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作海

趙作海

趙作海(1952年—),男,河南省柘城縣老王集鄉一村民。1997年,與同鄉趙振晌打架,後趙振晌離家出走,被爆失蹤,而不久後該村發現一無名屍體被誤認為是趙振晌,趙作海遂認為是兇手被判入獄。2010年4月30日趙振晌回鄉,趙作海案即為冤案。河南省高院於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2010年5月13日,河南省高院宣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總計65萬元。

基本信息

案件經過

冤案入獄

趙作海趙作海

1997年10月30日,趙樓村村民趙振晌持刀和鄰居趙作海打架。其後趙振晌失蹤。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趙振晌的侄子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其叔父趙振晌於1997年10月30日離家後已失蹤4個多月,懷疑被同村的趙作海殺害,公安機關當年進行了相關調查。

1999年5月8日,趙樓村在挖井時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無頭、膝關節以下缺失的無名屍體,公安機關遂把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於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趙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作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省法院經覆核,於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決。

2010年4月30日,趙振晌回到趙樓村。經調查,1997年10月30日夜,趙振晌攜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趙作海頭上砍了一下,怕趙作海報復,也怕把趙作海砍死,就收拾東西於10月31日凌晨騎腳踏車,帶400元錢和被子、身份證等外出,以撿廢品為生。因患偏癱無錢醫治,才回到村里。

再審程式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遞交了對趙振晌身份確認的證據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開審委會,認為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是一起明顯的錯案,審委會決定:

一、撤銷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復字第13號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號刑事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

二、省法院連夜製作法律文書,派員立即送達判決書,並和監獄管理機關聯繫放人。

三、安排好趙作海出獄後的生活,並啟動國家賠償程式。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總計65萬元,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長親手交付給了趙作海。

提起公訴

2011年5月27日,開封市龍亭區檢察院對6名被告人提起公訴。6名被告人分別是:王松林,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郭守海,系商丘市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幹警;丁中秋,被捕前任柘城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羅明珠,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周明晗,被捕前任柘城縣公安局控申大隊指導員,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幹警;司崇興,被捕前任柘城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

法院審理認為,6名被告人在辦案過程中對趙作海組織、實施了刑訊逼供,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2011年6月26日,龍亭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王松林、郭守海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丁中秋、羅明珠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司崇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家庭影響

影響家人

1999年案發後,趙作海的妻子趙曉啟(音)當時也被當地公安羈押。趙作海夫婦生了四個孩子,三男一女。當時大兒子僅十五六歲,最小的兒子只有6歲。趙作海被判刑後,迫於生計,趙曉啟改嫁給附近高辛鎮劉莊村的劉本雲,並帶走了女兒和小兒子。

趙作海的孩子中,大兒子和二兒子留在了趙樓村,由本家和親戚照顧,趙作海夫婦分到的9畝地,也交給別人種,代種的人每年供糧食給兩個孩子吃。趙樓村距劉莊村不遠,二兒子經常過來看望母親。

大兒子讀到國小畢業,二兒子讀到國小三年級就輟學了,女兒則一直沒有上學,小兒子也是國小沒畢業就輟學了。前幾年女兒出嫁到安徽蒙城縣,而弟兄三人都沒有娶媳婦。

親人反目

趙作海錯案獲賠65萬後親人反目陷危機趙作海錯案獲賠65萬後親人反目陷危機

2010年7月17日,釋放後的第三個月,他的大兒子趙西良在鞭炮聲中將媳婦抱回了家。趙作海說,這場婚禮他花費近10萬元,其中8萬是彩禮錢。隨後他又拿出兩三萬元為兒子蓋新樓房。

與趙作海家斜對門的是他的叔叔趙振舉。2010年4月,被趙作海“殺害”的村民趙振晌突然回到趙樓村,趙振舉隨即報警。“趙振舉認為這是他的功勞,問我要5萬元。我給了他3000元。”趙作海說,除過趙振舉很多村民也都看到了趙振晌回村。

2011年4月,長子趙西良從存摺中取走了14萬元,而後離家打工。拿著剩下的30多萬元,在寧夏,趙作海被騙走15萬。後來,趙作海又拿出2.8萬元,盤下了一家位於商丘市歸德路的旅社,結果虧損。

