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霖”案又稱“億霖集團”案,是北京億霖木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利用廣告效應和明星效應精心策劃並組織的有史以來最大的傳銷案件。
受到“億霖木業”廣告宣傳的誘惑後,全國共有2萬餘人繳納了購買林地款,這當中北京人達到1.7萬人。從2004年起的兩年多時間內,該集團的非法經營額達到16億元。
億霖
億霖木業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是以林業種植、管護和木材深加工為主體,兼營能源開發和佛教文化旅遊的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企業。公司遵循國際化的營運模式,已經建立了一套標準的管理體系,將集中決策、授權管理和業務單位專業管理融為一體。公司目前擁有十餘家全資子公司和獨立控股的分公司。公司大部分資產和主要市場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重慶、河南、湖南、四川、雲南、內蒙 古和遼寧等地。
公司在全國八個省市經營50多萬畝的林地,並分別建 有管護基地。通過林木種植、科學管護和板材生產,逐步 形成了林板一體化的產業鏈發展格局。目前在寧夏的油井鑽探開採將從2006年春天開始。公司於2005年底與陝西省銅川市政府簽訂了聯合開發重建具有豐富文化底蘊的玉華宮的合作協定。
公司堅持開放與競爭的理念,以“為祖國增添綠色,為客戶創造價值”為使命,對外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對內堅持協同配合的營運模式,堅持標準化、制度化、一體化的經營理念,以打造中國森林工業第一品牌為目標,努力將億霖集團最終建成產業多元化、核心產業優勢明顯、資產質量良好、管理模式先進、財務運作規範、具有國際化競爭實力的跨國企業實體。
案件實體
2004年初,趙鵬運在服刑期間就與屠曉斌、趙代紅等人合謀,待出獄後重新以傳銷方式銷售林地獲利。同年4月,趙鵬運刑滿獲釋後,註冊成立了內蒙古億霖木業有限公司、北京億霖木業有限公司、億霖木業集團有限公司及貴州、遼寧、重慶等系列公司(以下統稱億霖集團),從事所謂“合作託管造林”經營活動。趙鵬運系億霖集團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為億霖集團制定了銷售策略、宣傳綱要及提成比例等。趙鵬運等人還偽造中國技術監督情報協會與中國質量與品牌雜誌社頒發給億霖集團的所謂“民眾滿意榮譽證書”,編造了林業專家關於種植速生楊等樹種的經濟價值評估的研究成果,以騙取購林人的信任。
根據趙鵬運等人策劃,億霖集團以分公司作為銷售主體,分公司下設銷售部,各銷售部設部長、銷售經理等四個等級,採用招聘、社區宣傳、媒體廣告或親友間介紹等形式招聘員工、招攬客戶。由遲宏剛、谷顏、葉紅等人按統一口徑對應聘人員或購林人進行“授課”培訓,承諾“在億霖集團投資購林能獲得高額回報,契約期滿,保證每畝15立方米的出材量,不足部分公司以自有林地予以補償,公司按市場價格收購,管護費用由銀行監管,對購買的林木有保險,所購買的林地有林權證”等。而後,各銷售人員以億霖集團的名義與購林人簽訂林業綠化工程契約、林業綠化工程管護契約、林業綠化木材收購契約。
億霖集團收取各分公司上繳的林地銷售款後,將銷售款中的25%返給分公司作為各級銷售人員的提成及費用開支。各級銷售人員的收入均按銷售林地面積的比例提成,上級銷售人員以下級銷售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銷售人員的晉升以銷售業績為主要依據,各級銷售人員有不同的晉級標準,從而形成自上而下逐級按銷售業績的比例提成的銷售模式。
自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趙鵬運、屠曉斌、趙代紅領導、組織黃金輝、英曉明、遲宏剛、張建軍等25人,以億霖集團為依託,以合作託管造林、可以獲取高額回報為名,積極發展傳銷隊伍,開展傳銷活動,在北京、內蒙古、遼寧等11個省、市、自治區的45個縣、市、區,累計簽訂1082份總計967413.86畝林地的購置契約。同期,億霖集團以傳銷手段累計銷售422802.1畝林地,淨銷售額16.8億餘元人民幣。
趙鵬運等28人通過傳銷的方式銷售林地後,個人違法所得少則二三十萬元多則上億元。所得林地銷售款,他們並沒有按照契約規定全部用於購買林地、辦理林權證以及林地的養護、投保等,而是將巨額贓款侵吞,大肆用於個人揮霍。如:被告人黃金輝用違法所得在北京繁華地帶購買了3套商品房、1套別墅,還購買了保時捷、尼桑、東風等3輛機動車;被告人谷顏除用贓款購買商品房以外,還用於為個人出唱片、到國外整容等。案發後,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了一批用贓款購買的房產、高級汽車,以及大量的珠寶首飾、名表、字畫、古玩等奢侈品。
案件性質
億霖集團的經營方式屬於傳銷的模式。該公司在全國多個省市低價收購林地,在各銷售分部下設部長、經理、主管、銷售代表等四級銷售人員,形成上下線關係。上線根據下線銷售業績獲取提成,同時採用集體授課,一對一貼身幫教,收取入門費等手段,吸引投資者高價購買林地。
在銷售林地的同時,趙鵬運等人以管護林地為名,向投資者收取了3億餘元的“林地管護費”,但既未按與投資者簽訂的契約將這筆資金真正交銀行監管,也沒有作為管護費用專項管理,更沒有用於林地管護的專項支出,而是被混入銷售林地款,用於給各級銷售人員發放提成和揮霍。僅國企銷售分部負責人。
案件分析
億霖的形象代言人葛優的代言費已被警方追回。市檢察院二分院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證實,億霖木業案確實已移交至該院。而葛優的經紀人張先生也確認葛優的代言費確已全部退還。
北京市元泓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旭升認為,首先,葛優在該案中並沒有犯罪,因此其退還的代言費不會成為贓款,也不會收歸國有。另外,葛優作為一個名人代言億霖木業所收取的費用,雖然當時是億霖木業以公司的名義給付,但該公司的代言費也來自受騙投資人的錢。因此,葛優退還的全部代言費將先由警方代管,然後待案件審結後返還給受害的投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等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趙鵬運等人進行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已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已於2006年12月1日將主要犯罪嫌疑人趙鵬運、趙代紅、屠曉斌、黃金輝、遲宏剛、許春滿、劉鳳財、葉龍、田亞臨9人依法執行逮捕。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又抓獲了谷某等9名高級管理人員和傳銷骨幹,目前這9人已被刑事拘留,初步統計他們共獲取了2000餘萬元的違法所得。
《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