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領導。 第二十條徵收住宅房屋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二條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用途的,徵收時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赤峰市人民政府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赤峰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赤峰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赤峰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國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徵收應該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領導。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赤峰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全市房屋徵收工作監督指導。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成立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報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備案。
各級政府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管理、住房建設、規劃、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擬訂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檔案;
二、監督指導全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三、培訓考核房屋徵收工作人員;
四、規範房屋徵收評估行為;
五、統籌中心城區規劃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六、組織實施重大和跨中心城區建設項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需要徵收房屋的,應具備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規劃部門出具的徵收範圍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國土部門出具的徵收範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當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檔案。
第七條 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協調組織維穩、轄區街道管理等機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八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每年應向社會公示從事房屋徵收評估業務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信用等級高、誠信好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供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選擇。
第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在房屋徵收公告十日內組織被徵收人投票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每個房屋所有權證為一票,得票數超過應投票總數二分之一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該項目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得票數均未超過應投票總數二分之一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並由公證處對搖號、抽籤過程進行公證。

第三章 徵收補償

第十條 被徵收房屋為公房租賃的,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權利的,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後,依照本規定按私有房屋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被徵收房屋無房屋所有權證,但有規劃、土地審批手續,並按照審批事項建設的,可按有證房屋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按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政府提供地段安置的,按被徵收有證房屋建築面積1:1.1的比例安置,增加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房屋面積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的,按成本價下浮10%結算,被徵收人需要再增加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的,按政府限制價結算,安置房樓層差價由被徵收人承擔;被徵收人需要再增加面積的,按市場價結算。
安置房成本價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測算確定,並在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政府限制價不高於成本價的1.1倍。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政府限制價結算,超出人均面積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一)三代(或三戶)以上家庭共同居住;
(二)戶口簿記載常駐人口與實際居住人相符;
(三)共同居住人系直系親屬且本地區無其它住房;
(四)徵收部門、監察部門共同公示七日後無異議。
第十五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 選擇產權調換的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增加到50平方米。
第十七條 徵收住宅房屋,附屬房屋補償執行下列規定:
(一)實有建築容積率0.75以內的有證房屋以外部分可按2.5:1的建築面積比例置換安置房,要求貨幣補償的,已建磚木結構或磚混結構的最高補償850元/m2,未建部分補償400元/m2。
(二)實有建築容積率在0.75至1.0之間的,對實有建築最高補償400元/m2,對未建部分按300元/m2補償,實有建築容積率超過1.0的實有建築最高補償200元/m2。
(三)突擊搶建、未經審批在原有建築物上後加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有證房屋的裝修裝飾應考慮使用年限折舊按質量評估補償,補償金額按有證房屋建築面積精裝修一般不超過300元/m2,普通裝修一般不超過200元/m2,無證房屋及建築物、構築物內的裝修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按照補償安置協定簽訂順序先後選擇安置房屋的房號,同一時間簽訂補償安置協定選擇同一房號的抽籤確定。
第二十條 徵收住宅房屋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按有證房屋面積不得低於15元/m2,每戶不得低於1000元,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兩次;臨時安置費按有證房屋面積每月不得低於15元/m2,每戶每月不得低於800元,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雙倍發給臨時安置費;徵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徵收房屋為生產用房的,搬遷費不低於有證房屋評估金額的1.5%;對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用,不低於有證房屋評估金額的1%。
第二十一條 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對已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稅務登記並有納稅記錄的且仍在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被徵收人,可按下列標準給予停產、停業補償:
(一)從事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不超過有證房屋評估金額的3%補償;
(二)從事生產、加工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有證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償;
(三)從事辦公、倉儲等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有證房屋評估金額的0.5%補償。
第二十二條 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用途的,徵收時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營業執照和完稅憑證與實際經營場所一致的,一次性給予經營者停產、停業補助5000元。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涉及樓層差價從第一層住宅至頂層住宅正負總和應為零。多層住宅總層數偶數層的以中間兩層確定為10%至15%,總層數奇數層的以中間一層確定為10%至15%;高層總層數偶數層的以中間兩層確定為零,總層數奇數層的以中間一層確定為零,然後上下浮動,上下層差價不超過50元/m?2。
第二十四條 徵收房屋所涉附屬物及設施,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空調補償遷移費400元,有線電視遷移費400元;
(二)養殖花卉(草)、飼養鳥類、魚類、雞、牛等補償實際發生的本市之內的搬運費;
(三)管井每眼800元,石井1200元;
(四)楊、柳、榆樹等未成材的,每棵補償8-12元,每平方米補償不超過12棵,成材的按市場價補償。
(五)果樹:結果的按產量每棵補償200-400元,苗木每棵8元,每平方米補償不超過12棵;
(六)葡萄:結果的每棵100-150元,未結果的每棵15元,每平方米補償不超過6棵。
(七)磚牆每立方米補償300元,土、石牆每延長米補償40元。
第二十五條 實行獎勵政策。在房屋徵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搬遷時限搬遷的,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住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赤峰市城市房屋拆遷暫行規定》(赤政發〔2009〕11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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