案件後續

案件調查

檢方承認趙作海冤案存在逼供檢方承認趙作海冤案存在逼供

商丘市有關部門已指定睢縣(商丘下轄縣)檢察院抽調人員調查趙作海案件。2010年5月8日,劉本雲、趙曉啟均被調查人員詢問。據趙作海的家屬介紹,1999年主抓此案的領導之一,是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副局長的朱培軍,朱現任商丘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

2010年5月8日9時開始,公安機關使用挖掘機,挖開趙樓村村西掩藏無頭屍體的機井。記者在現場看到,至昨晚7時,挖出當年壓在屍體上的三個石磙。這些石磙自然是打開無頭屍體迷案的一把鑰匙。

辦案機關承認“趙作海冤案”存在刑訊逼供:法院在接受央視記者採訪時承認趙作海案確實存在刑訊逼供,才得出9次有效證詞。當時在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趙作海也曾經提出來,他被刑訊逼供過。

領取賠償

2010年5月13日上午,趙作海在簽字領取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支付的65萬元支票後,趙作海申請國家賠償案就算結束。但對於這個數額,趙作海的親戚們和趙作海本人都認為太少。一直為趙作海索賠事宜奔走的叔叔趙振舉再次向記者表達了這一觀點。他說,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趙作海簽協定書是在凌晨兩點,當時趙作海迷迷瞪瞪,很多事情沒有搞懂。而且,在趙作海獲得的65萬元中,50萬元為國家賠償金,15萬元為生活困難補助費。其中絲毫沒有體現精神賠償。因此,他們準備繼續要求精神賠償。河南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杜建華向媒體通報,當年審理“趙作海案”的審判長張運隨、審判員胡選民、代理審判員魏新生已停職接受調查。

官員停職

“殺害”同村人在監獄服刑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趙作海,2010年5月因“被害人”趙振晌的突然回家,冤案浮出水面。該案被稱為河南版的“佘祥林案”。當地決定查處政法系統涉案幹部的失職行為。

停職前,這三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此前,魏新生告訴同事:“法官一生中如果辦這樣一個錯案的話,都是一生中非常難受的記憶。”

因涉嫌當年對趙作海刑訊逼供,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經被刑拘。昨日下午,柘城縣公安局一位刑警透露,郭守海和周明晗的親屬2010年5月情緒不是很穩定。他說,兩人的親屬告訴他,如果當年趙作海案的分管副局長丁中秋未得到處理,他們兩個人被處理的話,那么他們一定要上告,“因為兩個人只是小兵”。

對於當時辦案組成員之一李德領,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長趙啟鐘錶示之前的信息有誤,李德領並沒有在逃,他說“對李德領並沒有刑事拘留,怎么能說是在逃呢?”對於李德領,他說只能說是在調查。當時辦案組另兩名成員郭守海、周明晗涉嫌刑訊逼供已被刑拘。

案件告破

商丘柘城殺人碎屍案告破

在商丘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公安廳的領導組織指揮下,經過商丘市公安機關30天的縝密偵查,曾導致趙作海被判

趙作海趙作海

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殺人碎屍案成功告破。該案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犯罪人員全部到案,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證據確實充分。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在淘井時在一廢棄機井內發現一男性人體屍塊。柘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後,根據1997年10月30日失蹤的村民趙振晌的家人辨認,誤將死者認定為趙振晌,並錯將同村與趙振晌有矛盾的趙作海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致使趙作海被追究刑事責任。2010年4月30日,失蹤的趙振賞回到柘城縣家裡後,2010年5月8日,趙作海被省高級法院再審後無罪釋放。

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廳和商丘市委市政府對“1999·5·8”殺人碎屍案的偵破工作高度重視。省公安廳組織全省刑偵、技術和審訊專家到一線指導破案。商丘市迅速抽調精幹警力組成強有力的特偵組,開展攻堅破案。

經深入偵查和技術鑑定,於2010年5月14日檢驗確定死者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後失蹤的商丘市睢陽區包公廟鄉十字河村東五組村民高宗志。經進一步偵查,特偵組認定柘城縣老王集尹樓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陽區張莊村人楊明福、商丘睢陽區張莊村人張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獲悉媒體披露趙作海被無罪釋放的訊息後,便相互聯繫並分頭潛逃外地。專案指揮部立即派人分頭展開追捕,在有關地方公安機關的配合下,於2010年5月14日在商丘市區內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楊明福,2010年5月22日在天津市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李海金,2010年5月24日在遼寧省瀋陽市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張祥良。

