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人民民眾主動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積極性,強化交通安全社會監督,及時制止和懲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近日,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祭出新招,對舉報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經核實並被採用,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標準如下:
(一)舉報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獎勵300元;
(二)舉報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獎勵300元;
(三)舉報駕駛運載危險物品車輛違反規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獎勵200元;
(四)舉報客運車輛超員的,獎勵200元;
(五)舉報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獎勵100元;
(六)舉報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獎勵100元;
(七)舉報客運車輛超速的,獎勵100元;
(八)舉報在高速公路逆行的,獎勵100元;
(九)舉報在高速公路上倒車的,獎勵100元;
(十)舉報客運車輛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獎勵100元;
(十一)舉報挪用、轉借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的,獎勵100元;
(十二)舉報行駛過程中故意遮擋、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獎勵100元;
(十三)舉報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占用應急車道的,獎勵50元;
(十四)舉報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的,獎勵50元;
(十五)舉報大型汽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獎勵50元;
(十六)舉報拖拉機載人的,獎勵50元;
(十七)舉報其他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視情予以獎勵。
獎勵兌現方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查實被舉報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後,在“貴州交警”手機APP客戶端、“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微信平台對獎勵情況進行15日的公示。公示期結束後,舉報導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人的獎勵金,通過充值手機話費的方式兌現。
貴州出台交通違法行為獎勵舉報辦法 最高獎一萬
昨日,記者從省公安廳交管局獲悉, 《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舉報辦法》於11月11日起正式實施,鼓勵民眾對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其中舉報校車、客運車輛超員等16種交通違法及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經核實並採用後,將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交通肇事逃逸案,最高給予1萬元獎勵。
舉報方式
《辦法》規定,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民眾發現後並取得證據材料的,可在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過公安交管部門設立的公開QQ、微信、微博、信箱賬號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平台” , 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或省公安廳交管局指揮中心進行舉報。對舉報校車、客運車輛超員等16種交通違法及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經核實並採用後,將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相關舉報信息包括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違法內容、車牌號碼以及能記錄機動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完整過程的不少於2幅不同時間或不同位置的機動車全景特徵圖片或視頻等信息。
最高獎1萬
舉報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逃逸車輛的車號、車型或肇事者的其他有利於逃逸案件查破的信息,公安交管部門依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成功查獲肇事逃逸車輛和逃逸人員的,財產損失案件獎勵人民幣1000元,傷人案件獎勵人民幣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至2人死亡的案件最高獎勵人民幣5000元;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最高獎勵人民幣10000元。
7日內回復
《辦法》規定,對舉報人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進行回復。
舉報人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應屬於公安交管部門事先並未掌握,但經依法調查、情況屬實的,符合證據要求,並被違法行為調查核實地公安交管部門採用的,不適用於公安交管部門監控系統採集或交警(協管員)在執勤執法中依法取證的交通違法行為。
公示15日
公安交管部門在查實被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或查獲被舉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後,對符合獎勵規定的,在“貴州交警”手機APP客戶端、 “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微信平台對獎勵情況進行15日公示,公示期結束後,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通過充值手機話費的方式兌現,舉報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獎勵金,通過到指定的公安交管部門領取現金的方式兌現。
不重複獎勵
同一違法行為由兩名以上舉報人舉報的,只對在第一時間舉報的人員進行獎勵。其他舉報人提供新的有效線索的,酌情給予獎勵。同一舉報人舉報同一車輛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按其中數額最高的進行獎勵。同一舉報人在省、市(州) 、縣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不重複獎勵。同一舉報人就同一違法行為向多個部門舉報,且已由其他部門進行獎勵的,不重複獎勵。
提倡實名舉報
為便於核實情況和兌現獎勵,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應提供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繫方式, 《辦法》要求全省公安交管部門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同時對惡意舉報的追究也作了詳細規定,要求舉報人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故意虛構或惡意舉報,對借舉報之名進行報復、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或影響公安機關公正執法的,一經查實,將依照治安處罰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