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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依據《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範,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及建築總平面圖設計,必須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除農村個人建房、市區私房修建和臨時建設按有關規定執行外,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五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國家標準GBJ137-90《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進行分類。
第六條 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設用地,其兼容的內容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的規定執行,分區規劃未覆蓋的範圍,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建設項目,必須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批。
第三章 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和規定
第七條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無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或城市總體規劃規定的用地性質和附表(一)《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的規定,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條 附表(一)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庫、軍事設施以及為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築容積率和密度指標,按有關專業法規、規範執行。
第九條 白雲區、烏當區、花溪區、貴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獨立工礦區和建制鎮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按照附表(一)中心環路以外的指標執行。
第十條 市中心區臨商業幹道的建設項目,能為社會提供使用的地面廣場、下沉式廣場、公共停車場、屋頂平台、通道、綠地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在滿足規劃要求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築面積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原建築面積的25%,已作為開放空間的不準改作它作,不得增加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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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控制指標 │提供1平方米開放空間,允許
│增加的建築面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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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於3 │2
大於等於3小於5│3
大於等於5小於7│4
大於等於7小於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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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築的,應分類劃定建築用地範圍,分別計算建築密度及容積率。屬商辦或商住綜合樓的,建築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築的指標執行,建築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築面積換算合成。商業面積或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築總面積10%,或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辦公的綜合住宅,按住宅面積計算,建築容積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二條 計算容積率時,地下室、高出地面標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層高在2.2米以下一面臨空的半地下室、層高不大於2.2米的夾層及設備層、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控制室、屋頂裝飾性建築物以及底層作為城市開放空間的架空層,其建築面積可以不計。
第四章 建築間距
第十三條 建築間距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綠化、安全、工程管線、建築設計規範和文物古蹟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中高層以下條式居住建築的間距規定如下: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
在中心環路以內南北朝向0度-30度範圍內,以南側及東南側的建築高度計算,建築高度與建築間距之比為1∶0.9;等於或大於30度的,以東側或東南側的建築高度計算,建築高度與建築間距之比為1∶0.8。在中心環路以外,建築高度與建築間距之比為1∶1.0。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
山牆面對縱牆面,山牆不得開窗不得挑陽台,進深不得大於10.5米,建築間距不得小於8米;進深大於10.5米時,其間距不得小於10米,最大進深不大於12米。臨山牆開間不得雙側設定陽台,陽台進深不大於1.5米,陽台設定不大於1/2建築面寬。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
1、當兩幢居住建築縱牆開窗面對縱牆開窗面的夾角小於或等於30度時,按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在中心環路以內,兩建築中心間距不小於1∶0.9,中心環路以外,間距不小於1∶1.0,最窄處不小於15米。
2、當兩幢居住建築的夾角大於30度小於45度時,最窄處間距不小於13米。
3、當兩幢居住建築的夾角等於或大小45度時,最窄處間距不小於10米。
(四)當建築布置利用南向、東向或南偏東、南偏西30度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後的間距不得小於13米。低層建築開窗面間距不少於8米。
第十五條 中高層以下居住建築山牆與山牆的間距不得小於6.5米,山牆不得開窗和挑陽台。
第十六條 點式居住建築與相鄰居住建築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高層建築(含高層居住建築)與中高層以下住宅的間距,除符合日照、採光、消防和視線干擾及省制定的間距規定以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朝向為南北向的,面寬小於50米的高層建築與北側住宅的間距不得小於24米,面寬大於50米的高層建築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按高層建築高度的0.5倍控制,但最小間距不於24米。
(二)住宅朝向為東西向的,高層建築與東(西)側住宅的間距不小於高層建築高度的0.25倍,並不得小於20米。