在專案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專案偵查人員對涉案人員審訊過程全程錄音錄像,並於2010年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對作案、拋屍、埋屍現場進行了現場指認,同時錄音錄像,3人指認相同。2010年5月27日,對現場具有明顯標誌的掩埋被害人頭顱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和挖掘,在3名犯罪嫌疑人指認的地點挖出了一人頭骨,2010年5月29日,經公安部技術檢驗確認該人頭骨系商丘柘城“1999·5·8”殺人碎屍案被害人高宗志被割頭顱,案件順利告破。

經審訊和調查證實,李海金因與高宗志在山東菏澤做月餅生意期間產生矛盾,便懷恨在心,預謀將其殺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楊明福、劉院喜(2006年5月24日,劉院喜因搶劫殺人被判處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邊等候,李海金、張祥良將高宗志約至離李海金家不遠的本村西地,幾人將高殺死、肢解並拋屍。為掩蓋屍體不被發現,四人在作案後又先後將三塊石磙推入扔放屍體軀幹的機井內。

2010年6月3日,此案仍在進一步依法審理中。

後續行動

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率領省高院和商丘市中院兩級法院的領導班子來到柘城縣農民趙作海的新家。針對因法院判錯案給趙作海一家帶來的困境,張立勇院長向趙作海鞠躬致歉。面對高院院長,趙作海感到極為意外,說:“我對現在的生活很滿意,現在是滿天的雲彩都散了……”當天上午,兩級法院還就如何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案件專門進行了反思。張立勇鞠躬向趙作海表達歉意。

2010年6月21日下午3點鐘左右,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和副院長孫振民,在商丘市中級法院院長宋海萍的陪同下,來到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趙作海新建的家中。趙作海案發生後,在省高院的指導下,經商丘中院協調,柘城縣委、縣政府為解決趙作海的生活困難,專門為趙作海蓋了6間新房。2010年6月21日,該房已裝修一新,趙作海搬進新家不到3天時間。

趙作海的新家貼著一副對聯:望前程一帆風順,創大業萬里生輝。橫批:家興財源旺。整個院落在周圍顯得很惹眼。據了解,整個新房從施工到建成僅用了20天時間。

張立勇剛進院,趙作海便迎了上來。張立勇立即向趙作海彎腰鞠躬,對由於法院判錯案給趙作海造成的傷害表達歉意。

趙作海表示,家裡的茶几、條幾、柜子等家具,也都是政府幫助置辦的。家裡的音響、DVD等是兒子買的。他被釋放後,3個兒子先後回家看望他。他還有一個女兒遠嫁到山東,2010年6月21日還沒見面。2010年6月21日家裡僅有大兒子在照顧他。政府為照顧他們家,答應給他兒子再蓋6間房子。2010年6月21日,房子正在建設中。

張立勇詢問趙作海還有什麼困難時,趙作海說,入獄前,他家裡有9畝地,2010年6月21日已收回5畝地,還有4畝地別人種著沒收回來。張立勇當即指示當地負責人:儘快幫趙作海收回土地,並想法彌補這些年趙作海土地上的損失。對趙作海入獄後丟失的家庭財產,也要想法找回來。

當得知趙作海血壓不是很正常時,張立勇當即指示:由法院出錢,立即找個醫院,給趙作海作個全面體檢,要到正規的醫院,市醫院不行到省會醫院。有病要及時治療。

趙作海表示滿天的雲彩全散了

張立勇說:“這次專門登門,一是道歉。事情做錯了,讓你在監獄白白坐了這么多年,這次專門代表法院向你道歉。另外,想告訴你:法院專門將你釋放的那一天,當作‘錯案警示日’,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你是付出了犧牲的,但我們不能讓你白白犧牲,今後要以你的事情為警示,讓錯案不再發生。最後,想過來看看你的新房子建得怎么樣。我們最大的願望就是,希望你把日子過好,光有房子不行,要儘快建立新家庭,也幫助兒子把家庭早日建起來,儘快和村民融為一體,進入正常的生活狀態。”

