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佘祥林:(拼音SheXiangLin)生於1966年3月7日-,中國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人,原是當地派出所治安巡邏員,1998年因涉嫌殺害妻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事後女兒輟學、其母病故、親友為他上訪時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現,他被無罪釋放。他披露當時因不認罪被毆打了十天十夜,事件轟動全國。佘祥林案
案件簡介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後,其親屬懷疑是被佘殺害。同年4月11日,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的親屬辨認與張在玉的特徵相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殺妻”案遲遲未判。1998年6月,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荊門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11年來,佘祥林在獄中寫了厚厚的申訴材料,並記下了好幾本日記,但冤情依舊。2005年3月28日,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而此時,因“殺妻”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張在玉突然回家後,當地一片譁然。慎重起見,公安機關通過DNA鑑定,證實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緊急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要求京山縣法院重審此案。4月1日,39歲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監獄。曾經身強力壯的派出所治安聯防隊員,如今臉色蒼白,孱弱不堪……荊門市中級法院院長陳華說,佘祥林案件教訓太深刻了,過去法院審理習慣“有罪推定”原則,從而容易造成冤假錯案。佘祥林“殺妻”案將於4月13日上午在京山縣人民法院開庭重新審理,法律將還佘祥林以清白。大事記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呂沖村發現一具無名女屍。認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蹤的妻子。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殺害妻子為由,公安將佘拘留,並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荊州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佘祥林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抗訴至湖北省高級法院,後來被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駁回佘祥林抗訴,維持原判,佘祥林隨後在湖北沙洋監獄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現。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獄。
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法院宣判佘祥林無罪。
2005年10月底,因“殺妻”罪名蒙冤下獄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國家提出1000萬的賠償,最終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先定後審
湖北省高級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回憶說,當時湖北省省高院認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點:被告人的交代前後矛盾,時供時翻,間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殺妻的方式多達四五種,僅擇其一種認定沒有依據;僅憑被告人的口供認定兇器是石頭,依據不足;張在玉換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提審筆錄,經向該案偵察員了解與事實不符。因此,並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儘管“死者”的親屬上訪並組織了220名民眾簽名上書要求對“殺人犯”從速處決,省高院仍然於1995年1月堅決撤銷一審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此後,案件又經過了補充偵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等一系列曲折環節。直到1996年12月,由於行政區劃變更(京山縣由荊州市劃歸荊門市管轄),京山縣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將此案報請荊門市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協調。1997年10月,荊門市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召開了由荊門市法院和檢察院、京山縣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議。會議決定:此案由京山縣檢察院向京山縣法院提起公訴;因為省高院提出的問題中至今有3個無法查清,對佘祥林判處有期徒刑。監獄中的佘祥林清醒地知道自己沒有殺人,並一直相信妻子還在人世。每次親屬探監時,他都要家裡上訪。多年來,佘祥林和家人不斷申訴,但每次都石沉大海。申訴之路充滿艱辛和血淚。1994年12月,四處尋找張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親,在天門市姚嶺村打聽到張在玉的行蹤,當地村民和村委會還開具了證明,但政法機關未予採信。據出具證明的原村黨支部副書記倪樂平介紹,為這件事作證的數位村民都被“請”到了公安部門,有的被關3個多月。聽說公安局還要抓他,他自己也在外面躲了好幾個月。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悲憤地說:“因為不斷上訪申訴,我母親被公安機關抓去關押了好幾個月,我也被關40多天,放我出來時還威脅我說不許上告。我的母親在被放回後不久就去世了。”這是曾經對佘祥林“殺妻”冤案進行起訴、判決和裁定的幾份法律文書,以及在佘祥林入獄後仍有人見過已“被殺害”的張在玉的證明。
申訴材料:透露關鍵證據的取得過程2005年4月1日,在沙洋監獄管理總局醫院,身體虛弱的佘祥林對記者說:“當時,他們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11年來,佘祥林在獄中寫了厚厚的申訴材料,並記下了好幾本日記。儘管這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尚待證實,但從一個側面為人們查尋“冤案”根源提供了線索。荊門市中院1998年的刑事裁決書稱,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和情節有法醫鑑定、屍檢照片、現場勘查筆錄,有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的作案“行走路線圖”及將公安帶到作案現場的記錄印證。對此,佘祥林的申訴材料寫道:“偵查員叫我將關橋水庫機台的構造畫出來,可我從來就沒去過那裡,且根本就沒有殺人,怎么能畫得出來?就這樣,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導員見我實在說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將我拉到寫字檯旁,給我畫了一張‘行走路線圖’,並叫我依照他畫的那張圖畫了一張。”“這次我說是用石頭殺人,這是因為在前一次我說是用木棒殺的人,但偵查員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沒有殺人,哪裡交得出木棒,這次想到石頭到處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頭我可以隨地撿一塊石頭給他們,這樣就可以少吃虧。”對於當時“指認現場”的情景,佘祥林寫道:“他們問我在什麼地方殺的人,我隨便指了一個地方,他們就給我照了相。而後要我交出殺人的石頭,我準備隨便找一塊石頭給他們,誰知那地方根本就沒有石頭,他們又見我實在找不到石頭,就直接將我架到堰塘的另一頭站定,問我屍體沉在哪裡,我見某某(註:此處隱去姓名)面對著堰塘,且我們站的地方有很多紙,就猜著說在這裡,他們就給我照了相。”“當時我已被殘忍體罰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處於昏睡狀態,且全身傷痕累累,根本無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個願望就是希望能儘快的休息一會,只要能讓我休息一下,無論他們提出什麼要求,我都會毫不猶豫地順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