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釋解
汽輪機超速事故是由於汽輪機在調速和保護系統故障及本身的缺陷造成的,但往往和運行操作維護有著直接的關係,按不同的事故起因和故障環節,分析討論。
1.調速系統有缺陷:
汽輪機調速系統任務,不但要保證汽輪機在額定轉速下正常運行,而且還保證在汽輪機甩負荷以後轉速升高不超過規定的允許值,所以調速系統是防止汽輪機超速的第一措施。如果在汽輪機甩掉負荷以後不能保持空載運行,就可能引起超速。汽輪機甩負荷後,轉速飛升過高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字串7
(1)調速汽門不能關閉或漏汽量大。
(2)抽汽逆止門不嚴或拒絕動作。
(3)調速系統遲緩率過大或調節部件卡澀。
(4)運行方式不合理或調整不當。
(5)調速系統不等率過大。
(6)調速系統動態特性不當。
(7)調速系統整定不當,如同步器調整範圍、配汽機構膨脹間隙不符合要求等。
2.汽輪機超速保護系統故障:
(1)危急保全器不動作或動作轉速過高。
造成危急保全器不動作或動作轉速過高原因主要有:
①重錘或飛環導桿卡澀。
②重錘或飛環動靜部件不同心,在運行時憋勁。
③彈簧在受力產生過大的徑向變形,以致與孔壁產生磨擦。
④接吻扣或打擊板間隙過大,撞擊子飛出後不能使危急保全器滑閥動作。
(2)危急保全器滑閥卡澀,無法動作。
(3)自動主汽門和調速汽門卡澀。
3.運行中操作調整不當:
(1)油質管理不善,進油時是劣質油或標號不同,領回時未化驗加入主油箱運行,再者是檢修質量不良,軸封間隙調整未在標準範疇內,調整不當,運行中軸封壓力調得過大,漏汽到油檔,造成油中進水,引起調速和保護部件卡澀。
(2)運行中同步器手動或電動時,加、減負荷超過規定調整範圍,不但會造成機組甩負荷後轉速飛升高,而且還會使調節部套失去脈動,從而造成卡澀,引起超速事故。
(3)運行中蒸汽品質不良,化學監未執行部頒標準,長期運行會造成主汽門和調速汽門卡澀。
(4)大、小修後或2000小時後和調速系統解體後,開機做超速試驗,升速未執行標準,操作不當,造成轉速飛升過快。
防止措施
1.在停機時,採用先打危急保全器關閉主汽門和調速汽門,確保發電機有功,功率為零,電流倒送後,再解列發電機,這樣就可避免發電機解列時間不能拖延得太長,因這時機組處於無法運行,時間過長,在鼓風作用下會使排汽溫度升高,低差脹會增大,造成對電網影響大。
2.化學嚴格執行部汽水標準,加強對汽水的品質監督化驗,防止汽水品質不合格,運行中蒸汽帶鹽使主汽門桿,調速汽門桿,各段抽汽逆止門桿結垢,開關不靈活、卡澀。
3.化學應加強對油質的監督,執行部頒標準,定期抽樣化驗,有報告,防止油中帶水或雜物造成調節部套卡澀和腐蝕。
4.自動主汽門、調速汽門要開關靈活,嚴密性合格,每天定期自動主汽門桿活動。每周變負荷30,以便活動調速汽門及油動機滑閥。機組大修後,甩負荷試驗前,必須進行主汽門、調速汽門嚴密性試驗,保證符合技術要求,執行法規標準及製造廠的要求,主汽門和調速汽門單獨關閉時,在額定參數下,穩定轉速最高不得超過1000轉/分,但試驗汽壓在額定汽壓下進行,以求得甩負荷時或事故情況甩負荷後主汽門、調速汽門關閉的嚴密性。運行中,當汽水品質不合格時,要適當增加活動主汽門、調速汽門活動次數和範圍,做好安全措施。
5.運行中發現主汽門、調速汽門、抽汽逆止門卡澀時,要及時消除,消除前要有防止超速的安全措施,必要時要加裝快速關斷閥,主汽門卡澀不能立即消除時,要停機處理。
6.運行中定期抄表和巡迴檢查及微機監視儀表變化時,密切注意調速汽門開度和負荷關係,根據調速汽門的壓力變化情況,防止門座升起或瓦拉下移,使調速汽門不能嚴密關閉,發生甩負荷時超速。
7.運行人員要熟知超速時的徵象(負荷到零或僅帶廠用電,聲音突變異常,轉速表連續上升,油壓升高,振動增大等),遇到超速情況時,果斷採取措施,嚴格執行規程打閘停機,防止事故擴大。
8.機組長期停運時,做好停機中保養工作,每月進行乾燥一次,防止汽水或其它腐蝕物質進入或殘留在汽機及調節供油系統引起汽門及調節部套腐蝕。
9.在機組滑參數起動過程中,或採用滑壓運行的機組,調速汽門開度要留有富裕度,不應開度過大,以防止同步器超過正常調節範圍或使甩負荷時飛升轉速升高。
10.堅持調速系統靜態特性試驗,汽輪機大修後或處理調速系統缺陷更換調速部套和重新整定以後均應做汽輪機調速系統試驗,調速系統的速度變動率和遲緩率應符合技術要求,一般規定速度變動率為額定轉速的3-6,遲緩率不大於額定轉速的的0.5。
11.合理地整定同步器的調整範圍,上限富裕行程不宜過大,一般要求高限能升高速度變動率&=(1-2)的富裕行程,在低限能降低3-5的額定轉速,配汽機構凸輪間隙,要保證汽輪機在熱態下能嚴密關閉調速汽門。
