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2005年6月30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9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2005年9月30日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修訂的辦法全文

(2017年6月30日貴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行政執法)、農業、交通運輸、氣象、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教育、工商、衛生、國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貴陽綜合保稅區管委會、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以及其他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統稱管委會)對管理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並且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考核制度。考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考核辦法,每年對本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目標任務的,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由市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縣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由縣級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的負責人應當對未完成情況作出說明,並且整改落實。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目標任務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按照規定予以問責。

考核結果和約談、問責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的現狀、形勢、任務和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培訓,增強公務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大氣環境保護的國情意識、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科學知識的宣傳,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鼓勵、支持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和對管理、服務、執法等活動的監督。

鼓勵、支持環保公益組織等第三方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等公益活動。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大氣污染治理。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並且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氣污染狀況和防治要求,組織編制未達標區域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規劃,明確治理目標、任務、計畫和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市城市建設、氣候、山地、水系、綠地系統和風環境特徵,最佳化空間布局形態,完善自然生態網路,建設城市通風系統,提升大氣環境質量。

第十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中心城區通風走廊布局規劃,明確通風走廊總體布局及其規劃控制要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中心城區通風走廊總體布局及其規劃控制要求應當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管理。

中心城區通風走廊布局規劃區域以外的區(市、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鎮通風走廊建設納入規劃控制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協調工作機制,定期通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研究處理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按照劃定的環境監管格線實施管理,建立責任清單,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且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先進理念和技術,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體系、服務方式和監管模式,改進和提升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水平、服務質量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管理市級大氣環境質量線上監控與發布平台和污染源自動監控平台,並且與國家和省的對應平台聯網。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氣象、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信息接入市級大氣環境質量線上監控與發布平台。

縣級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建立大氣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接入市級大氣環境質量線上監控與發布平台。

第十四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大氣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標識牌、監測點位和採樣監測平台。

第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且保證正常運行,接入市級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平台,其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執法的證據。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本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對重污染天氣提前預警,科學處置。

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部門根據空氣品質和氣象數據分析污染趨勢,將相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預警等級,發布或者解除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管委會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應急措施外,還可以根據應急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增加對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的灑水抑塵次數;

(二)中國小校、托幼機構停課;

(三)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

第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氣象主管部門綜合靜風、逆溫、濕度、降水等因素,及時開展大氣污染氣象條件預測預報。

大氣環境質量出現輕度或者中度污染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需要進行防控的區域或者點位,採取下列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單位停止開挖、回填、轉運土石方和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

(二)重點排污單位和砂石土礦山開採企業限產、限排;

(三)砂石土加工企業停產。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發展城市燃氣和其他清潔燃料。

城市管道燃氣通達的區域,引導使用清潔能源集中供熱。

新建住宅推廣配套建設集中供熱設施。已經建成的住宅,可以結合城市改造和實際需要,逐步實現集中供熱。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和公布燃煤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限燃區,並且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逐步擴大禁燃區範圍。

第二十一條 市轄各區、其他縣城建成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新建燃煤鍋爐;其他區域內,鼓勵使用燃氣鍋爐、電鍋爐等清潔能源鍋爐,新建燃煤鍋爐應當按照國家、省的相關標準執行,已經建成的應當穩定達標排放。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地進出口門扇不得鏤空設定、高度不低於2米;

(二)根據施工技術要求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在固定地點進行,並且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三)使用風鑽、電鋸、電磨等工具施工時,採取壓塵措施;

(四)清掃施工現場灑水作業;

(五)噴漿作業採用濕噴方式;

(六)不得在工地焚燒垃圾;

(七)安裝、使用遠程監控系統,接入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平台;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製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開工前15個工作日內報送有管理許可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以外的單位、個人因施工等需要,在城市道路、公共區域堆放、裝卸水泥、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進行攪拌砂漿等作業,應當採取鋪墊等降塵、抑塵、防塵措施,及時清除散落物料,清掃現場,保持用地整潔。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應當在氣象預報風速低於4級時作業。

第二十四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身清潔,密閉運輸或者採取覆蓋等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和速度行駛;

(三)符合安裝衛星定位系統要求的營運車輛安裝、使用衛星定位系統。

第二十五條 碼頭、礦山、填埋場、消納場、砂石土加工場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項目投產或者作業前15個工作日內報送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二)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對地面採取硬化處理措施;

(三)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物料,保持道路整潔;

(四)生產區、作業區圍擋作業,安裝除塵、噴淋裝置;

(五)採用不低於堆放物料高度的混凝土圍牆或者天棚儲庫,儲庫配備噴淋等抑塵設施;

(六)密閉輸送設備作業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七)設定車輛沖洗設施和排水、泥漿沉澱設施;

(八)安裝、使用遠程監控系統,接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控平台。

堆放、轉運煤炭、水泥、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站,應當遵守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碼頭、礦山、填埋場、消納場、砂石土加工場以及堆放煤炭、水泥、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台帳,明確專人負責施工或者作業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並且在醒目位置公示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技術規範。

作業單位及其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技術規範作業,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一)單位用地範圍內,由該單位負責;

(二)有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內,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分別由其養護單位負責;

(四)其他區域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綠化、鋪裝以及養護作業應當符合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範,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生產、銷售企業,在本市生產和銷售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排放標準。

在用機動車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需要,可以對部分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或者臨時交通管制等措施。

限制通行或者臨時交通管制的時間、區域、路段應當按照程式向社會公告後實施,並且設定相應交通標誌。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經監督抽測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機動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該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駕駛人,限期維修、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經復檢合格後方可上路行駛。

