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困難救助制度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補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對城鄉困難居民因病、因災以及子女求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給予臨時性、應急性生活救助。臨時困難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對低收入生活困難民眾實施臨時救助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舉措,必須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臨時救助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加大投入,確保臨時救助工作順利推進。要積極動員、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多層次、多途徑地緩解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二)堅持城鄉統籌、協調推進的原則。要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區別情況,在城市、農村共同推進臨時救助工作。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救助對象範圍和救助標準、救助方式。要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專項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機銜接,切實發揮綜合救助效應。
(三)堅持制度保障、規範管理的原則。要制訂完善臨時救助的各項政策措施,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各種有效的規範化管理方式,使臨時救助工作逐步實現制度化、規範化。
(四)堅持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原則。臨時救助是一項“救急救難”的工作,必須根據這一特徵,明確一定時期內享受臨時救助的次數或享受臨時救助的時期,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經常化。
二、臨時救助對象
凡戶籍屬我區的城鄉居民,因病、因災及子女就學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低收入人員可申請臨時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員: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對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我區當年城市低保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城市居民。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扶貧部門提供的貧困線標準的農村低收入家庭。
(四)貧困家庭的子女就讀高中、職業中專經各種救助後,仍無力支付學費的,或參加全國統考被國家國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錄取後,家庭無力負擔其赴學校報導費用的。
(五)經民政部門認定,需要給予臨時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三、臨時救助的範圍
(一)臨時救助應該針對救助對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發性、特殊性困難,重點對以下幾種情況進行救助:
1、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經其他各種救助幫困措施後,個人自負醫療費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不含享受低保後的自費擇校生)。
3、因自然災害或遇到突發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4、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下列對象不屬於救助範圍
1、子女有贍養能力而不盡贍養義務的。
2、因賭博、吸毒或拒絕就業等造成生活困難的。
3、因工傷事故及打架鬥毆、車禍、服毒、自殺、酗酒等傷害事故的。
4、參與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家庭困難的。
5、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6、其他法律、法規以及民政部門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臨時救助的申請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的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六盤水市鐘山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
(二)身份證;
(三)收入證明或家庭基本生活收支情況;
(四)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所屬單位應當為其出具真實準確的收入證明。村、居以及工會、殘聯等組織可以協助救助對象提出申請。
暫無社區(居委會)管轄散居的居民,申請人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臨時救助的受理和審批程式
(一)村、社區(居委會)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後,應當入戶調查,及時將調查結果提交社區低保評議小組評議並進行公示,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六盤水市鐘山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會同有關材料上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村、社區(居委會)訪查等方式,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上報區民政局。
(三)區民政局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當在10個工作日之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對批准享受臨時救助的家庭,村、社區(居委會)應當進行公示,無異議後,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以貨幣或實物形式發放。
(五)因自然災害或遇到突發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區民政局可以直接審批,由區民政局低保辦負責調查核實情況並按《六盤水市鐘山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的要求填報完整,經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核審批後,由區民政局財務室辦理資金或實物支付手續。
六、臨時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對象年度內享受臨時救助原則是每年一次,同一事由一年內不能重複申請。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因不同事由每年申請臨時救助的次數不能超過兩次。區別困難程度分別按200元至2000元標準確定救助標準,特別困難的,經區民政局黨組會議研究並報區政府審批同意後,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七、臨時救助資金
區財政建立臨時救助基金,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資助等方式籌集:
(一)從民政救災救濟資金中解決一部分。
(二)從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每年提取5%用於臨時救助。
(三)從接受的社會捐助資金中,每年提取10%用於臨時救助。
(四)不足部分,由區財政解決。
八、資金管理
區民政局設立臨時救助專項資金帳戶,專款專用,並接受區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審計和監督檢查。
九、法律責任
從事臨時救助審批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截留、扣壓臨時救助款,應給責任人以及單位負責主管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能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享受臨時救助待遇的,要追回冒領臨時救助款物,取消一年內再次申請臨時救助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附則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