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聯合審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轉告相關、聯合審批、責任追究;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回復、統一發證。
第四條 聯合審批的原則是依法、科學、規範、合理、高效、便民利民、便於操作。
第五條 行政審批事項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其中一個部門的許可以其他部門的許可為前置條件的,由市政府確定該部門為牽頭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設在貴陽市政務服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工作視窗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並轉告其他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
其他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業務的關聯性和部門承擔的職責協商確定一個部門作為牽頭主辦單位,由牽頭主辦單位的政務大廳工作視窗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組織有關部門統一辦理、聯合辦理。
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尚未確定牽頭主辦單位的,由市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中心”)與相關部門協商後提請市政府確定一個部門作為牽頭主辦單位。
第六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牽頭主辦單位的政務大廳工作視窗負責統一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牽頭主辦單位的政務大廳工作視窗為申請人提供告知和諮詢等服務,並負責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七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單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將其要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數量及法定形式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牽頭主辦單位。對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牽頭主辦單位政務大廳工作視窗受理時主要負責對其數量和法定形式等內容進行審查,不負責實質內容的審查、核實。
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對牽頭主辦單位轉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三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對行政許可申請有疑問的,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配合牽頭主辦單位或者單獨進行解答。
第八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單位的政務大廳工作視窗在受理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務大廳信息系統將有關登記信息傳輸給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並同時將有關申請材料轉送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牽頭主辦單位應當與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辦理簽收手續。
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牽頭主辦單位轉來的材料後,應當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諮詢、上報、審查、決定和反饋工作。
第九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單位以外的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將書面決定傳送至牽頭主辦單位。
當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均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後,牽頭主辦單位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如果有任何一個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牽頭主辦單位應當出具不予許可的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牽頭主辦單位應當發出催辦通知;在催辦通知規定的時間內仍無回復的,視為同意申請事項,牽頭主辦單位據此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同時報政務中心備案。由此造成行政過錯的,由未回復機關承擔責任。
第十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單位應當在傳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同時,與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協商確定聯合辦理的時間和地點。
參與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許可決定,並在各自依法審查的基礎上,共同作出許可決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未在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決定的,視為同意申請事項,並對此造成的過錯承擔責任。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單位如認為有必要,也可召集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通過聯合辦理方式,共同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單位應當會同其他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根據本辦法制定辦理流程、操作辦法、議事規則等具體規則,報政務中心備案。
政務中心可以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制定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具體規則提出建議或者意見。
第十二條 對於因特殊原因需採用特事特辦方式的重大聯審事項,由政務中心組織有關部門採取聯審會議等形式提前介入,實行“先批後辦”,各類手續在與各審批部門商定的時間內補辦完成。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