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信用與賣方信用

買方信用與賣方信用是銀行對商品交易的買方或賣方以交易協定和憑證為條件提供貸款的一種信用手段。銀行對商品交易的買方或賣方以交易協定和憑證為條件提供貸款的一種信用手段。一般用於進出口業務,即一國銀行為鼓勵本國商品出口,加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對本國出口廠商、外國進口廠商或外國進口廠商的代理銀行提供的銀行信用,是一種非關稅壁壘的貿易促進手段。在國內商品交易中,有的國家也採用這種形式貸款。

具體做法

買方信用 指出口廠商的代理行或其國內的指定銀行應進口廠商的要求,直接向進口廠商或進口廠商的代理行提供貸款。其具體做法是:當進口廠商與出口廠商簽訂購貨契約後,進口廠商即以此契約作抵押向出口廠商的代理行要求放款,或者是進口廠商委託其代理行向出口廠商的代理行要求予以貸款。進口廠商在收到出口方銀行提供的貸款後以即期付款的形式將貨款一次支付給出口廠商。如果是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廠商提供貸款,則進口廠商必須預付一定的貨款(一般為15~20%)給出口廠商,然後才可得到出口方銀行提供的放款。進口廠商提貨後,再按貸款契約規定的期限向出口方銀行償還貸款。如果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廠商的代理行提供放款,則該代理行必須在貨物運抵時,以即期付款的形式一次性向出口廠商付清貨款,並按貸款契約規定的期限歸還出口方銀行的放款。至於進口廠商與其代理行的債務關係,則可在國內清算。無論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廠商提供放款還是直接向其代理行提供放款,都必須有一個前提作為保證,即:出口方銀行提供的放款必須用於購買出口方的出口貨物。因此,這種貸款對促進商品出口的作用是很明顯的,它也被稱為約束性貸款。其優點在於它不僅使出口廠商可以較快得到貨款並減少風險,也可使進口廠商對貨物價格以外的費用有比較清楚的了解,以便與出口廠商討價還價。因此,這種方式在進出口貿易中比較流行。
賣方信用 指出口方銀行向出口廠商提供的信用。當出口廠商與進口廠商簽訂供貨契約後,出口廠商即憑進口廠商提供的商業票據向本國的代理銀行要求提供放款。出口方銀行接到出口廠商的申請,對票據審查認可後,即可提供放款。待出口貨物發出後,即向進口廠商的代理行發出通知,委託其向進口廠商收取貨款,或者是由進口廠商的代理行直接向出口方銀行匯款,然後再向進口廠商收取貨款。賣方信用一般用於成套設備、船舶等價值較大的商品出口。因為這類商品出口所需資金較多、時間較長,進口廠商一般都要求採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貨款。出口廠商為加速自身的資金周轉,必須取得本方銀行支持,因而在一定意義上,賣方信用是出口方銀行直接資助出口廠商的一種做法。

風險措施

由於買方信用和賣方信用都涉及國際間的信用交往,潛在風險很大,各國政府對這一做法的運用特別慎重,只有得到政府許可、有一定能力的銀行才可以辦理這項業務。另外,許多國家還由政府出資組建專門的進出口銀行,對出口廠商和外國進口廠商直接提供信貸,並對本國其他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商業銀行提供優惠貸款和指導,幫助它們經營出口信貸業務。同時,為預防因進口廠商或其代理行出現支付不足而引發的信用危機,很多國家開設了出口信用擔保機構,一旦出口信用發生危機,本方銀行所受的損失將由國家開設的承保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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