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史
備受社會關注的“億霖”非法傳銷案09年3月23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趙鵬運等28名被告人因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9歲的主犯趙鵬運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億零3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趙鵬運曾因非法傳銷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004年初,趙鵬運在服刑期間就與屠曉斌、趙代紅等人合謀,待出獄後重新以傳銷方式銷售林地獲利。同年4月,趙鵬運刑滿獲釋後,註冊成立了內蒙古億霖木業有限公司、北京億霖木業有限公司、億霖木業集團有限公司及貴州、遼寧、重慶等系列公司(以下統稱億霖集團),從事所謂“合作託管造林”經營活動。趙鵬運系億霖集團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為億霖集團制定了銷售策略、宣傳綱要及提成比例等。趙鵬運等人還偽造中國技術監督情報協會與中國質量與品牌雜誌社頒發給億霖集團的所謂“民眾滿意榮譽證書”,編造了林業專家關於種植速生楊等樹種的經濟價值評估的研究成果,以騙取購林人的信任。
根據趙鵬運等人策劃,億霖集團以分公司作為銷售主體,分公司下設銷售部,各銷售部設部長、銷售經理等四個等級,採用招聘、社區宣傳、媒體廣告或親友間介紹等形式招聘員工、招攬客戶。由遲宏剛、谷顏、葉紅等人按統一口徑對應聘人員或購林人進行“授課”培訓,承諾“在億霖集團投資購林能獲得高額回報,契約期滿,保證每畝15立方米的出材量,不足部分公司以自有林地予以補償,公司按市場價格收購,管護費用由銀行監管,對購買的林木有保險,所購買的林地有林權證”等。而後,各銷售人員以億霖集團的名義與購林人簽訂林業綠化工程契約、林業綠化工程管護契約、林業綠化木材收購契約。
億霖集團收取各分公司上繳的林地銷售款後,將銷售款中的25%返給分公司作為各級銷售人員的提成及費用開支。各級銷售人員的收入均按銷售林地面積的比例提成,上級銷售人員以下級銷售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銷售人員的晉升以銷售業績為主要依據,各級銷售人員有不同的晉級標準,從而形成自上而下逐級按銷售業績的比例提成的銷售模式。
自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趙鵬運、屠曉斌、趙代紅領導、組織黃金輝、英曉明、遲宏剛、張建軍等25人,以億霖集團為依託,以合作託管造林、可以獲取高額回報為名,積極發展傳銷隊伍,開展傳銷活動,在北京、內蒙古、遼寧等11個省、市、自治區的45個縣、市、區,累計簽訂1082份總計967413.86畝林地的購置契約。同期,億霖集團以傳銷手段累計銷售422802.1畝林地,淨銷售額16.8億餘元人民幣。
結果
趙鵬運等28人通過傳銷的方式銷售林地後,個人違法所得少則二三十萬元多則上億元。所得林地銷售款,他們並沒有按照契約規定全部用於購買林地、辦理林權證以及林地的養護、投保等,而是將巨額贓款侵吞,大肆用於個人揮霍。如:被告人黃金輝用違法所得在北京繁華地帶購買了3套商品房、1套別墅,還購買了保時捷、尼桑、東風等3輛機動車;被告人谷顏除用贓款購買商品房以外,還用於為個人出唱片、到國外整容等。案發後,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了一批用贓款購買的房產、高級汽車,以及大量的珠寶首飾、名表、字畫、古玩等奢侈品。
由於趙鵬運等人在購銷林地過程中,長期拖欠林地出讓方的土地流轉使用費及林地種植養護費用,引發一系列民事糾紛,造成大量的市場經濟矛盾,破壞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其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趙鵬運、屠曉斌等人在河北滄州僱傭800餘名農民工種植林木、養護林地,但拖欠農民工勞務費、種樹澆水管護費等580餘萬元,造成農民工生活困難,引起群體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