趙作海對張立勇的登門看望一再表示感謝,並表示今後一定會把日子過好。趙作海說,他對2010年6月21日的生活感到很滿意。像是在做夢。以前的領導做錯了,政府已對其進行了賠償。今後能不給政府找麻煩就不給政府找麻煩,今後儘量靠自己把生活過好。過去的生活對他來說,是滿天的雲彩散完了。

從趙作海家出來,張立勇感觸很深,他說:“趙作海在長達11年的非法監禁中,不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創造財富、享受生活的機會,也因錯判讓他背負了殺人犯的惡名,使其家庭破裂、妻離子散,其四個子女因為沒錢上學成為文盲,可以說禍及三代。錯案對他本人和親屬造成的損失和精神痛苦是難以彌補和無法估價的。如果趙作海罵我一頓,我的心裡或許會好受點兒。但趙作海的樸實,讓我感到很難受。”

張立勇強調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

趙作海案情全程回顧趙作海案情全程回顧

當天上午,張立勇院長帶領高院副院長田立文、孫振民和辦公室、刑事審判庭、審判監督庭、賠償辦的負責人,針對趙作海案件,就如何“糾正執法問題,促進公正執法”進行專門討論。張立勇說,趙作海案件的教訓是極其沉痛的,我們應該認真反思,從中找出原因。國家司法制度之所以設定公、檢、法部門,就是要讓幾個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通過相互制約,來保障人權不被侵害。但監督沒有了,幾個政法機關只剩下相互配合。這就導致了趙作海案件的發生。在當時的庭審中,儘管辯護律師為趙作海作了無罪辯護,但聲音很微弱。法官先入為主,一開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辯方和控方,沒有平等的話語權。所有這些,最終導致法官職業操守的缺失。法官不能堅守職業操守,最終導致冤案發生和法院的地位下降。張立勇說,趙作海案件,反映出我們法院有些法官沒有很好地處理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沒有堅持疑罪從無。法院要進一步在轉變司法理念上下工夫,始終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所有這些值得我們法院反省,我們必須負起責任,不能犧牲法律原則,使法院真正成為負責任、有擔當、有能力、能夠為百姓伸張正義的機構,真正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發揮作用。

家庭近況

2010年7月17日上午11時許,聽說兒媳的婚車到來,趙作海迫不及待地擠到門口,看著兒子趙西良將兒媳迎進家中。趙作海的兒媳一頭捲髮,身著旗袍出現在婚禮現場。

“趙作海案”全程回放“趙作海案”全程回放

2010年7月17日上午,和趙作海迎娶兒媳的熱鬧喜慶相反,趙作海冤獄案的另外一個重要人物——“死者” 趙振裳坐在趙作海家東邊百餘米處一個石磙上顯得十分落寞。2010年7月17日借住在侄子家的趙振裳說:“我現在就想申請一份低保或者五保,鄉裡面把我送到敬老院也行!”

備了10桌酒席,

2010年7月17日上午9時許,記者趕到趙作海家時,天空下著小雨。趙作海家南側嗩吶台子已搭起,院子裡,廚師正在緊張地準備飯菜。

“老趙讓準備10桌酒席,飯菜標準在農村算是一般化!”廚師餘傳新說。

記者找到趙作海時,他正冒雨蹲在路口一邊焦急地等待迎接兒媳的婚車,一邊和旁邊兩個打著雨傘的村民聊天。“老趙,你可是有福啊!聽說,你兒媳是個大美女,6萬塊錢彩禮值啦!” 村民說。“能過好日子就行!”聽到村民夸兒媳,趙作海開心地笑了。

公民代理

趙作海趙作海

洗冤出獄的趙作海,無償為21年前一起傷害致死案件的家屬當起民事賠償代理人。1989年,62歲的韓秀枝在一場多人參與的糾紛中被傷害致死,由於對當時的處理有異議,在家屬的申訴下,2009年案件重新立案,法院一審判決兇手免於刑事處罰,對被害者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也不予支持。該案被發回重審後,被害者家屬找到了趙作海代理該案。趙作海稱這僅僅是他“出來後辦的第一件事”。

