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關於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
黔勞社廳發21號
各市、州、地勞動保障局、經貿局、工會:
為了落實國務院《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檔案精神,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79號令)和勞動保障部《關於實施農民工“平安計畫”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對推進我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當為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按註冊地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已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再重複繳費,但需提交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證明,報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未按註冊地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及時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二、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時,要據實報送人員名冊,企業用工發生變動的,應按月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動人員名單。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等高風險行業企業為農民工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的,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支持。
三、用人單位在省內的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由統籌地區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並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四、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使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由生產經營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按照按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農民工在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的一年內,農民工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按規定直接向統籌地區或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樹立服務意識,暢通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渠道,完善方便農民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支付方面的有關措施,將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支付的工作程式,以及簽訂協定的工傷醫療機構向社會公開,形成方便農民工待遇支付的“綠色通道”。
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且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的農民工,應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直至喪失領取條件為止。經農民工本人申請,自願提出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與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定,領取一次性長期待遇費用後中止待遇領取關係。工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經本人自願申請,與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定的,可同樣實行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對已經開始領取長期性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或供養直系親屬,不得重新選擇一次性了結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八、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以受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月數計算。一級不超過16年(含16年),二級為14年,三級為12年,四級為10年。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傷殘職工,其生活自理障礙費用及其他待遇費用不再另行計發。
九、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的供養親屬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配偶為5萬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3萬元,總的供養親屬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合計不得超過職工死亡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十、用人單位未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因此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農民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安全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工作,依法檢查督促和組織企業開展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做好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農民工職業病檢查和防治工作,以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減少農民工工傷事故的發生。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貴州省總工會
二00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