(三)高層條式建築的短邊或山牆面與中高層以下住宅山牆面間距不得小於9米,高層點式建築與中高層的住宅山牆間距不得小於13米。
(四)高層建築裙房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八條 兩幢高層建築之間的正面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25倍,並不得小於24米;東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於東側建築高度的0.20倍,並不得小於20米。
第十九條 中高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內天井平面尺寸不小於3.3米×3.3米。
第二十條 非住宅建築的間距,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築物的性質和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 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築間距在符合交通、消防、採光通風、城市景觀的規定條件下,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章 建築退讓距離
第二十二條 建築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排水幹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蹟、電力保護區及用地邊界建設時,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築物沿用地邊界修建,應按本規定第四章建築間距規定的一半或按相鄰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不開窗的山牆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按4米和滿足與相鄰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
第二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築物,建築退讓距離按下表執行:
建築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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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等級 │ 40米以上 │ 大於30米 │ 大於25米 │大於等於20米┃
┃ │ │ 等於40米 │ 等於30 │小於等於25米┃
┃退讓 ├───┬──┼───┬──┼───┬──┼───┬──┨
┃ 及出挑 │退道路│允許│退道路│允許│退道路│允許│退道路│允許┃
┃ │紅 線│出挑│紅 線│出挑│紅 線│出挑│紅 線│出挑┃
┃建築性質 │ │ │ │ │ │ │ │ ┃
┠───────┼───┼──┼───┼──┼───┼──┼───┼──┨
┃高度24米以下 │ 3 │0 │3 │0 │ │ │ │ ┃
┃ ├───┼──┼───┼──┤3 │0 │3 │0 ┃
┃公共建築、住宅│ 5 │2 │4 │1.5 │ │ │ │ ┃
┠───────┼───┼──┼───┼──┼───┼──┼───┼──┨
┃高度24米以上公│ │1.5 │ │1.5 │ │1.5 │ │1 ┃
┃共建築、高層 │8-12 │ │ │8-10 ││ │8-10 ││ │8-10 ││ ┃
┃住宅 │ │2.5 │ │2.5 │ │2.0 │ │1.5 ┃
┠───────┼───┼──┼───┼──┼───┼──┼───┼──┨
┃高層公共建築和│ │ │ │ │ │ │ │ ┃
┃高層住宅的裙樓│5-8 │2-3│5 │2.0 │3 │1.8 │3 │0 ┃
┃(限高24米以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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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表中數字為控制的極限值。
第二十五條 沿街高度24米以下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大於或等於5米的,可出挑2米。
第二十六條 沿小於20米規劃道路紅線兩側建築按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規定退讓。
第二十七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於12米。
第二十八條 工業廠房及未涉及退讓距離的建築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九條 除需要與城市管線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築物、構築物的圍牆、基礎、地下建築、踏步、陽台、雨棚、水錶井、化糞池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入規劃道路紅線。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內臨公路或高等級公路兩側的建築,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城鎮、村鎮臨公路或高等級公路兩側的建築,退讓距離應符合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臨河道、排水幹線兩側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按下列規定退讓出建築紅線作為保護範圍,其退讓要求為:
(一)南明河按規劃的河岸邊線退讓不小於20米;
(二)市西河按規劃的河岸邊線退讓不小於7米;
(三)貫城河按規劃的河岸邊線退讓不小於5米;
(四)小車河按規劃的河岸邊線退讓不小於7米;
(五)排水幹線按規劃的幹線外側退讓不小於3米。
第三十二條 在河道、排水幹線兩側保護範圍內,不準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確需修建的,應經河道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鐵路幹線和規劃鐵路幹線兩則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20米;在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15米;在鐵路兩側修建圍牆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5米,圍牆的高度不大於2.5米。
(二)沿鐵路修建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堆場時,其後退距離須經鐵路有關部門審核後方可確定。
第三十四條 在電力線路的保護區範圍內不得興建建築物,架空電力線在穿越城鎮、工礦區時應保持足夠的水平安全距離。
(一)架空電力線保護區,電力導線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一般地區電力導線的保護區距離如下:
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架空電力線在穿越城鎮、工礦與建築應保持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220伏-380伏 1.0米
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110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500千伏 8.5米
(三)地下電纜線路保護區
地下電纜兩側各0.75米的平行線範圍。
第三十五條 在人防設施附近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退讓距離按《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範圍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建設,應當符合《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靠機場、通信、微波等有關設施建設,其水平避讓距離按有關的技術規範執行。