2010年5月,趙作海案件曝光後,引起段鐵嶺的關注。2010年7月,他萌生了一個念頭:法院重審該案時,聘請趙作海擔任民事賠償的代理人。

河南高院院長向趙作海鞠躬致謙河南高院院長向趙作海鞠躬致謙

“2010年7月底,我到他家見他,他看了案卷,感覺我們的委屈太多了,當時就同意代理。”段鐵嶺說。“在禹王台區法院,趙作海辦代理人手續的時候,法院的人都吃了一驚。”

禹王台區法院的工作人員立即向該院領導做了匯報,最終代理手續還是辦了下來。幾天后,禹王台區法院的工作人員多次與段鐵嶺聯繫,希望不要趙作海代理該案,但遭到段的拒絕。

2010年9月29日,在鄭州,趙作海說“這是我出來辦的第一件事!”他稱自己坐監多年,對法律程式還是了解的,參與庭辯沒有問題。

“高院領導支持我監督法院工作,說我做得很對,辦了件好事。”趙作海說,他還給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打過電話。

段鐵嶺說,趙作海是無償代理,從未索要過報酬。

類似案件

1994年,湖北京山縣雁門口鎮人佘祥林之妻失蹤,後在一水塘發現女屍,當地司法機關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然而,就在佘祥林在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之後,被他“殺死”的妻子卻突然歸來。然而,已被執行死刑的河北的聶樹斌、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在“真兇”出現數年後,仍未出現清查案情的曙光。一系列離奇的冤假錯案,考驗著社會與民眾的神經,更將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無遺。早年的雲南杜培武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河北王朝李剛案等,莫不如此。

社會影響

審判長宣布無罪釋放後,趙作海失聲痛哭審判長宣布無罪釋放後,趙作海失聲痛哭

在2010年5月9日新聞發布會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表示,他們及時向新聞單位通報案情;省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對不負責任的審判人員追究責任;廣大法官要認真汲取教訓,引以為戒,一定要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人民的生命負責。

社會反應

佘祥林案發是1994年,第一次判決在1994年,終審是在1998年。趙作海案發在1999年,覆核是在2003年。但從1994年到2002年,我們的刑事訴訟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無罪推定”原則被確立。但是,趙作海仍然逃脫不了像佘祥林一樣依靠“死者”復活才能洗冤的命運,法律上的高調原則實際上並沒有相應的機制和程式來保障。

比如,刑訊逼供的危害眾所周知,然而,國外行之有效的“非法證據排除”這樣的程式性制裁規則並沒有建立。被告人沒有權利就刑訊逼供問題單獨進行聽證,不能就此問題抗訴和要求提供人身保護;刑訊逼供的事實認定由誰來舉證,被告人和控方的證明標準是什麼,都沒有確立;警方重大案件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也沒有建立。實踐中,最多由警察出庭表示沒有刑訊逼供了事,刑訊逼供所獲取的證據的排除往往成為一句空話,不過,從另一方面來說,也暗示著國家的刑事訴訟價值觀是高效地打擊、嚴懲刑事犯罪、保護社會利益,在義務本位、團隊精神、國家主義至上的中國社會,“殺人償命”是中國人的普遍法律觀,在這樣一種“民意”的力量之下,要想建立“非法證據排除”這樣的程式性制裁措施是不可想像的。

更關鍵的問題在於,甚至許多法律上所確立的原則和機制也常常為司法的“潛規則”所規避和架空。刑事訴訟的架構並沒有沿著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法官居中裁決(實際上,從世界各國來看,不管是大陸法系、或者是由大陸法系演變過來的社會主義法系都是如此)、警方和檢方的主張要在法庭上得到確認這種“三角模式”進行;司法實踐中,公檢法聯席辦案、提前介入和政法委“協調辦案”以及公安機關地位逐年提高,都使得警方在刑事訴訟中成為最重要的主體。警方製作好“飯菜”、檢方照端、法院照著吃的“線性結構”依然被延續。

今天,反思趙作海案,不僅是要糾正錯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更應反思這些年來,我們刑事司法中還存在著哪些漏洞,以防範類似冤案一演再演。

