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檢查政府所屬各部委及其它同級政府機關,地方政權機關、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人民武裝部隊和公民執行憲法和法律的情況。行使公訴權以保障法律得到嚴肅、統一的執行。在自己的職能範圍內,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捍衛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保護公民的財產、生命、健康、自由、名譽和人格等方面的權利。保障讓一切侵犯國家、集體財產和利益的行為,一切侵犯公民權利和利益的行為都受到法律的追究。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國會(越南語:Quốc hội Việt Nam,越南國會)根據國家主席(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主席,越南語:Chủ tịch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的建議選舉、免職或罷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國會負責並向國會報告工作,在國會閉會期間對國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家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回答國會代表的質詢。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檢察員由國家主席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任命、免職或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