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依據
確定貸款條件的依據是:企業單位設定的合法性、經營的獨立性、自有資本的足夠性、經營的盈利性及貸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企事業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商定的原則
合法、自願和誠買信用原則
合法的原則是指貸款條件的協商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自願的原則要求擔保公司和協作銀行在簽訂契約的時候都要出於自己本身的願望,不能在存在非經濟強制的環境下簽訂。在我國,商定貸款條件時,特別要注意排除政府部門行政干涉的影響。誠實信用原則說明,一旦貸款條件協商完成後,各方都要守信盡力履行自己的義務,以確保契約的順利完成。
平等和公平的原則
平等和公平原則意味著雙方是對等的經濟主體,在協商具體條件時,其中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為自己謀求不對等的利益。貸款條件商定雙方遵守這一原則,在現階段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擔保公司規模較小,較之銀行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在開展擔保業務的過程中,銀行獲得收益卻幾乎不承擔什麼風險。這不符合收益和風險對等的原則,不利於雙方長遠穩定關係的發展。
此外,由於銀行擁有了解企業資金使用情況的優勢,出於成功執行擔保條件的目的,也需要讓銀行承擔部分風險,從而激勵銀行積極監督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最後,從已開發國家擔保機構發展的實踐看,這些國家的協作銀行也承擔了一定的風險。在不同的國家,風險承擔的比例不盡相同。有的國家協作銀行承擔的比例較高,達到30%~50%;有的國家承擔的比例較低,但也有10%~20%。
量力而行的原則
量力而行的原則指的是無論是擔保公司還是協作銀行,在商定貸款條件的時候,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開展業務。對於擔保公司而言,應該基於自己的規模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開展業務,穩健經營,不能為了招攬業務,盲目提高擔保水平,承擔過多的風險,反而可能會最終損害自身的資產、利潤和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