第六章 建築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八條 建築物的高度必須符合日照、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建築高度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應服從城市景觀規劃、城市結點規劃需要控制的高度。沒有高度控制的地帶,按下列計算公式控制建築高度:
H≤2(B+b)
公式中:H-----沿街建築高度
B-----規劃道路紅線寬
b-----建築物後退規劃路紅線距離
第四十條 不設電梯的居住建築以多層為主,中心環路以內控制為8層,中心環路以外控制為7層。可利用地形高差,單向行走不大於8層,總層數不超過9層。
第四十一條 在航空港、氣象台、電台、電信、微波通信、衛星地面站、軍事設施等有淨空要求的地區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時,其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在文物保護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新建、改建建築物,其高度應符合《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四十三條 城市的各類管線應根據不同管線的特性和設定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淨距,按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四條 各種管線與建築物及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按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條 地下管線確需埋設在快、慢車道時,埋設深度距地面不小於1米。不能滿足最小埋深的,須報城市規劃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結構防護措施。
第四十六條 埋設管線發生矛盾時,按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壓力管線讓自流管線,小管讓大管,擬建管讓已建管線的原則實施。
埋設電力電纜與電信管纜宜遠離,並按照電力電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信管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符合規劃的道路紅線及豎向標高。
(二)道路縱坡控制在4%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縱坡不得超過9%,坡長不得大於150米。
(三)道路橫坡為1.5%,人行道橫坡為2.5%,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小於20CM。
(四)城市道路縱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應設有保證安全要求的緩和段。
(五)人行道天橋淨空,在中心環路以內不低於5.0米,在中心環路及其以外不小於5.5米;橋面寬不小於梯道寬;人行地道淨空不得低於2.4米。
(六)城市道路立交按有關設計規範執行。
(七)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築宜設定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
第四十八條 新建、改建城市橋樑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橋樑的淨寬不應小於規劃的道路紅線寬。
(二)橋樑的設計、施工要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三)橋面的橫斷面要與道路橫斷面的寬度一致。
第四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的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應按下列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
(一)公共廁所設定
1、居住小區內6-10M▲/千人設定一座。
2、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加油站及農貿市場按集散人流12-25M▲/千人設定一座。
3、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15-20M▲/千人一座。
4、公共廁所的相隔距離或服務範圍:主要繁華街道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為300-500米,流動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於300米,一般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約750-1000米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區為100-150米,新建居民區為300-500米。
5、公共廁所按2500-3000人設定一座,建築面積30-50M▲。
(二)生活垃圾收集點設定
1、住宅區及街坊內每隔70米應設定垃圾收集點一個,用地面積不小於40M▲。
2、廢物箱的設定間隔:商業大街25-50米;交通幹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設定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響市容觀瞻的非臨街位置。
(三)垃圾轉運站、垃圾堆場
1、小型轉運站每0.7-1KM▲設定一座,用地面積不小於100M▲,與周圍的建築間隔不小於5米。
2、大中型轉運站每10-15KM▲設定一座,用地面積根據日轉運量確定,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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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轉運量(T) │用地面積(M▲) │附屬建築面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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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1000-1500 │100
150-300 │1500-3000 │100-200
300-450 │3000-4500 │200-300
〉450 │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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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生活垃圾堆場應設定在城市郊區,擬選位置應注意城市風向,要避開城市水源保護範圍。垃圾堆場應設定圍牆、道路、綠化和管理用房,應有環境保護的處理措施,使用時間不少於10年。
(四)汽車選車場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結合部設定洗車場和市內小型洗車點,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定,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城市各類停車場(庫)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公共建築、公共服務設施及一、二類住宅應按(附表二)規定執行。
(二)停車場(庫)應根據就近位置、節約用地的原則,宜採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三)停車場出入口應距離道路交叉口,橋隧坡道起止線50米以遠,50個車位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寬度不小於7米,50-3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大於300個車位的停車場,出口和入口分開設定,兩齣入口距離應大於20米。
