬部隊的軍事訓練、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後勤技術保障,領導轄區內的民兵、兵役、動員工作和戰場建設。
軍區按照所轄軍事區域的大小,分為大軍區,省、自治區軍區,軍分區和人民武裝部。大軍區直屬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轄一定數量的部隊、省軍區(也稱小軍區)和軍事院校。目前有瀋陽、北京、濟南、蘭州、成都、廣州、南京7個軍區。
省軍區
省軍區受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黨委的雙重領導。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事工作,主要是領導預備役、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有的擔負邊防、海防任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設立省軍區、衛戍區和警備區。
全國共有27個省軍區,1個衛戍區(北京),3個警備區(天津、上海、重慶)。
軍分區
軍分區是在地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屬省軍區領導,受省軍區和中共地(省轄市、自治州、盟)委署的雙重領導,負責所在地區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
武裝部
在縣(旗)、大城市的區、部分縣級市設人民武裝部。人民武裝部屬於地方建制,實行地方和軍隊雙重領導。少數邊疆地區的人民武裝部屬軍隊建制,由現役軍人組成。
武警體制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隸屬於國家公安系統。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雙重領導。各級武警內衛部隊受當地政府和上級武警領導機關領導。武警邊防部隊、消防部隊和警衛部隊,歸公安部門領導。
武警水電部隊、黃金部隊和交通部隊,業務上分別歸公安部和國土資源部、國家冶金管理總局、交通部領導。
武警森林部隊實行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以林業部門為主、中央和地方領導以地方為主的管理體制。
邊防、消防、警衛、水電、黃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工作,均接受武警總部的指導,編制序列與內衛部隊大體相同。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自己的服裝式樣、識別標誌和軍銜等級,其內務制度、紀律要求、佇列基礎訓練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則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有關條令、條例和規定。
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國家關於公民參加武裝組織或在武裝組織之外承擔軍事任務、接受軍事訓練的制度。
中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公民有義務服兵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22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義務兵在部隊服役,是為國家盡義務。國家對義務兵家屬實行優待政策。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2年。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可以改為志願兵。
民兵是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預備役是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
義務兵和志願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28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為基幹民兵;其餘18歲至35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為普通民兵。
未服過現役的基幹民兵,18-20歲間,應參加30-40天軍訓;專業技術民兵訓練時間按照實際需要適當延長。
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民兵組織中進行,或者單獨進行。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3-6個月軍事訓練。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學生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