冤案反思

歷史原因

從中國法律發展的脈絡來看,司法從屬於行政是不爭的事實,儘管從清末以降,行政與司法分野,但是司法仍舊是行政的附庸,直到今天也沒有多大的改觀。如果真有改觀的話,只不過行政與司法分署辦公,只不過有更多的人為司法獨立而吶喊。

數千年來,作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於一身。對於一個沒有法治傳統的國家而言,皇帝手中的立法、司法諸行為不過是其行使行政權力的工具罷了。中央如此,到了地方,各州縣長官兼理行政與司法,行政的光芒遠遠亮過司法的星火。由此,我們有了這樣一個傳統:行政權才是中心,司法權只不過一工具而已。

文化原因

另外,我們還需要體認另外一種價值觀念:團隊精神。在這裡我不願意對團隊精神對於中國的優劣下一結論,無論是從政治或社會的層面,我只想局限在刑事訴訟的有限場景內,初步說明團隊精神對個人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原初的團隊精神莫過於“家國思想”。在中國,作為存在的個人是可以視而不見的,每個人的存在不過是為了家族的興旺和國家的富強。“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他們不過代表了國家與個人、家族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俗語稱,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為了家國,個人必須做出犧牲。可以說個人的存在並非目的,不過是實現家國目標的手段罷了。因此個人行為違背習慣或者倫理,其毀損的不單是個人名譽,更為重要的是其玷污了家族(宗族)或國家的形象。沉潭或者分屍不單是對其叛逆的懲罰,而目的是要用鮮血抹去其帶給“家國”的污點。

近代以降,團隊精神之“集體”的標準有所變化,家族之“家”已被砸碎,代之的是階級、階層以及村社。當然,國家仍舊是集體的最高形式。因此,犧牲是為了階級,努力勞動是為了村社。個人的概念依舊那么遙不可及。我們可以發現,不論是原初的,還是近現代的團隊精神,他們的主要作用是犧牲個人,成全集體.在這樣的話語背景下,功利主義的生成並蔓延就是不可避免的,並且似乎有些銳不可擋。所謂的功利主義就是以計算社會所獲的幸福與快樂指數為價值取向。就像夏勇所解釋的那樣:“功利主義並不像我們通常從漢字面所誤解的那樣,是自私自利的......實際上,作為一種與古典社會契約論相對立的學說,從邊沁到休謨,功利主義意在為國家和社會政策的合法性提供一種新的、實在的基礎,以增進整個社會的利益和福祉。”如果犧牲個人能換來大多數人的快樂和幸福,那么針對個人採取的任何措施也是正當的。因此,強制措施不受制約,侵犯個人人權也不是不可以忍受的,畢竟它可以帶來社會的安定和成員的安全感。“(功利主義)它從功利的產出角度只關心結果,它抹去了道德和我們政治辭彙里的一些重要元素,這就是平等、正義和權利。”“在刑事法律方面,功利主義為威懾理論奠定了基礎。”

由於以上傳統和價值觀的影響,中國人極度缺乏參與意識,並且習慣於別人的安排,在社會生活中就特別信賴政府,習慣政府制定計畫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進行安排。孫隆基總結說:(中國)歷代的政府都是以“愛民如子”自我標榜,而“子民”也將統治者的家長形象內在化。相比較而言,美國害怕集權,恐懼自己被別人安排,因為每個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和為一判斷者,除非社會感到自己被個人的行為侵害或必須要求個人協助,社會無權干涉個人的行動。

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式領域,熱衷於“和合”的中國人相信政府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人民謀利益”、“為人民服務”。偵查機關作為刑事司法領域政府的代表,其主動、自由地採取侵害公民個人權益的強制措施被認為是實現以上目的的當然要求。政府也認為自己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人民利益,也只有政府才知道公民的利益是什麼。孫隆基曾諷刺中國人是兒童化的民族。中國的個體無力作自我組織,必須由他人去組織;中國的社會也無力作自我組織,必須由國家去組織。既然政府認為公民不能理性思考,所以政府就有理由去引導公民。巧合的是在古代中國,官吏們被稱為父母官,而父母教育子女的常用方式就是打罵。父母對子女的體罰式教育是不容旁人干涉的。因此,在刑事偵查中,偵查機關對公民採取一定的暴力,並且不能被約束,也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