(四)停車庫的設計應按建設部CJJ15-87汽車庫設計規範執行。
第五十一條 汽車加油站
汽車加油站的服務半徑應為0.9-1.2KM,總平面圖及建築設計須符合城市景觀、交通、消防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戶外廣告不宜採用懸掛式廣告。
(二)大型戶外廣告不得遮擋城市景觀、城市綠化、標誌性建築、紀念性建築、黨政機關、文物古蹟及城市小品。
(三)廣告不宜在道路中心隔離欄桿及車輛轉彎視距離範圍內設定。
第八章 城市綠地
第五十三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綠地占建設總用地比例,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按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執行。
(二)新建工業與其它民用建築的綠化用地按《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規定的指標執行。
(三)在中心環路以內,確實難以達到規定綠地指標的,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利用屋面綠化折算綠地指標,折算比例按下表執行,折算的綠地面積不得大於規定綠地面積的20%。
綠化面積折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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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標高與 │ 折算係數 ┃
┃ ├───────┬───────┨
┃地面標高(米)│不直接對外開放│可直接對外開放┃
┠───────┼───────┼───────┨
┃小於等於5.0 │0.8 │ 1.0 ┃
┠───────┼───────┼───────┨
┃大於5-12 │0.6 │ 0.8 ┃
┠───────┼───────┼───────┨
┃大於12-18 │0.4 │ 0.6 ┃
┠───────┼───────┼───────┨
┃大於18-24 │0.2 │ 0.4 ┃
┠───────┼───────┼───────┨
┃大於24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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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附表(一) 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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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範圍 │ 中心環路以內 │ ┃
┃ ├───────────┬───────────┤ ┃
┃ 地塊區位 │ │ │ ┃
┃ │ 臨城市道路 │ 街坊內用地 │ 中心環路以外 ┃
┃控制指標 ├─────┬─────┼─────┬─────┼─────┬─────┨
┃ │ │ │ │ │ │ ┃
┃用地性質 │建築密度%│容 積 率 │建築密度%│容 積 率 │建築密度%│容 積 率 ┃
┠───────────┼─────┼─────┼─────┼─────┼─────┼─────┨
┃低層住宅(1-3層) │30-40 │不大於1.5 │30-40 │不大於1.2 │25-30 │不大於1.0 ┃
┠───────────┼─────┼─────┼─────┼─────┼─────┼─────┨
┃多層住宅(4-6層) │30-35 │不大於2.4 │25-30 │不大於2.2 │25-30 │不大於1.8 ┃
┠───────────┼─────┼─────┼─────┼─────┼─────┼─────┨
┃中高層住宅(7-9層) │30-35 │不大於2.6 │25-30 │不大於2.2 │25-30 │不大於2.0 ┃
┠───────────┼─────┼─────┼─────┼─────┼─────┼─────┨
┃高層住宅(10-30層) │25-30 │不大於7.0 │20-25 │不大於6.0 │20-25 │不大於5.0 ┃
┠───────────┼─────┼─────┼─────┼─────┼─────┼─────┨
┃公共建築(高度24米以下)│50-60 │不大於4.5 │30-40 │不大於4.0 │40-50 │不大於3.5 ┃
┠───────────┼─────┼─────┼─────┼─────┼─────┼─────┨
┃高層公建(高度24米以上)│40-50 │不大於8.0 │35-45 │不大於7.0 │30-40 │不大於7.0 ┃
┠───────────┼─────┼─────┼─────┼─────┼─────┼─────┨
┃低層廠房及庫房 │40-50 │不大於1.8 │ / │ / │40-60 │不大於1.4 ┃
┠───────────┼─────┼─────┼─────┼─────┼─────┼─────┨
┃多層廠房及庫房 │30-40 │不大於3.0 │ / │ / │30-50 │不大於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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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停車泊位指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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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建築類別 │ 指標單位 │機動車指標│腳踏車指標│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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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類旅館 │車位/客房 │0.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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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類旅館 │車位/客房 │0.0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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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飲食店 │車位/100平方米營業面積 │1.70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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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類辦公樓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0.30-0.40│ 0.40 │建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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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類辦公樓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0.20 │ 2.00 │建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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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業場所 │車位/100平方米營業面積 │0.30 │ 7.50 │建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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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類體育館 │車位/百座 │2.50 │ 20.00 │建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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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類體育館 │車位/百座 │1.00 │ 20.00 │建議值┃
