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為規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證資產支持證券試點的順利進行,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現予公布。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
披露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債券市場的發展,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資產支持證券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條 受託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資產支持證券發起機構和接受受託機構委託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應按照信託契約和服務契約的約定,及時向受託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並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條 受託機構、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等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擬披露的信息。
第五條 受託機構應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的第5個工作日,向投資者披露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募集辦法和承銷團成員名單。
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其第一期的信息披露按本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自第二期起,受託機構只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第5個工作日披露補充發行說明書。
第六條 受託機構應在發行說明書中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清償順序和投資風險,並在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持證券,應當認真閱讀本檔案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檔案,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主管部門對本期證券發行的核准,並不表明對本期證券的投資價值作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證券的投資風險作出了任何判斷”。
第七條 受託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的當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
第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託機構應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本息兌付日的3個工作日前公布受託機構報告(編制要求附後),反映當期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資產池狀況和各檔次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本息兌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受託機構報告。
第九條 受託機構應與信用評級機構就資產支持證券跟蹤評級的有關安排作出約定,並應於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資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條 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至少提前30日公布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並於大會結束後10日內披露大會決議。
第十一條 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託機構應在事發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本條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 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託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
(二) 受託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
(三) 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
(四)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五) 信託契約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六)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不遲於收到信息披露檔案的次一工作日將有關檔案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除適用本規則外,還適用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受託機構報告編制要求
附:
受託機構報告編制要求
一、受託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各檔次證券的本息兌付情況,包括各檔次證券入庫時點的本金金額、本期期初及期末的本金餘額、證券票面利率、本期本金和利息支付情況、本期利息遲付情況、本期本金損失情況以及評級情況等。
三、本期資產池統計特徵說明,包括貸款餘額、貸款數目、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和加權平均剩餘期限等。
四、本期的資產池本金細項分列(含正常還本金額、本金提前結清金額、部分提前還本金額、處置回收本金金額及回購貸款本金金額等)和利息(含稅費支出)細項分列的說明。
五、資產池提前還款、拖欠、違約、處置、處置回收及損失等情況。
六、內外部信用增級情況說明。
七、資產池中進入法律訴訟程式的信託資產情況;法律訴訟程式進度。
八、依信託契約所進行許可投資之投資收入或損失之總金額等情況。
九、其他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