12.汽輪機的各項附加保護,如電超速保護、磁力斷路油門等,要進行嚴格的檢查試驗,保證符合技術要求和標準,正常正常投入運行,不得在運行中隨意切除,如因設備存在缺陷,需要處理時,應經主管領導批准,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處理好後加入運行。
13.對新安裝機組和對機組調速系統進行技術改造以後,進行調速系統動態特性試驗,保證汽輪機甩負荷後,動態飛升轉速不超過規定值,汽輪機甩負荷後應能保持空負荷運行,一般要求甩掉額定負荷後的飛升轉速不超過額定轉速的8,發現設備缺陷要及時消除。14.機組大修後,甩負荷試驗前,危急保全器解體檢查以後或運行2000小時以後,危急保全器試驗,但在注油試驗不合格時,仍應做危急保全器試驗,超速試驗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高速下不宜停留時間過長,超速試驗次數要力求減少,注油試驗應在超速試驗後進行,以免影響危急保全器的動作轉速,在做超速試驗時,升速應平穩,注意防止轉速突然升高,並應事先採取防止超速的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14.為了防止大軸在冷脆溫度下增加大軸的綜合應力,沿長轉子的使用壽命,超速試驗最好在轉子的熱狀態下進行,如規程沒有規定溫度要求,一般在高壓缸內壁金屬溫度高於150℃時再做超速試驗。
15.加強運行崗位的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為了提高運行人員的技術素質和應變能力,應採取如下措施,擇優競爭上崗,使那些技術素質高,處理事故能力台盟的人能在主要崗位上發揮作用:
(1)加強培訓,嚴格執行技術考核。
(2)結合設備大、小修時,現場實際調速系統部件構造進行講解,使運行人員掌握其設備特性和性能,避免人為造成不安全因素。
(3)每班要進行事故預想,以提高處理事故的能力。
(4)每月進行一次反事故演習,車間領導和技術人員參加,進行模擬事故和處理事故的演習,然後進行分析、評價,找出不足之處,以便在運行中避免超速事故的發生,使大家從中受益。
(5)司機及機組人員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當班一定要認真監盤,認真檢查,根據運行方式,設備健康善及天氣變化,機組甩負荷時,密切注意轉速上升,必須判斷準確,處理果斷,樹立確保主設備不損壞的思想,以保證機組安全運行。
汽車行駛
車速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以下行車速度規定:
1.《道法》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2.《條例》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機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3.《條例》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4.《條例》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5.《條例》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機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6.《條例》第八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於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於50米。
7.《條例》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危害
超速行駛,視力下降,判斷不準。
超速行駛,反應距離延長。
超速行駛,制動距離延長。
超速行駛,干擾正常車流。
超速行駛,加重事故後果。
影響
第一影響:超速行駛加劇了機件的磨損和損毀。車速越快,破壞了車輛在特定環境工作中的指數,加大了車輛的工作強度和負荷,加劇了機件的磨損和損毀。特別對車輪更是不利,跳躍性、拖滑性磨損不說,還提高了摩擦溫度,輪胎極易老化和變形,引發爆胎事故。
