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85年調到南昌市第二律師事務所。是江西省律師協會、江西法學會、南昌市法學會會員。他在法院任審判員13年多,辦理了各種刑事、民事案件690餘件,有豐富的審判、司法實踐經驗。1981年後從事律師事務工作,19年來,共辦理刑事、民事案件990件,先後擔任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數十家,現在仍應聘19家單位。在他辦理的280件刑事辯護案件中,有些在南昌地區有很大影響。如被告譚尹禮,1982年初被指控犯有包庇罪,他接受作被告的辯護律師,仔細地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會見譚本人,作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了解了全部案情,認為譚尹禮沒有包庇行為,更不構成包庇罪,前後作3次無罪辯護,類推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歷時1年,協助法院正確審理了此案,推倒了不實之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釋放;被告周恆根被指控犯有誣陷罪,他接受作辯護律師,經過大量的調查,證明被告人不是誣告,作了2次無罪辯護,推倒了不實之詞,二審法院宣告周恆根無罪釋放;被告李樂生1992年被指控犯有過失殺人罪,他作辯護律師,作了大量的調查和現場勘察,確認死者是墜地而死,是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過失殺人罪,一審法院採納了賴律師的辯護意見,宣告李樂生無罪釋放。
個人榮譽
他在辦案過程中,仗義執言,剛正不阿,堅持真理,獲得同行的稱讚。他為受聘單位辦理經濟糾紛案件380件,共挽回經濟損失6000餘萬元,受到法律顧問單位的稱讚。1984-1994年,曾先後獲南昌市司法局和南昌市第二律師事務所先進工作者稱號,1989年4月13目的《南昌晚報》,以"法律的守護神"的稱號,報導了他的事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