禁止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禁止使用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三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本市開展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業務,應當告知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時傳輸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定期檢驗數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產生有油煙的食品加工和餐飲服務的生產經營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定期清洗,保證正常使用;

(二)記錄油煙淨化設施的運轉和維護情況;

(三)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四)油煙達標排放;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畜禽屠宰經營廠(場)和小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經營戶,應當對污水、畜禽糞便、畜禽屍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在學校、托幼機構、醫院、居民住宅區、商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周邊區域建設小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或者露天進行噴漆、噴塑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經營活動,應當設定合理的防護距離,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揮發性有機物廢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範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標識牌、監測點位和採樣監測平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停止開挖、回填、轉運土石方和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重點排污單位、砂石土礦山開採企業未限產、限排,或者砂石土加工企業未停產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燃煤鍋爐,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市轄各區、其他縣城建成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新建燃煤鍋爐的;

(二)在其他區域內新建燃煤鍋爐未按照國家、省的相關標準執行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工地進出口門扇鏤空設定、高度低於2米的;

(二)未在固定地點現場攪拌砂漿或者未配備降塵防塵裝置的;

(三)使用風鑽、電鋸、電磨等工具施工未採取壓塵措施的;

(四)清掃施工現場未灑水作業的;

(五)噴漿作業未採用濕噴方式的;

(六)未安裝、使用遠程監控系統或者未按照規定接入監控平台的。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工地焚燒垃圾的,由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區域堆放、裝卸水泥、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進行攪拌灰漿等作業,未採取鋪墊等降塵、抑塵、防塵措施,或者未及時清除散落物料,清掃現場,保持用地整潔的,由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台帳,或者未明確專人具體負責施工或者作業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並且未按照規定公示相關信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碼頭、礦山、填埋場、消納場、砂石土加工場或者堆放煤炭、水泥、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元罰款: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在限制通行或者臨時交通管制的時間、區域、路段行駛的;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通知要求維修、調整或者採取控制技術並且經復檢合格上路行駛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一)未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定期清洗,保證正常使用的;

(二)未記錄油煙淨化設施運轉和維護情況的;

(三)未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或者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的;

(四)油煙排放未達標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對污水、畜禽糞便、畜禽屍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排放惡臭氣體的;在學校、托幼機構、醫院、居民住宅區、商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周邊區域建設小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設定合理的防護距離,排放惡臭氣體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中心城區,是指東起小碧鄉、永樂鄉、東風鎮,西至朱昌鎮、金華鎮、久安鄉、石板鎮,南起黨武鄉、孟關鄉,北至麥架鎮、沙文鎮、都拉鄉閉合範圍以內的區域,城市總體規劃對該範圍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範圍執行;

(二)重污染天氣,是指空氣品質指數(AQI)大於或者等於201時的天氣;

(三)靜風,是指風速小於等於0.2米每秒;

(四)逆溫,是指氣溫隨海拔高度增加而升高的反常現象(正常條件下,大氣溫度隨海拔高度增加而下降,每上升100米,溫度降低0.6℃左右);

(五)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制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以及其他可燃廢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

(六)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用於非道路運輸的,自驅動或者具有雙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驅動,但被設計成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或者被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的機械,包括工業鑽探設備、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漁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叉車、機場地勤設備、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水泵等;

(七)小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是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以下的其他畜禽養殖場所。其中豬年存欄量不低於30頭,肉禽年存欄量不低於300羽,蛋禽年存欄量不低於200羽,牛、羊年存欄量不低於10頭,兔年存欄量不低於100隻,其他畜禽養殖規模以豬當量折算。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30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5年6月30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05年7月1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5年8月9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辦法》的意見。8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對《辦法》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防治大氣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辦法》是必要的。《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建議將第三條第三款中的“工商”二字刪除。

2、建議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的 “區域、路段”前增加“時間、”幾字。

3、建議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機動車輛較多的單位,”刪除。

4、建議在第二十四條中的“新建、擴建”後增加“、改建”幾字。

5、建議將第三十一條中的 “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修改為“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責令停業、關閉”。

6、建議在第三十七條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五項,內容為:“不按照規定使用排污費的”,將原第五項順延為第六項,並在“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前增加“其他”二字。

此外,建議對《辦法》,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辦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第三款中的“工商”二字刪除。

2、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的第四項調整為第二項,原第二、三項順延為第三、四項。

3、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中的“區域、路段”前增加“時間、”幾字。

4、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機動車輛較多的單位,”刪除。

5、在第二十四條中的“新建、擴建”後增加“、改建”幾字。

6、將第三十一條中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修改為“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責令停業、關閉”。

7、在第三十七條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五項,內容為:“不按照規定使用排污費的”,將原第五項順延為第六項,並在“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前增加“其他”二字。

8、《辦法》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5年11月1日”。

此外,對《辦法》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解讀

昨日下午,《貴陽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貴陽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意味著,今後貴陽市將以更加嚴厲的手段,保護貴陽好空氣。

《辦法》明確劃定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同時分類梳理全市現存的大氣污染源,並就不同污染源的防治辦法作出細緻規定。

其中,對推廣使用清潔燃料、限制或禁止使用燃煤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等方面的措施進行相應規範,並對工程施工、運輸及堆放物料等應採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等進行詳細規範。市轄各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新建燃煤鍋爐。若有違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燃煤鍋爐,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方面,明確市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重污染天氣應急需要,可對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或臨時交通管制等措施。

針對餐飲油煙,《辦法》規定,未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定期清洗的,未記錄油煙淨化設施運轉和維護情況的,未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或者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的,油煙排放未達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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