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等行業企業須按本辦法規定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包括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本辦法所稱地方煤礦企業是指除國有統配煤礦外的其它煤礦企業;非煤礦山企業是指金屬和非金屬採礦業企業;建築施工行業是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建築安裝業、建築裝飾業、其他建築業。
第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等行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煤炭、安監、工會、財政、工商、稅務、經貿、衛生等部門應配合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各縣、特區、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地方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等行業企業按實名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據實報送人員名冊。用工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人員名單。
地方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等行業企業首次參保按本辦法規定的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經營權變更的,應重新申報參保,其繳費檔次不變,當年按上年收支率核定繳費檔次。
第五條地方煤礦企業以實際產量為繳費基數,基準費額確定為每噸2元,按月徵收。
在建地方煤礦企業,在建期間以可行性報告為準,以建設投資規模總額(概算數)的15%為基數,按1.5%的費率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批准建設的起止日期為參保有效期(含經批准的延長期)。
經煤炭主管部門批准實施技改擴建的地方煤礦企業,技改期間以技改投資總額(概算數)的20%為繳費基數,按1.5%的費率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技改期間為參保有效期(含經批准的延長期)。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職工月工資收入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為基數,按職工工資總額和企業所屬行業類別核定工傷保險費,按月向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按契約價款(含契約追加價款)的20%為繳費基數,繳費率為1.2%,由企業按照施工進度每月向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或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
第八條地方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等行業企業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工傷發生情況及工傷預防等,實行費率浮動制。費率浮動以上年工傷保險費收支率確定當年繳費檔次。
(一)地方煤礦企業繳費檔次分為6檔,在基準費額的基礎上,可向下浮動兩檔,向上浮動三檔,每檔差別0.5元/噸。費額最低不低於1元/噸,最高不高於3.5元/噸。並按以下規定進行浮動:
收支率在40%(含)以下的,繳費檔次下調一檔;
收支率在40%以上,60%(含)以下的,繳費檔次不變;
收支率在60%以上,80%(含)以下的,繳費檔次上浮一檔;
收支率在80%以上,100%(含)以下的,繳費檔次上浮兩檔;
收支率在100%以上的,繳費檔次上浮三檔。
(二)非煤礦山費率檔次分為6檔,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下浮動兩檔,向上浮動三檔。三類風險較高行業每檔差別0.4%,繳費費率最高不高於職工工資總額的3.7%,最低不低於1.7%;二類中等風險行業每檔差別0.2%,繳費費率最高不高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8%,最低不低於0.8%。浮動辦法與地方煤礦企業相同。
(三)建築行業企業費率檔次分為6檔,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下浮動兩檔,向上浮動三檔,每檔差別0.2%。費率最低不低於0.8%,最高不高於1.8%。浮動辦法與地方煤礦企業相同。
第九條繳費檔次下調的,每年只能向下調一檔。費額浮動檔次每年調整一次,由各級經辦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
收支率= 上年度實際支付額(元) ×100%。
按基準費率(額)核定繳費額(元)
第十條地方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等行業企業工傷(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以社平工資為基數計算,除工傷醫療費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貴州省勞動保障廳、貴州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貴州省總工會關於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黔勞社廳發〔2006〕21號)規定標準,實行一次性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項目含工傷醫療費、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輔助器具配置費、工傷康復性治療費。
第十一條各縣、特區、區經辦機構從當年實際征繳的工傷保險費中提取5%的工傷認定調查費,其中30%上解市級經辦機構。工傷認定調查費每年年終結算一次,結餘部分劃轉下年度工傷保險費中使用。
第十二條市級經辦機構從各縣、特區、區當年實際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20%,建立市級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用於各縣、特區、區基金不足支付或正常支付困難時的調劑。市級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的使用,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從市級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中支付。
縣、特區、區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或正常支付困難的,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從市級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中調劑。首次調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上年上解風險儲備金的200%,調劑後仍不足支付的,可再次申請調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級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積累情況和省級調劑金到位情況再次核定調劑金額,經二次調劑仍不足支付的部分,由同級財政墊付。
第十三條本辦法與《六盤水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暫行)》(市府辦發〔2004〕135號)配套執行,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