第二影響:超速行駛使制動非安全期延長。車輛的制動距離主要受車速制約。由於慣性作用,車速越快,制動距離越大,制動非安全期越長。據測試,在同等條件下,時速分別為40公里和60公里時,同在物體25米處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制動安全期前者為21.6米,後者為39.1米。也就是說,前者距物體21.6米以外是安全的,後者距物體39.1米以外才是安全的。超速行駛制動非安全期延長,從而也就增大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第三影響:超速行駛影響車輛的操作穩定性。超速行駛車輛操作穩定性惡化,特別是在彎道處行駛,由於離心力的作用,易使車輛向迴轉中心外側發生側滑或傾斜。試驗表明,在同等條件下,車速提高一倍,其離心力就會增大三倍。過大的離心力使車輛變得極難駕馭,甚至失控。此時,如果在路面附著係數較小的道路上行駛,就可能測滑、撞車或撞岩;如果在路面附著係數較大的道路上行駛,就可能造成翻傾等事故。
第四影響:超速行駛減少了駕駛人的反應時間。因為超速行駛,造成超車的機會就會增多,每次超車,都必須提高車速進行高速交會;被超者則需減速讓行,這就增加了道路上的交織點和衝突點。在此過程中,駕駛人的反應時間大為減少,從而增多了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影響:超速行駛影響駕駛人的判斷力。車速越快駕駛人視野的注視點越遠、視野越窄,對速度的判斷力越低,不但對所駕車輛速度不能正確判斷,而且對行人、非機動車、其他機動車速度也會低估,同時對路況的判斷能力減弱。
第六影響:超速行駛影響駕駛人的視覺。車輛在行駛中,駕駛人的視野、動視力、周邊視力都隨車速的變化而變化。試驗表明,時速40公里時,駕駛人可以觀察到90度至100度(視野度)範圍內的物體;時速為105公里時,就只能觀察到40度內的物體了。時速為40公里時,一般駕駛人可看清前方200米以內的物體;時速為100公里時,就只能看清160米以內的物體了。超速行駛,使駕駛人視野變窄,視力減弱,對前方突然出現的險情,難以及時、準確、妥善地進行處置,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罰款扣分
普通車輛高速公路外罰款扣分如下:
1、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暫不處罰;
2、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處以50元罰款,記3分;
3、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30%的,處以50元罰款,記6分;
4、超過規定時速30%以上未達5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
5、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未達70%的,處以1000元罰款,記12分,可以並處吊銷駕駛證;
6、超過規定時速70%的,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可以並處吊銷駕駛證。
其中在限速低於60公里的道路上超速未達50%的,處警告。
普通車輛高速公路罰款扣分如下(山東省):
1、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暫不處罰;
2、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
3、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
4、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
中型以上客貨車、營運車輛、校車、危化品車等特殊車輛參照其特殊規定。
處罰新規
從2013年元旦起,小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一次性扣12分。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修改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新規定,即第3款,開校車或客車的,如果嚴重超員或嚴重超速,不論是否發生事故,一旦被交警發現或被攝像頭拍下,即構成犯罪。據悉,對於“超員、超速”到什麼程度才算“嚴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調研,將就此予以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