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委託

委託人與律師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契約是特殊的契約,不能簡單地適用《契約法》,而應該適用《律師法》的特殊規定。

《律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委託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因此,委託人拒絕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是合法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只要本著公平原則,根據代理工作的具體進行程度給付一定的合理的工作費用就可以了。

撤銷委託的類型

撤銷委託是指客戶對其往來的經紀人發出的撤銷前次委託的委託。撤銷委託分為兩種:
(1)直接撤銷委託。直接撤銷委託是指新委託是專為撤銷前次委託而發出的,因此,在前次委託被撤銷後,實際上已經沒有委託存在。
(2)撤銷前次委託。撤銷前次委託是指以新的委託替代舊的委託,即一方面撤銷前次委託,另一方面又發出新的委託,之所以撤銷前次委託,是客戶根據證券市場的變化,重新調整了委託內容,一般主要是指定價格不同。

撤銷委託的原因

撤銷委託就是投資者命令其經紀人撤銷他已向經紀人所訂的限價委託。撤銷委託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一是客戶本人改變了主意,不想做這筆交易了;
二是客戶認為自己原先所定的限價委託不合適,意求重新定立一個新的限價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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