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超標電動車就是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生產的電動車。2011年3月,公安部、工信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四部委下發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標”電動腳踏車。但是判定是否“超標”的標準,仍是12年前出台的已被公認過時的電動腳踏車老國標。
國家規定如下:
1、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有兩個車輪;
2、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力功能;
3、最高車速不超過20公里每小時;
4、整車重量不大於40公斤。
這是根據國家對電動車生產要求定的一種技術參數,根據規定,電動車最高時速不能超過20公里,車身全部重量為40公斤,速度是為了安全,重量是為了能在用同樣的電池儘可能多跑里程,以達到節約電能的目的。
現在電動車速度大都可達每小時35公里左右,這是生產商為了迎合消費者喜歡快的心理而生產的,有一定的安全隱患,重量更是如此,生產商為了讓車能跑遠,採用加大電池來助跑,現在有20A、26A的特大電池,如是48V充一次電可行駛60-80公里。綜合前面說的這些,超標車就是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生產的車,也就是時速超過20公里,整車重量超過40公斤就算超標車,目前不準上路的車主要是速度的控制,對重量並不太多的過問。
這個老規定,早已經跟不上社會發展的需要了。就和機車,以前規定是50C。再往上不能上路。
超標電動車最好的管理方式是歸納到機動車管理裡面去。這樣才能有效的控制電動車行業的發展,而不是直接抹殺掉這個整個行業。20公里每小時。簡直是一個開玩笑的速度。前幾天~有一個腳踏車的展覽會上面,還出現了一輛速度高達75公里每小時的腳踏車。如果只是這樣來限制生產商的話,最終的結果就是~導致大量人才失業,增加國家負擔。問題的解決,雖然是要從“根”抓起,但是抓錯了地方,反而會失去民心。希望國家在電動車方面的政策,更加的規範。
整改通知
2011年5月29日,國家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聯合下文,要求整改當下電動腳踏車產業,限期淘汰在用“超標”車。在用的“超標”電動車要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進行淘汰。
執行老標準
四部委聯合下發《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來,電動腳踏車不按規定生產、銷售問題嚴重,大量“超標”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為此,在新國標暫未出台前,四部委要求各省按現有法規及GB17761標準制定整改規範。 現有的規定即為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1999年頒布實施的《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明確規定,電動腳踏車的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整車重量不大於40公斤,電動機功率不大於240瓦。對於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整車重量大於40公斤的電動車禁止上路。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的規定:電動腳踏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治理超標車
《通知》還首次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對電動腳踏車實行登記管理。要求各地警方認真核查電動腳踏車的整車質量、最高車速等是否符合國標。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機動車註冊登記。與此同時,《通知》還認同電動腳踏車“帶牌銷售”等方式,並提出以此為標準,查處電動腳踏車無牌無證上路行駛、占用機動車道行駛、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
通知明確提出,對目前在用的“超標”電動腳踏車,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鼓勵民眾主動置換和報廢。要結合本地實際,要求政府設定“超標”電動腳踏車的過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標”電動腳踏車。
新標難定
中國自協助力車專業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曾在電摩新國標“暫緩”後表示,抓住這個“暫緩”的時機,抓緊修訂電動腳踏車標準。國家有關部門明確,電動腳踏車新國標修訂遵循四項原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為行業發展留有空間;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安全;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然而,在這一紙“限期淘汰超標電動腳踏車”公文出台前,仍未有電動腳踏車新國標的明確訊息,公文援引的標準仍是12年前的老國標。業內人士認為,電動腳踏車新國標遲遲不能出台,源於管理部門、企業和消費者的分歧太大,時速和重量仍是修訂過程中兩個最敏感的數值。
主要危害
“超標車”上路行駛存在的主要危害:
(一)車輛無法上牌發證。由於“超標車”未列入國家機動車輛《產品公告》目錄,車管部門無法給予註冊登記和上牌,因而這部分車輛只能成為無牌無證的“黑車”,給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隱患。
(二)影響道路交通秩序。駕駛“超標車”的人員中,絕大部分沒有駕駛證,這部分人交通安全法律知識比較缺乏,時常闖紅燈、隨意變更車道、橫穿道路、突然調頭或猛拐,以及違規載人、不戴安全頭盔等,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嚴重影響了城市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
(三)影響社會的穩定。超標“助力車、電動車”無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事故後,很多都無力賠償高昂的搶救費和醫療費,一旦發生重大事故,按現行賠付標準難予賠償,受害人得不到賠償。
相關知識
截止2013年,國內電動腳踏車保有量超1.2億輛,成為除腳踏車之外的數量最大的民生交通工具。僅2009年,電動車引發的事故造成死亡人員為3600多人,比2004年增加約6倍。
相關新聞
2013年8月15日,廣東順德區市監局向媒體通報稱,順德9月起對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車的企業、商家進行處罰,最高可取消其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2014年2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四分局交警在人民東路路口整治電動車交通違法。市公安局交管局事故預防處理處三科科長陳興偉具體分析了電動車在“超標”、“不超標”情形下車禍後的責任劃分及賠償區別。
當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電動車駕駛人死亡或機動車駕駛人(乘客)死亡。若鑑定電動車“超標”,屬機動車(機車)範疇,事故則屬於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2014年2月12日,昆明展開為期11個月電動車專項整治行動的第二天,主城區仍設立4個整治執勤點,分別是興苑路與西二環、西三環的交叉口,春雨路與西三環的交叉口,海源南路與碧雞路的交叉口,均由昆明市交警支隊第九大隊負責。
據現場執勤的第九大隊副大隊長段啟能介紹,由於12日的查處點位置特殊,當天處理的四類電動車違法行為最突出:闖紅燈或搶行(違反交通信號),安裝遮陽傘(私自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未上牌就上路和超載。據了解,4個執勤點12日共查處367起電動車違法行為,並扣留了25輛說不清來源及不接受現場處罰的電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