現實原因

任何人都有接受中立機關審判的權利。但是在中國在2013年還很難做到這一點。由於傳統因素的影響,以及對前蘇聯模式的照搬,中國的權力結構傾向於集中,特別是向行政權靠攏,造成行政權獨大的局面。司法獨立的核心在於法官獨立。但是中國法律只能宣稱“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公民和社會團體的干涉。”在實踐中,連法院獨立也很難實現。

西方社會司法獨立的基礎乃是政治上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於行政與立法,而最終的落腳點則是法官的個人獨立,從而實現審判獨立。在我看來至少能得出這樣的結論。那就是司法獨立應該有四個層次,首先是司法權獨立(至少獨立於行政權),其次是司法機關獨立,然後是合議庭的獨立,最後才是法官的獨立。其中任何一個層次沒有實現獨立,司法獨立是不可能實現的。

反觀中國,從來就不存在這樣“獨立”的語境。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這種規定只是肯定了“審判權”獨立於行政機關,並沒有肯定“審判機關(法院)”獨立於行政機關。所以,這樣的規定不過是一種權力的分工而不是分立,只是技術上的獨立,而非體制上的獨立。並且司法從屬於行政在中國有著漫長的歷史,並且已經深入人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社會主義國家憲法關於司法獨立原則的規定也極為鮮明,如《古巴共和國憲法》第122 條規定: “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於法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130條規定:“法官和陪審員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這些社會主義國家並非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說明司法獨立可以“姓社”,並非只“姓資”;也並非必然與三權分立掛鈎。

傳統的法治觀念認為司法權制約行政權,這樣的權力抗衡才能增進社會公眾的福利。但是在中國,這一理論在實踐中被完全顛復: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特別是在地方)時時處處都制約、甚至壓制著司法機關和司法權力。在拒絕給予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關於公權力行使的管轄權及其權力限於與“行政法”相區別“民法”之處,存在著確立緘默陰謀的較大可能性。

中國對於兩大法系偵查模式存有近乎故意的誤讀。我們在對任何事物進行選擇時,總是希望被選擇的事物能夠滿足自身的需要,也就是說只注重被選擇物的主觀價值。中國法治的建構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努力。如何“法治”也是由官方主導進行的。法律的移植也不例外。根據中國的歷史傳統和現行體制,官方習慣於對社會的方方面面進行安排,注重的是秩序而非自由。穩定(並不一定是良好)的秩序更有利於官方的管理和意志的實現。

在行政主導型刑事偵查程式中,官方為了鞏固自身“正確”的現象,加強自身管理職能,擴大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干涉,必定會從意識形態上對社會公眾進行誘導,讓他們相信官方的決策總是對的,官方的一切行為都是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思量,“個人利益”和“短期利益”必須為“公共利益”和“長遠利益”讓步。而官方又經常把自己打扮成“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言人。當公民的個體意識在官方輿論中被扼殺後,官方的一切行為便暢通無阻,不論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

這種情況下,社會進步便成了一種十分困難的理想。因為任何的進步都需要個人的突破,當個人被隱藏在國家的陰影之中,規規矩矩地服從政府安排後,所有的激情和創造力都被澆滅,個人不可能主張權利,個人的全面發展也只是一句空話。

只要司法機關力圖在刑事訴訟程式中實現居高臨下的管理職能,公民也被迫接受這一現實,政府也認可這一舉動,那么政府就不會積極倡導法治理念,他們更願意治下的民眾是臣民而不是公民,如果刑事訴訟程式中充斥著“專權”,我們又如何在“程式中實現法治?”

