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國標
現行的行業標準是沿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1999年頒布實施的《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整車重量大於40公斤的電動車禁止上路。隨著電動腳踏車技術的改進,速度基本上已經達 到了25公里左右,重量也從原來的40來公斤增加到了50公斤左右,舊標準已經嚴重滯後於行業實際的發展。
廣東省腳踏車電動車行業協會深圳聯絡處指出,現行電動車國家標準G B 17761- 1999是1999年實施的,至今已經10多年,而有關規定電動車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新國標
在國家相關部門指導下,2011年11月中國腳踏車協會組織全國腳踏車標委會、電動腳踏車分標委、助力車專委會、部分重點企業、主要省市協會、相關檢驗機構成立了推動電動自行國家標準修訂工作的協調組、專家組和起草組,啟動新一輪的電動自行國家標準修訂工作。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在標準協調組、專家組和起草組多次聽取公安部、工信部、質檢總局、機車行業等領導意見的基礎上,反覆討論了修訂草稿,通過前後十一稿的修改,最終形成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修訂草案。
這就是即將出台的新國標的意見徵求版本,如獲通過,有望於2013年出台正式國標。
修訂概況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中,共有29條技術要求、53項技術條款,與現行GB17761-1991版本(一下簡稱“99版標準”)23項技術要求、34項技術條款相比,增加了6條技術要求、19項技術條款。修訂草案在“99版標準”的基礎上,完全保留了11項技術條款,修訂了16項技術條款,增加了26項技術條款,取消了10個項技術要求。
修訂特點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在產品要求方面,主要圍繞提高產品安全性、先進性、舒適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修訂。
在產品安全性方面共有42項技術條款,其中,涉及交通安全條款7項,防火安全條款11項,使用安全條款21項,財產安全條款3項,最大限度確保產品質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防止火災發生,防止車輛本身故障引發安全事故發生,防止車輛被盜發生;在產品先進性方面共有16項技術條款,其中,屬於首次提出的技術條款4項,國際領先的技術條款5項,提高技術要求的條款有7項,創新了電動腳踏車產品標準條款,同時與國際電動腳踏車產品標準接軌;在產品舒適性方面共有7項技術條款;在產品可操作性方面共有2項技術條款,其中,對產品的整車編碼和車輛識別進行了規定,並作為強制性要求。
修訂重點
1、車型分類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對電動腳踏車的定義進行了修改,根據我國各地的道路資源、車輛密度、人口密度、使用習慣、行駛距離、駕駛用途等不同,按驅動能量的來源方式,將電動腳踏車產品分成三類——智慧型型(Ⅰ型)、助動車(Ⅱ型)、電動型(Ⅲ型)。這樣進行分類,充分考慮了我國南北地區、東西部地區、中部地區和特大城市、大中城市、城鄉結合部與廣闊農村的消費者的不同騎行路況環境、不同騎行習慣用途,充分體現產品標準修訂的科學性、客觀性、人性化,有利於促進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產業發展,行業規範,便於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能夠簡單、便捷地對電動腳踏車進行科學管理。
2.騎行功能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中,除對輪徑小於455mm(18英寸)的第三類電動型電動腳踏車允許不裝腳蹬騎行裝置之外,其他的電動腳踏車都必須安裝腳蹬騎行裝置。該技術條款主要是為了避免輪徑小於455mm的電動型電動腳踏車,因安裝腳蹬騎行裝置而在車輛行駛拐彎時出現車身傾斜,腳蹬刮擦地面而引起車輛翻地出現安全隱患。該技術條款既傳承“99版標準”,又符合農村及城鎮居民出行需求,已被廣大消費者所接受。
3.限速斷電功能
為了改變在用電動腳踏車車速突破32km/h現狀,防止電動腳踏車實際使用車速無限制增加,便於管理部門監管,確保電動腳踏車行駛安全,在《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修訂過程中,通過對國內外電動腳踏車標準廣泛調研,尤其是歐盟和中國台灣電動腳踏車標準的調研,綜合考慮我國電動腳踏車實際使用情況、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產品技術現狀和社會可接受能力,在充分徵求道路相關方意見的基礎上,將“99版標準”的“最高車速”更改為“限速斷電功能”,要求“電動腳踏車當車速達到26km/h時具有自動斷電功能,並有防篡改設計。”
4.制動功能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標準》修訂草案,對電動腳踏車的制動性能提高了要求。與“99版標準”相比,在以20km/h作為試驗初速度的條件下,一方面增加了單用後閘的制動要求,另一方面又縮短了制動距離,提高了產品使用安全性。(具體見表1)
表1 制動性能對比表
5.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腳踏車的質量(重量)主要由車架部件、電器部件和裝飾部件組成。為了加快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城市區域的擴大以及城鎮化進程的推進,消費者需要電動腳踏車能跑得更快,對電動腳踏車提出了更大容量的電池、更強負載能力的車架、更可靠的零部件、更舒適的減震系統和性能優良的制動系統的要求。為了滿足這些要求,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把電動腳踏車質量(重量)定義為不含電池,並進行分類,規定最高整車質量不應超過55kg。(具體見表2)
表2 整車質量(重量)
6.蓄電池標稱電壓
本次形成的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規定了Ⅰ型、Ⅱ型的電動腳踏車蓄電池標稱電壓≤48V,Ⅲ型電動腳踏車蓄電池標稱電壓≤64V。提高Ⅲ型電動腳踏車蓄電池標稱電壓,可以有效防止電動腳踏車在日常使用中由於電器部件電流大,電線線徑細、容易老化,接觸件接觸不良等造成電路短路而引起車輛燃燒的安全事故發生。大電流是引起發熱、導線絕緣老化、漏電、直至自燃的主要原因。
7.管理及識別
在道路上行駛的電動兩輪車可分為電動機車和電動腳踏車兩個大類。在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中增設了“5.5標識”條款,明確要求每輛電動腳踏車應具有專用的“車輛識別標識”和公安部對腳踏車所要求的“唯一性編碼”標記。結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腳踏車實行的上牌管理措施,通過以牌照識別為主,車輛識別標識、速度、重量、功率、電壓、寬度等六個方面為輔助進行區分,完全可以解決在道路上行駛的電動兩輪車屬性問題。
8.項目分類和項目合格判定條件
在GB17761《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草案中,取消了“99版標準”對產品檢驗項目進行分類,即取消了否決項目條款、重要項目條款和一般項目的分類,全部技術條款均為強制性條款;調整“99版標準”對產品合格判定條件,即取消了允許有重要項和一般項不合格的條件,全部檢驗項目必須全部合格。檢驗規則的調整,對提高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規範電動腳踏車產品的管理,強化電動腳踏車產品監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數據對比
新舊國標對比表
表1 制動性能對比表
實驗條件 | 使用車閘 | 1999標準 | 修訂草案 |
最高車速制動距離(m) | 車速20km/h制動距離(m) | ||
乾態 | 雙閘 | 4 | 3.8 |
單後閘 | 6 | ||
濕態 | 雙閘 | 15 | 12 |
單後閘 | 20 |
表2 整車質量(重量)
類型 | 整車質量(重量)kg |
I型 | 小於等於40 |
II型 | 小於等於50 |
III型 | 小於等於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