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對非貨幣性資產,一般按照取得資產時的原始成本或原始價值(簡稱原價)計價。按原價計量資產,是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可以驗證,具有客觀性。在幣值比較穩定的情況下,採用這種計價標準所提供的數據資料,可用來分析對比不同時期的財務狀況及其變動的趨勢。
國內資產計價標準
在中國,國營企業的資產計價標準,由國家統一規定。對企業自行購建的固定資產,按實際發生的全部成本計價;對無法查明原價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即重新購建這項固定資產的全部價值,或稱重置成本)計價;對在用的固定資產,按原價減去累計折舊額以後的折余價值計價;對購進的原材料和商品等,按其購進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對發出的原材料和售出的商品,除可以分清批次按各該批採購成本計價外,還可以採用加權平均、先進先出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各項非貨幣性資產按實際成本入帳以後,除按國家規定可以重新估價外,一般不得任意變動。
國外計價標準
在西方國家,各項資產的計價,沒有統一規定的標準。對存貨除可按實際成本計價外,還可用成本與市價孰低的估價方法,即按較低的價格計量存貨,而把存貨計價的損失擠入銷售成本,從而少計淨收益,形成秘密公積。採用這種估價方法就是實行所謂“穩健原則”,目的是為了隱瞞實際利潤。在資本主義國家通貨膨脹不斷加劇的情況下,按原始成本計量資產所編制的財務報表,已不能表現企業當前的財產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在會計年度終了時,一般採用編報補充資料的辦法,反映資產的現值。即對財務報表中有關項目的數值,按物價指數予以調整,或提供重置成本資料,使其接近現值,以便於投資者做出財務判斷和投資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