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在被保險人出於善意,過高估計財產價值而導致超額保險時,可按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相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和保險費,變更契約。在被保險人出於惡意詐欺,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多獲賠償,而故意多報財產價值進行超額保險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並享有要求其賠償因此造成損失的權利。
造成超額保險的原因:
一: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雙方當事人確定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這種超額保險有善意和惡意之分,前者如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認識不清,誤以為高額投保;後者如要保人居心叵測,企圖獲得不正當利益。
二: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跌落,以至保險人履行賠償金時其保險金而超過保險價值。在保險標的無發生損失時,除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欺詐行為,使保險契約無效外,保險人只按照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賠償。
區分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的意義在於:在投保時,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若超過保險價值,則保險人只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其目的在於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保險賠償中獲得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的約定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保險。
保險分類
超額保險的現象,依據保險的分類,只適用於損失保險匯總的積極保險,至於消極保險,雖然也是以填補具體損失為目的,但是其保險標的——消極保險利益——的價值,只有在損害發生之時才出現,在此之前不存在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可能。
相關法律
法理上,依據當事人對於超額保險的產生是否具有惡意與欺詐,將其區分為善意的超額保險與惡意的超額保險。善意的超額保險一般出現在不定值保險之中。或者由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出於善意,過高地估計財產的價值,或者由於保險市場價值的下降,使得保險標的出險之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對於善意的超額保險,各國保險法律均規定了,保險金可以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相應地減少。惡意的超額保險,是指超額保險的產生,由於當事人的欺詐所致。對此,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或者請求賠償損失或者對於投保人多支付的保險費不予退還。也有國家法律規定,無論超額保險出於善意或者惡意,保險契約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法》第40條第2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可見,我國的保險法律對於超額保險的後果規定比較粗糙,未能區分善意與惡意,一律規定為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