這是一個權利意識甦醒的時代。各種思潮相互交流碰撞,而保障人權是一個永恆的主題。特別是經過市場經濟大潮的洗禮,利益格局已經多元化,個體開始注重自身的權利。若一味要求在任何場所個人都必須服從“集體”,必然招致個人的反抗以及對“集體”的不信任。

在刑事訴訟領域,如果說上個世紀公眾普遍對司法機關無節制地對犯罪嫌疑人(如趙作海、佘祥林)採取強制措施表示出巨大寬容是基於對政府的信任,還不如說對“集體”和“一元格局”的認可。但是,在今天這樣的格局下,政府已經無法要求公民對無端的自由剝奪進行忍讓。我們不僅要在法律上彰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如果我們能夠走得更遠,就沒有理由停止腳步。

傳銷事件

身陷陷阱

2011年4月11日,趙作海和李素蘭領取了結婚證,記者採訪剛從寧夏回來的趙作海時。趙作海悄悄地告訴記者:“我現在在寧夏做扶貧工程,搞西部大開發,這是國家的一個秘密項目,在媳婦的勸說下,我交了17.5萬。”

“什麼扶貧工程,還是國家的秘密項目?”記者問。

“這個我不清楚,得問俺媳婦李素蘭。”趙作海說。在之後的交談中,記者了解到趙作海是在寧夏的賀蘭縣搞“扶貧工程”的。他投入的這17.5萬是50份,他和李素蘭及李素蘭的3個女兒每人10份。“聽李素蘭說,每份3800元,每人最多只能交10份,我們交得多,人家給優惠了,因此,每個人10份只收3.5萬。”

“都是李素蘭一手辦理的,我並不清楚。李素蘭說,一兩年後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得到最多300多萬的回報。”趙作海說。

趙作海趙作海

“柘城一個人介紹李素蘭去的,李素蘭帶我們去寧夏考察3天,他們都說能掙到錢。這個月底,我和李素蘭的女兒還去。”趙作海說,“其實,我根本不想去寧夏,就想在家裡種好莊稼,這是保命活。但是,我只要說不去,李素蘭就生氣,最後,我只好由著她了。”記者卻發現趙作海所說的“扶貧工程”疑似陷入了“資本運作”傳銷的陷阱。判斷出趙作海很可能陷入了傳銷陷阱。記者把自己的擔心告訴了趙作海,他像突然想起什麼似的,走到臥室里,拿出一本黑皮筆記本,遞給了記者。

該筆記本記著27頁內容,分為“生活管理二十條”、“扶持工作”、“邀約”、“帶人”、“從事資本運作應具備的心態”、“跟進工作”、“結案工作”等幾部分。在其中一頁上寫著5行字分別為:“資本運作,聽說行業嚇死人,了解行業吸引人,走進行業打造人,走出行業人上人。”

下午2時許,記者見到了李素蘭。李素蘭向記者講述了很多關於資本運作的事情。記者比照本報記者前一段時間在南寧所經歷的洗腦過程,竟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李素蘭說:“我乾的這個資本運作,銷售的是無形的商品,只要有65份就可以當經理了,發展滿600份就可以當老總,當了老總以後便可以出來拿錢了。”

李素蘭的語氣中充滿期待,而記者想起,在採訪中趙作海也曾提到:“等掙到錢後,一定會在家裡大擺喜宴。”

執迷不悟

2011年7月23日,在報導了趙作海、李素蘭陷入傳銷陷阱後,李素蘭打電話給記者,稱記者壞了她的好事,並對記者進行了強烈的斥責。“我做的並不是傳銷,因為我沒有銷售產品,”她說,“我說什麼都不會讓趙作海用拿命換來的錢去做傳銷。”2010年7月26日,面對記者採訪李素蘭卻親口承認“上當受騙是因為太大意了”。她拒絕報警,聲稱是因為“考慮到趙作海的影響”。然而,2010年7月29日,趙作海和李素蘭夫婦再次前往寧夏。

督辦此案

自願打入傳銷組織的記者成功脫險,獲得了很多趙作海夫婦從事傳銷的證據。當記者藉此規勸李素蘭回家安穩生活時,李素蘭卻矢口否認,接著關閉手機,玩起失蹤。但是,李素蘭和趙作海的“發財夢”做不長久了。關於趙作海傳銷的連續報導已經引起寧夏回族自治區領導的重視。

2011年8月5日,記者獲悉,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蘇德良批示由自治區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派人督辦此案。

案件結案

2012年7月24日,備受關注的趙作海身陷傳銷案已經結案,主犯孟智勇因組織領導傳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趙作海“入股”的17萬餘元資金並未查獲。

法院介紹,孟智勇在傳銷組織中的個人層級已經達到3級以上,構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但是案件在偵辦中並未查獲涉案資金,因此傳銷非法所得無法追繳、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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