┠──┼──────┼────────────┼─────┼─────┼───┨
┃9 │一類影劇院 │車位/百座 │3.00 │ 15.00 │ ┃
┠──┼──────┼────────────┼─────┼─────┼───┨
┃10 │二類影劇院 │車位/百座 │0.80 │ 15.00 │ ┃
┠──┼──────┼────────────┼─────┼─────┼───┨
┃11 │展覽館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0.20 │ 1.50 │ ┃
┠──┼──────┼────────────┼─────┼─────┼───┨
┃12 │醫院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0.20 │ 1.50 │ ┃
┠──┼──────┼────────────┼─────┼─────┼───┨
┃13 │一類遊覽場所│車位/100平方米遊覽面積 │0.08 │ 0.50 │市區 ┃
┠──┼──────┼────────────┼─────┼─────┼───┨
┃14 │一類遊覽場所│車位/100平方米遊覽面積 │0.12 │ 0.20 │郊區 ┃
┠──┼──────┼────────────┼─────┼─────┼───┨
┃15 │二類遊覽場所│車位/100平方米遊覽面積 │0.05 │ 0.20 │ ┃
┠──┼──────┼────────────┼─────┼─────┼───┨
┃16 │火車站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0 │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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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一類住宅 │車位/戶 │0.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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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二類住宅 │車位/戶 │0.20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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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二)說明:
1、本表摘錄並整理自一九八九年公安部、建設部頒發的《停車場規劃設計規範(試行)》。
2、本表車位以小汽車為標準單位。
3、第一類旅館指涉外旅館,第二類旅館指接待國內旅客的旅館。
4、一類辦公樓指中央、省級機關、外貿機構及外國駐華辦公機構。二類辦公樓指其他機構。
5、座位數超過4000座的體育館和座位數超過15000座的體育場為一類體育(場)館,其他為二類體育場館,體育場停車車位數可以低於體育館停車車位數。
6、一類影劇院指省、市級影劇院,其他為二類影劇院。
7、一類遊覽場所指古典園林、風景名勝。二類遊覽場所指一般城市公園。
8、一類住宅指國內高級住宅以及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二類住宅指普通住宅。
附錄二 名詞解釋
1、建築容積率
指地面上建築物各層面積的總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2、建築密度
指建築物底層占地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層住宅
高度小於10米,層數為1-3層的住宅。
4、多層住宅
高度大於10米,層數為4-6層的住宅。
5、中高層住宅
高度小於25米,層數為7-9層的住宅。
6、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總高度超過24米的為高層建築,總高度超過100米的為超高層建築。
7、中心環路以內
指從外環東路、解放路、浣沙路、棗山路、北京路圍合的城區範圍和沿外環路規劃道路紅線外側進深50米範圍的建設用地。
8、中心環路以外
指除“中心環路以內”上述範圍以外的地區
附錄三 計算規則
1、建設用地面積計算
以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用地範圍扣除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用地及河道、排水幹線規劃藍線用地後為建設用地。道路的規劃紅線用地及河道、排水幹線規劃藍線用地均不能計入建設用地參與建築容量指標計算。
2、建築面積計算
以建築各層的正投影面積加上外挑陽台的1/2面積,為建築面積。地下室、高出地面1.5米的半地下室,一面臨空層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電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樓梯間、無柱雨蓬、層高2.2米以下吊腳架空層、高度低於2.2米的夾層及設備層,其建築面積可以不計。
3、建築容積率及建築密度計算
①商辦及商住綜合樓的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築面積所占比例,根據(附表一)規定的指標換算合成。其建築密度按(附表一)的規定指標執行。
②商住或辦公住宅樓,如商業面積或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築總面積的10%,可全按住宅面積計算容積率,其建築密度仍按商業或辦公計算。
③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辦公的條式或點式住宅綜合樓,其容積率、建築密度按住宅計算。
4、開放空間條件和計算
①在建設用地範圍,為社會大眾提供有效使用面積的地面廣場、下沉式廣場、屋頂平台、綠地、通道、停車場(庫)等公共使用的室內外空間。
②開放空間必須沿城市道路、廣場,任一方向的淨空應在6米以上,使用面積不小100M▲,與地面高差不大於±5,開放空間應設定相應的標誌,有直接對外通道的坡道或樓梯做到常年開放,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並交有關部門管理。
③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的計算:根據所提供社會服務的有效使用面積,按允許增加建築面積的控制表中的係數計算,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的25%。
5、建築高度計算
①平屋面建築無女兒牆的屋面,從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面,如有女兒牆的屋面,算至女兒牆頂面。
②坡屋面建築,從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築,從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頂面。
③樓梯間、電梯間、屋頂水箱、煙囪、屋頂裝飾性建築物不作建築高度計算,如有淨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6、間距計算
間距是指兩幢建築外牆軸線間的垂直距離,具體計算按第四章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