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行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管理工作,規範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程式,促進鄉村旅舍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工作,依據貴州省地方標準《貴州省鄉村旅舍等級評定與管理》(DB52/T 466—2004)和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
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工作,遵循自願申報、分級評定、動態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凡在貴州省內,開設於鄉村、農場、城鎮、旅遊區(點)及周邊,以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為主的農家、民居,包括鄉村客棧、小旅館或家庭旅館等,正式開業的,均可申請參加質量等級評定。
第五條
貴州省旅遊局負責全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的修訂工作,負責對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貴州省旅遊局負責組建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的具體工作。
各市(地、州)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本地區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並報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根據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的委託,各市(州、地)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進行相應的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七條
鄉村旅舍等級由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委託各市(州、地)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各市(州、地)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可以向條件成熟的縣級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再行委託。
1、三級、二級、一級鄉村旅舍由各市(州、地)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委託各縣級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負責評定。
2、四級鄉村旅舍由縣級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推薦,各市(州、地)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第八條
各級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工作按照“創建、申請、評定、公告”的程式進行。
第九條
參加創建質量等級的鄉村旅舍要按照《貴州省鄉村旅舍等級評定與管理》(DB52/T 466—2004)標準和評定辦法的要求,制定創建計畫,明確責任目標,落實各項創建措施。
第十條
鄉村旅舍在創建計畫完成後,進行自檢。自檢結果達到相應等級標準規定的鄉村旅舍,填寫《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報告書》,並向當地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提出評定申請。經當地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審核同意,向上一級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推薦參加相應質量等級的正式評定。
第十一條
現場評定工作由負責評定的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委派評定小組承擔。評定小組採取現場檢查、資料審核、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現場評定工作。
第十二條
現場評定符合標準的鄉村旅舍,由負責評定的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批准其質量等級,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適時公告新達標的各級鄉村旅舍名單。
第十四條
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現場工作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查員擔負。檢查員由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聘任。
第十五條
檢查員要接受鄉村旅舍業主的監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級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要加強對檢查員的監督管理,對有違規行為的檢查員取消其檢查員資格。
第十六條
被委託的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出現違規操作的,上級評定機構可以撤銷委託其已獲得的評定許可權。
第十七條
各級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對所評鄉村旅舍要進行監督檢查和覆核。監督檢查採取重點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訪以及社會調查、聽取遊客意見反饋等方式進行。全面覆核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八條
鄉村旅舍等級覆核工作主要由各市(州、地)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和實施。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有計畫、有重點進行覆核。
第十九條
經覆核達不到要求的,或發生重大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鄉村旅舍,按以下方法作出處理:
1、由相應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對於取消或降低等級的鄉村旅舍,需由相應的評定機構對外公告。
2、鄉村旅舍接到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後,須認真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相應的等級評定機構。
3、凡被降低、取消質量等級的鄉村旅舍,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新的鄉村旅舍等級。
第二十條
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許可權如下:
1、一級、二級、三級鄉村旅舍達不到標準規定,縣級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有權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須報市(州、地)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
2、四級鄉村旅舍達不到標準規定,市(州、地)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並通知有關縣級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
3、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對各質量等級的鄉村旅舍,作出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通知的處理,但需事先通知有關市(州、地)或縣級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機構。
第二十一條
鄉村旅舍質量等級的標牌、證書由貴州省鄉村旅舍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統一製作,由相應評定機構頒發。
第二十二條
鄉村旅舍質量等級標牌,須置於鄉村旅舍屋外醒目處,便於旅客識別,並在對外宣傳資料中正確標明其等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